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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灣台中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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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無言哦!事主當事人都不希望發生的事情,可是偏偏又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發生了。更無奈的是法律條文過度的解釋與衍生....叫人情何以堪啊!
此題∼∼無解 只能怪罪給天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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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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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大家都知道法官可能會判應注意未注意
所以不拿白不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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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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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當我是霹靂車喔,一個酒駕的從後面撞你,而你正在停等紅綠燈,你能閃的開我佩服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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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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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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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哇,感謝提供其他案例。 這裡面我抓一些重點狀況出來參考一下: (1)夜間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將車輛停放於路邊,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 (2)大貨車司機將車停於右側慢車道上(個人推測這就是沒有黃/紅線,也沒消防栓/公車站的路邊); (3)機車騎士無照駕駛機車; (4)機車自後方撞上大貨車左後方貨架; (5)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上訴人執業司機,對此不能諉為不知; (6)上訴人所辯:伊係上午自高雄出發,至肇事地點尚未天黑,當時曾放有野草為標識云云,殊不足採 (7)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這案例的機車駕駛是無照駕駛,自己有過在先,但是貨車司機也是被引用與此新聞相同的條文,而且申辯無效(1.不知此條文2.停車時是白天3.原本有放其他標識,但是後來不見了)... 所以看來在此條文未做修正以前,汽車車主真的要自求多福了... ![]() 引用:
引用:
此文章於 2008-08-11 10:33 AM 被 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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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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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當您是霹靂車 不過法院的可能會當您是.. 後車撞前車, 怎麼說都應該是後車的錯, 更何況是酒駕.. 不過, 現實會不會搬出大絕招: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就不知道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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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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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沒規定等紅綠燈要踩煞車吧? 哪天不曉得誰倒楣, 就等著看吧.. 況且, "長停" 在路邊的還可以證明是否有開閃燈 機車停紅綠燈要怎麼舉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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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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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有沒有規定等紅綠燈要踩煞車,我實在是不知道。 但是話說回來,幾年前我在台北�**晹雀}車時,因為我是開手排車,所以除非路面不平(有斜坡),否則遇到紅燈時,我的確都是排到空檔,而不會踩煞車。 只不過現在看到交通法規原來有這麼多讓人驚奇+驚訝之處(正如同以往在板上有看到說其實依照交通法規,開汽車也應戴安全帽一樣),一些以往視為理所當然的事情,就這樣變得不再理所當然... 就好像以往就我的認知,我會認為路邊停車要停在合法的位置,但從來不知道在路邊即使是合法停車,竟然也要『夜間在照明不清之道路,將車輛停放於路邊,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其他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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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嘴砲司令部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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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會採信的可能性不大
除非這法官也很想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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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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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路邊」應作限縮解釋,不應擴張至停車格內。在人民對政府的行政處分(停車格的規劃)已經產生信賴的情形下,期待合法停車者時刻注意顯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法律人以法論法的精神」,這個主張跟那個主委的發言一樣太過僵化。 政治區玩不夠,想跑到這一區來找樂子嗎? 此文章於 2008-08-11 03:15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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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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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究竟包不包括路邊停車格,不是你我說了就算,只不過該法條的確沒有講清楚。
如果有其他明確的判例或是法源依據,爭議自然可以解決。 只不過現在我看到的是:即使是路邊合法的長時間熄火停車,也適用新聞中的法條規定。所以這變成說車主究竟會不會形成違規的事實,已經不是車主自己能夠掌控的了。 ------------------------------------------------------------------------ 至於你在那邊政區不政區的,我覺得一碼歸一碼,像你這種類似跨區尋仇的留言內容,我的評語就是『無聊』~ 引用:
此文章於 2008-08-11 03:36 PM 被 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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