![]()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或台北
文章: 505
|
請問現在民眾檢舉的權限是到什麼地步?
最容易被檢舉的,想到有幾個
1.行進間切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2.越過或壓線雙白線 3.停等紅綠燈超越停止線 4.紅線違停 今年不是民眾檢舉的權限被限縮了嗎? 怎麼還是常常看到被檢舉達人惡意檢舉的新聞 想請問現在的民眾檢舉的權限到底是到哪裡? 檢舉魔人勿炮, 不想挑戰法規 但錢真的很難賺,只是為了荷包著想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22
文章: 2
|
他限縮的項目不多,所謂限縮,只是提升主管機關是否受理的決定權,如果你一直檢舉,他可以只挑選幾個重要的,不會照單全收,我記得是這樣
引用:
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K0040012 自己慢慢研究吧 這裡也有簡要的版本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60278 此文章於 2022-10-29 10:11 AM 被 LeeMichael 編輯.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20
文章: 33
|
執法人員才擁有現場判斷的公正性,一般民眾私心報復的心態不可取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
我記得限縮最多的就紅線違停
要在路口或明顯有影響交通的檢舉才會過
__________________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