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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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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單就這點而言 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自然無從規範同性戀是否得以領養小孩 然而登記同性配偶 屬於自願披露性傾向 應不應規範有討論的空間 兩者並不抵觸 類比一下其它問題: 擁有任何思想本身皆無罪,因為法律無從得知;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擁有思想、公開執行並且法律得知,有沒有罪要看法律規定,而非比照前面兩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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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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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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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法令不限制同性戀者領養小孩 VS
(2)承認同性戀者婚姻 VS (3)同性戀婚姻家庭收養小孩 這三者無論在法律上或是實際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嚷著既然(1)可以 為什麼(2)(3)不行?不行就是不合乎邏輯的人, 這讓我想到一段時間之前,去向佔領華爾街的貧民挑釁的白領, 不過是仗著高一點的知識水準、賣弄文字言語表達能力的知識霸凌者罷了。 有什麼不同?很簡單 (1)的情況就跟一般單親家庭相同,在法律上收養人跟被收養人是什麼性別, 雙方就是怎樣的親子關係,收養人是男性,那跟被收養人之間就是養父、養子、養女關係 收養人是女性,那跟被收養人之間就是養母、養子、養女關係。 身分證、戶口名簿上面都是這樣紀載,法律跟實際不會發生矛盾。 (2)跟(1)之間有什麼邏輯上的因果關係,我還真推敲不出來。 至於(3)跟(1)的差別,先說,法律上目前就是不承認同性戀婚姻。 所以法律上的父親、跟母親都只會有一個,不會有兩個父親也不會有兩個母親 而實際上,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在法律上都不會等於一對父母 即便今天同性戀者能夠合法結婚,(3)跟(1)也不會是同樣的狀況。 因為被收養人身分證背面註記的親子關係一清二楚就是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請問跟狀況(1)有一樣嗎? 其次法律要不要管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中誰要當父親、誰要當母親, 或者可以都是父親,都是母親這樣的情況? 或許有的被收養人可以毫不介意地說:"我不在乎我的父母/收養人的組成以及性取向" 但是如果被收養人很在意呢?或某天突然在意了? 多元成家方案我沒看到哪裡有為這類情形造成的矛盾做預防/補救措施 單親家庭跟小孩子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或者共同監護人的性別相同是不一樣的兩回事, 硬扯在一起說一樣的人我才想問這些人的邏輯怎麼了,明擺著就是硬要讓特定族群得到法律上的權利指鹿為馬。 法案不過就是不公平、歧視,全然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造成的衝擊跟影響, 設計粗糙隨便又全是矛盾,不過是達成某些少數人目的的工具而已, 這種少數派暴力會不會太自私了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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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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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理性也最全面? 別讓人笑掉大牙了就不錯了. 根據各電子媒體看到的報導,李明依講的是「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 如果這報導無誤,那麼她講的是[兩父(或兩母)]和[一父一母]對於收養小孩時,小孩受到的外界壓力之比較. 結果這位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竟然直接把李明依講的那句話翻譯成[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 然後將他的謬論建立在自己毫無邏輯的錯誤翻譯之下,質疑[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廢除?! 甚至推論出[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 告非!真有邏輯這麼差的法律工作者? 為了避免大家將來需要法律工作者協助時誤觸地雷,可否人肉一下這位仁兄? 否則到時候官司怎麼輸的都不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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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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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起來就是要方便要到錢就是了。完全乎略了遺囑的法律價值。真是可悲啊,一大包不知偷渡多少東西的契約讓不算少的人為它護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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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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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到近代某民主國家也曾經犯了類似的錯誤,在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尚未形成時,領導人就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推動對當時少數族群有利的政策和法案,不僅造成國家的分裂,也帶來長期的內戰。 下面附上該員照片供各位警惕。 ![]() 此文章於 2013-11-09 01:22 A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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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伴唱帶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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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啊,那我就等著支持同性戀的人來發動戰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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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秀...不是,阿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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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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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萬萬不可,如果當初有色人種懂得尊重多數人的立場,今天雖然不一定有投票權,應該也能和白人同乘一台公車了啊,戰爭什麼都是不知足引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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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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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N_SyqtFKsyk[/YOUTUBE]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type=1&theater 好像不只是同性戀、異性戀的問題 只是法條寫的爛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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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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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的把陽具插入一個母的****內,這才是目前法律定義的婚姻
有錯嗎? 也沒有 但為何不能把範圍擴大,放入更多要配對方式嗎?或男男或女女 如果這樣就覺得婚姻制度被破壞被侵犯 不過是自知你認知的婚姻關係實在太脆弱,如果夠強大,又何必擔心對吧 要修法的是把配偶/伴侶,納入以保障他們及她們的權利 原有異性戀婚姻產生的利害關係完全不被改變 那麼就算你不愛或厭惡男男、女女關係 實在也不該阻擋他們爭取獲得相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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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c depression 今天你看到了哪一面? 或說 我想讓你看到的是哪一個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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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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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少數人的問題 又開始妖魔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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