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
引用:
沒錯 但目前條文沒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警察執行,事後被質疑時 可以說條文原本就沒有說要妨害到秩序才能抓人 如果條文有寫要妨害到秩序 那警察被質疑時 輿論可以更有力譴責 現在是立法時就直接放水讓警察更容易搞你 引用:
"迫害"這個詞不是我提出來的 所以我不知道提迫害的人,是什麼意思 不過對我而言,被抓、起訴 然後法院以條文沒有寫得構成要件 "沒有妨害秩序"來判無罪 那麼就是因為法條沒有寫清楚 導致警察誤(?)抓 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我覺得算是被迫害 這種無罪的案子你查判決就有了 如果你的迫害不是這個意思 那請你說一下你的迫害是什麼? 修法前後的法條文字差異不大 但你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我前面已經有寫了 實務限縮舊法 立法者又修法擴大 問題我之前也講了 依現行條文 聚集3人在無人島打人,也會犯妨害秩序罪 但妨害了什麼秩序? 前面也列了 法院的判決同樣對新法提出質疑 149 一、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惟原條文中之「公然聚眾」,司法實務認為必須於「公然」之狀態下聚集多數人,始足當之;亦有實務見解認為,「聚眾」係指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參與之人均係事前約定,人數既已確定,便無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自與聚眾之情形不合(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六二一號判例、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二號判決參照)。此等見解範圍均過於限縮,學說上多有批評,也無法因應當前社會之需求。爰將本條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 150 二、實務見解有認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五一三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四二八號判例參照)。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 此文章於 2020-08-22 11:32 AM 被 起司 編輯.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
引用:
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公署等。 無人島是私人所有,就沒有妨害秩序罪 無人島是公有地而且是給大眾自行使用的,就先構成「公共場所」的定義 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 路過的人檢舉 當然可能犯妨害秩序罪 此文章於 2020-08-22 12:52 PM 被 smic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引用:
因為你是在討論刑149 迫害當然是指某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了,所以你才擔心不是嗎? 刑149已經存在這麼久了,如果你擔心的事都沒發生,那你不就是杞人憂天? 如果被抓後判無罪也算迫害,那是不是每個法條都該要檢討了? 再來,既然修法前後文字差異不大,你是怎麼推論出會造成問題的? 不就是定義三個人就是聚眾以及刑責加重嗎? 三個人在「無人島」打架,既然都無人了,沒人報案誰管得到? 還有「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這句你是不是忘了? 此文章於 2020-08-22 01:23 PM 被 Toluba 編輯.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
我覺得這串早就失焦了。
同樣的法律條文,拿給不同的十個國家警察來執行,我可以保證絕對十個樣不會九個。 更有趣的是同樣的法律條文,拿給不同的法官來判決也偶而(常?)會有不同。 (這個問題我不敢定論,但我猜一定會有幾個不一樣的) 多擔心一下法律條文之外的問題,可能還比較實際一點。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
引用:
我記得好像有案例是警察舉牌三次太快不合程序判無罪之類的...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
引用:
你覺得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可能犯妨害秩序罪 但修法前,法官明確說不會 因為有妨害到秩序,只是單純打架 這樣你了解問題在哪了嗎? 引用:
如果迫害是指無辜之人被用該法條治罪 法院都判有罪了 除非後來判決又被法院改判無罪 不然誰能夠認定是無辜的? 依你的定義 我的確沒辦法說出誰被迫害 不過我相信你也沒辦法證明一個被判有罪的人是無辜的 還是你認為台灣從來沒有人遭受過法律迫害 沒人發覺的犯罪,還是犯罪 難道立法者訂一個不合理的法,說雖然這樣是犯罪 但因為沒人會報案,所以你們就不要爭執合不合理了啦 XD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的前提 應該還是要看有沒有妨害到秩序 不然沒有妨害秩序,公務員命你解散,不解散就違法 這不就是在迫害集會自由嗎? 重複講了好幾遍..... 法院實務說(舊法)要妨害秩序才構成 修新法時,立法者說不用 妨害秩序罪,不需要妨害秩序也會構成 你覺得不會造成問題? 此文章於 2020-08-24 09:53 AM 被 起司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50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
引用:
修法後,法官說聚集3人在國有的無人島打人犯妨害秩序罪了嗎?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
引用:
明明沒有足夠證據,卻被法院定罪,後來上訴成功變無罪的情況 我認為才算是迫害 若如你所稱,只要被起訴後判無罪,就算是迫害的話 那修法就修不完了 引用:
既然沒有其他人在場,也不會有警察來命令你們解散 當然就不構成刑149的犯罪條件了 引用:
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核准後,只要是符合集會遊行法 主管機關怎麼能夠要求你解散? 若你沒經過申請,那要求你解散,不是很合理嗎? 而刑149規範的是「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若你有強暴脅迫的意圖,例如叫囂或攜帶武器,當然就有妨害秩序之虞 還需要特別寫在法條裡面嗎? 說真的,我完全不擔心刑149會影響到我耶 此文章於 2020-08-26 02:58 AM 被 Toluba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
講那樣多,就好像隨地大小便,有罰則,但是一年有多少人被罰,只要沒人去檢舉,沒有隨地大小便導致有人員受傷死亡,就都不會有啥問題的。
三人聚集、是否喧嘩打架亦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