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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ig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74
引用:
作者arnan
但當年太陽花的成功確實降低了近幾年對岸對台灣的傷害力度

你這樣寫叫那位開口閉口大腸花的菁英哥情何以堪
     
      
舊 2020-08-21, 04:32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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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pig離線中  
豆子
*停權中*
 
豆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諾頓哥、檳榔哥佔據了這樓︿︿
 
舊 2020-08-21, 05:03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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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子離線中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mobius7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因為那不是贅字啊

你自己看很多法條裡的意圖就會知道那代表的是未遂行為

雖然現在不罰思想犯

但是已經著手開始準備只是未成功或未開始一樣是要罰的

思想犯?
你是電影看太多嗎?
重裝任務?
舊 2020-08-21, 05:04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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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離線中  
起司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Toluba
既然刑149裡面的「意圖」存在了這麼久
你要不舉幾個被刑149迫害的例子,然後再來討論?


我說過我開版重點不是在意圖
如果你所謂迫害是指被抓錯,然後判無罪

那你去司法院網站搜尋
149條無罪的案子就有了

另外
亡羊補牢跟超前部署本來就是不同觀念
舊 2020-08-21, 05:12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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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司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引用:
作者起司
我標題的確不夠精準
不過標題長度有限沒辦法講很清楚
警察才不管你有沒有罪
只要能抓、能移送就好
149開了方便之門給警察抓人
150的重點是
1個人或聚集2個人去打架
就算你在西門町鬧區,也波及到民眾、商家
還是不構成妨害秩序
但聚集3個人去沒人的地方打架,卻構成妨害秩序
所以150認為會妨害秩序的重點,到底是因為打架,還是因為聚集3人....

你的疑慮有點鑽牛角尖,法律規定佔50%, 執行佔50%, 如果警察要搞你,法律怎麼訂都沒用。

例如早年常用的屈打成招,警察隨便抓一個嫌疑犯,關起來猛打,打到他認罪,然後結案。法官再依據嫌犯「自白書」,不需任何其他證據,直接判死刑。

現在對岸更猛,被自殺、被跳樓.....法律寫什麼都沒用。

所以為什麼政府要人民監督,這就是原因。當政府對法律的使用超出一般認知,人民無法接受時,人民就有權要求政府做出解釋、負責,甚或讓執政者下臺。

而不是像一些腦袋失智的,整天在那邊鼓吹專制也有專制的好處。哪怕你君王多賢明多棒多強,這種黑暗面一定顧不到,因為君王不可能親自去調查每一件自殺案。
舊 2020-08-21, 05:15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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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起司
我說過我開版重點不是在意圖
如果你所謂迫害是指被抓錯,然後判無罪

那你去司法院網站搜尋
149條無罪的案子就有了

另外
亡羊補牢跟超前部署本來就是不同觀念

迫害應該是指被用刑149治罪吧
例如你擔心的遊行示威被用刑149來判刑

若有,應該是你要搬出案例出來討論吧?

你開主題說
引用:
作者起司
個人覺得第 149、150 條修法後大有問題

你要不要說明一下修法前後的法條差異造成了什麼問題?

此文章於 2020-08-21 05:46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20-08-21, 05:43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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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mobius797
思想犯?
你是電影看太多嗎?
重裝任務?

以前是真的罰思想犯啊,而且還是由法官或是法官以上的人物決定你有沒有想犯法的事情

這30~40年以前還有實際發生的,最有名大概就刑法100條修正,然後還有到2008年釋憲案

現在未遂縮限到必須要有實際行為也沒有多久的事
舊 2020-08-21, 07:06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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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80
https://is.gd/ulvtp0

立法院收的新舊條文對照及立法理由。
舊 2020-08-21, 08:08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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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smic
Power Member
 
sm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法律用字本來就要很清楚明確
什麼叫多?什麼叫少?
最好清楚定義一個數字

以前刑法對犯罪集團也是定義不清不楚
結夥多少人數才算集團
之後才明定三人以上
組強盜、竊盜、詐欺集團都是三人以上

妨害秩序罪既然在刑法當中
自然也是三人算聚集

另外這標題明顯誤導
妨害社會秩序不是因為聚集3個人以上就能成立
舊 2020-08-21, 09:08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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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離線中  
fUMIs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0
引用:
作者Adsmt
你的疑慮有點鑽牛角尖,法律規定佔50%, 執行佔50%, 如果警察要搞你,法律怎麼訂都沒用。

例如早年常用的屈打成招,警察隨便抓一個嫌疑犯,關起來猛打,打到他認罪,然後結案。法官再依據嫌犯「自白書」,不需任何其他證據,直接判死刑。

現在對岸更猛,被自殺、被跳樓.....法律寫什麼都沒用。

所以為什麼政府要人民監督,這就是原因。當政府對法律的使用超出一般認知,人民無法接受時,人民就有權要求政府做出解釋、負責,甚或讓執政者下臺。

而不是像一些腦袋失智的,整天在那邊鼓吹專制也有專制的好處。哪怕你君王多賢明多棒多強,這種黑暗面一定顧不到,因為君王不可能親自去調查每一件自殺案。


看看這幾天那個永康警察抓機車煞車拉桿的例子。
唉!!
舊 2020-08-22, 07:25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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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s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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