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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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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
引用:
作者老鬼
就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不論有無婚姻狀態都有權利收養子女,
跟收養者的性取向並無關...

單就這點而言
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自然無從規範同性戀是否得以領養小孩
然而登記同性配偶
屬於自願披露性傾向
應不應規範有討論的空間
兩者並不抵觸

類比一下其它問題:
擁有任何思想本身皆無罪,因為法律無從得知;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擁有思想、公開執行並且法律得知,有沒有罪要看法律規定,而非比照前面兩者吧。
     
      
__________________
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舊 2013-11-08, 06:14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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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um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1)現行法令不限制同性戀者領養小孩 VS
(2)承認同性戀者婚姻 VS
(3)同性戀婚姻家庭收養小孩
這三者無論在法律上或是實際上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嚷著既然(1)可以
為什麼(2)(3)不行?不行就是不合乎邏輯的人,
這讓我想到一段時間之前,去向佔領華爾街的貧民挑釁的白領,
不過是仗著高一點的知識水準、賣弄文字言語表達能力的知識霸凌者罷了。

有什麼不同?很簡單
(1)的情況就跟一般單親家庭相同,在法律上收養人跟被收養人是什麼性別,
雙方就是怎樣的親子關係,收養人是男性,那跟被收養人之間就是養父、養子、養女關係
收養人是女性,那跟被收養人之間就是養母、養子、養女關係。
身分證、戶口名簿上面都是這樣紀載,法律跟實際不會發生矛盾。

(2)跟(1)之間有什麼邏輯上的因果關係,我還真推敲不出來。

至於(3)跟(1)的差別,先說,法律上目前就是不承認同性戀婚姻。
所以法律上的父親、跟母親都只會有一個,不會有兩個父親也不會有兩個母親
而實際上,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在法律上都不會等於一對父母
即便今天同性戀者能夠合法結婚,(3)跟(1)也不會是同樣的狀況。

因為被收養人身分證背面註記的親子關係一清二楚就是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請問跟狀況(1)有一樣嗎?
其次法律要不要管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中誰要當父親、誰要當母親,
或者可以都是父親,都是母親這樣的情況?
或許有的被收養人可以毫不介意地說:"我不在乎我的父母/收養人的組成以及性取向"
但是如果被收養人很在意呢?或某天突然在意了?
多元成家方案我沒看到哪裡有為這類情形造成的矛盾做預防/補救措施

單親家庭跟小孩子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或者共同監護人的性別相同是不一樣的兩回事,
硬扯在一起說一樣的人我才想問這些人的邏輯怎麼了,明擺著就是硬要讓特定族群得到法律上的權利指鹿為馬。

法案不過就是不公平、歧視,全然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造成的衝擊跟影響,
設計粗糙隨便又全是矛盾,不過是達成某些少數人目的的工具而已,
這種少數派暴力會不會太自私了一點?
 
舊 2013-11-08, 06:28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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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老鬼
相關議題在ptt戰翻天,不過絕大多數是在無限的跳針
這裡轉貼一篇ptt上最理性也最全面的文章給大家看看。
對於相關議題上所有的質疑,幾乎都可以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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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ann (全新的開始)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李明依:同志結婚OK 但反對領養
時間 Fri Nov 8 11:37:55 2013
───────────────────────────────────────


想不到這問題到今天還在吵XD

其實爭論者看到很多就是在講"歧視同性戀者"的問題

無論是支持或反對者,圍繞的問題都在討論"社會歧視同性戀者"

我相信其實也沒那麼多同性戀者真的很渴望可以收養小孩啦。

就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而言,不論有無婚姻狀態都有權利收養子女,

跟收養者的性取向並無關係。


我昨天會想回該文的原因還是出在李明依的回答,她認為一父一母才能給孩子正常的家庭

所以如果承認同性婚姻後,她覺得不宜讓同性婚姻者有異性婚姻者之共同收養子女權。

就一個法律工作者來說,對邏輯關係是很講究的。

因為如果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那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

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廢除?!或是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

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


最理性也最全面?
別讓人笑掉大牙了就不錯了.

根據各電子媒體看到的報導,李明依講的是「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
如果這報導無誤,那麼她講的是[兩父(或兩母)]和[一父一母]對於收養小孩時,小孩受到的外界壓力之比較.

