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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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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寫叫那位開口閉口大腸花的菁英哥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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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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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頓哥、檳榔哥佔據了這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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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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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思想犯? 你是電影看太多嗎? 重裝任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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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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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過我開版重點不是在意圖 如果你所謂迫害是指被抓錯,然後判無罪 那你去司法院網站搜尋 149條無罪的案子就有了 另外 亡羊補牢跟超前部署本來就是不同觀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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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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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疑慮有點鑽牛角尖,法律規定佔50%, 執行佔50%, 如果警察要搞你,法律怎麼訂都沒用。 例如早年常用的屈打成招,警察隨便抓一個嫌疑犯,關起來猛打,打到他認罪,然後結案。法官再依據嫌犯「自白書」,不需任何其他證據,直接判死刑。 現在對岸更猛,被自殺、被跳樓.....法律寫什麼都沒用。 所以為什麼政府要人民監督,這就是原因。當政府對法律的使用超出一般認知,人民無法接受時,人民就有權要求政府做出解釋、負責,甚或讓執政者下臺。 而不是像一些腦袋失智的,整天在那邊鼓吹專制也有專制的好處。哪怕你君王多賢明多棒多強,這種黑暗面一定顧不到,因為君王不可能親自去調查每一件自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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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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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迫害應該是指被用刑149治罪吧 例如你擔心的遊行示威被用刑149來判刑 若有,應該是你要搬出案例出來討論吧? 你開主題說 引用:
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修法前後的法條差異造成了什麼問題?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46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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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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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是真的罰思想犯啊,而且還是由法官或是法官以上的人物決定你有沒有想犯法的事情 這30~40年以前還有實際發生的,最有名大概就刑法100條修正,然後還有到2008年釋憲案 現在未遂縮限到必須要有實際行為也沒有多久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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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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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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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字本來就要很清楚明確
什麼叫多?什麼叫少? 最好清楚定義一個數字 以前刑法對犯罪集團也是定義不清不楚 結夥多少人數才算集團 之後才明定三人以上 組強盜、竊盜、詐欺集團都是三人以上 妨害秩序罪既然在刑法當中 自然也是三人算聚集 另外這標題明顯誤導 妨害社會秩序不是因為聚集3個人以上就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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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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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看這幾天那個永康警察抓機車煞車拉桿的例子。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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