結果這位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竟然直接把李明依講的那句話翻譯成[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
然後將他的謬論建立在自己毫無邏輯的錯誤翻譯之下,質疑[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是不是應該廢除?!
甚至推論出[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

告非!真有邏輯這麼差的法律工作者?
為了避免大家將來需要法律工作者協助時誤觸地雷,可否人肉一下這位仁兄?
否則到時候官司怎麼輸的都不知道.
舊 2013-11-08, 07:06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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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虛心受教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引用:
作者csh238
請問你哪種外文系畢業的?打的是中文,但真的不懂你的訴求是啥。
誰說伴侶就要負同居、性忠貞義務?
我在#39回的
伴侶是屬於陪伴者,由雙方簽訂契約執行之,可享有血親一樣之同意權和財產分配權而已。這不是夫妻,所以不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別看到這行字就像看到救星一樣跳起來好嗎?夫妻和伴侶是不可同時擁有的,跟啥一夫多妻根本搭不上邊。

現在大家對多元成家抨擊最大的,就是伴侶間不用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因為這本來就不需要,要有規範請走配偶的那條路,要到高雄走國道5號是永遠到不了的,但別因為到不了,就說它是有瑕疵、不對的。

看起來就是要方便要到錢就是了。完全乎略了遺囑的法律價值。真是可悲啊,一大包不知偷渡多少東西的契約讓不算少的人為它護航😔
舊 2013-11-09, 12:41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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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受教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伴侶、家屬制度最大的問題點在於草案先不說跟現行法規之間彼此矛盾牴觸
草案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既然"不用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因為這本來就不需要"
那法條說明含射對象本來就不需要加以規範,卻刻意要立一個法條來規定其必要性在哪?

還有更基本的問題,婚姻家庭制度相關的法律修改的前提必須要有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
不去修法而用另立新法的方式來偷渡,實際上就是為了要迴避無法跟多數人達成共識這個事實而已。

我不講什麼少數要服從多數,這絕對是胡扯。
但是這群少數人有沒有尊重與其立場相對的多數人?
還是拿到資源跟機會就想遂行他們自己的理想完全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
提案方對這點可是隻字不提。


要講邏輯性什麼,除非有哪個"神"跳出來當裁判,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會有結果的,
但我只講一件事情,請...

我想到近代某民主國家也曾經犯了類似的錯誤,在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尚未形成時,領導人就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推動對當時少數族群有利的政策和法案,不僅造成國家的分裂,也帶來長期的內戰。

下面附上該員照片供各位警惕。


此文章於 2013-11-09 01:22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3-11-09, 01:18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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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林清華
Basic Member
 
林清華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伴唱帶
文章: 16
引用:
作者drasil
我想到近代某民主國家也曾經犯了類似的錯誤,在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尚未形成時,領導人就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推動對當時少數族群有利的政策和法案,不僅造成國家的分裂,也帶來長期的內戰。

下面附上該員照片供各位警惕。

http://i1088.photobucket.com/albums...sil/lincoln.jpg (http://s1088.photobucket.com/user/d...incoln.jpg.html)

好啊,那我就等著支持同性戀的人來發動戰爭了
__________________
錦秀...不是,阿桃!
舊 2013-11-09, 01:26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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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華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林清華
好啊,那我就等著支持同性戀的人來發動戰爭了

萬萬不可,如果當初有色人種懂得尊重多數人的立場,今天雖然不一定有投票權,應該也能和白人同乘一台公車了啊,戰爭什麼都是不知足引發的。
舊 2013-11-09, 01:51 A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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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RedHerring
Basic Member
 
RedHerri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1
[YOUTUBE]N_SyqtFKsyk[/YOUTUBE]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type=1&theater

好像不只是同性戀、異性戀的問題
只是法條寫的爛罷了
舊 2013-11-09, 02:08 AM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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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Herring離線中  
seachild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445
一個公的把陽具插入一個母的****內,這才是目前法律定義的婚姻
有錯嗎? 也沒有
但為何不能把範圍擴大,放入更多要配對方式嗎?或男男或女女
如果這樣就覺得婚姻制度被破壞被侵犯
不過是自知你認知的婚姻關係實在太脆弱,如果夠強大,又何必擔心對吧

要修法的是把配偶/伴侶,納入以保障他們及她們的權利
原有異性戀婚姻產生的利害關係完全不被改變
那麼就算你不愛或厭惡男男、女女關係
實在也不該阻擋他們爭取獲得相等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
manic depression
今天你看到了哪一面?
或說 我想讓你看到的是哪一個我!
舊 2013-11-09, 02:34 AM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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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child離線中  
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RedHerring
N_SyqtFKsyk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type=1&theater

好像不只是同性戀、異性戀的問題
只是法條寫的爛罷了

少數人的問題 又開始妖魔化了
舊 2013-11-09, 02:46 AM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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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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