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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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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邏輯若會過關,那不就變成我買了CD在店裡公開播放,若違法請你去找那個賣我CD的? 就算是著作權人自己上傳到Youtube,並不代表版權移轉給Youtube Youtube無權同意你在公眾空間散佈的行為,重點在散佈行為, 你可以說我只是放到電視牆上,或聲音開大了一點,全部人看到聽到,但我沒有侵害著作權的主觀 著作權官司的被告通常講的不外乎都是這些理由,就看法官怎麼認定你有無散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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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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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了3500平方英尺 (大概100坪)以下的店家可以在有限制的條件下撥放廣播, 電視, 衛星電視或第四台外,其他的都需要授權。 潘朵拉的網路音樂廣播有商業帳號,只要付了錢就能搞定。 其實大家好像有點驚恐過度,覺得天要塌了。最應該擔心的應該是是否有相關單位可以授權撥放,沒有人希望撥一張合輯要跑12家公司吧。有簡易的授權程序與相對低廉的價格,我想並不會對商業用戶帶來太大的衝擊。如果操作得好,反而能夠帶動本土小型創作者的環境,打破大型唱片公司的打壓。 (有條件的免費撥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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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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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搞不懂,版權公司才不管唱片公司的死活,唱片公司賣再多,版權公司一毛都拿不到,版權公司的收入,就是著作權規定的授權金。
國內只有幾家領有執照的版權公司,立法跟全國人民收版權費,只要有繳費,就算拿盜版MP3來播也不違法,唱片公司也沒人力去查是不是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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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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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聽起來真像 仲介+訟棍的綜合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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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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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人是最聰明又最美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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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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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是不是算修正了,之前公車司機在車上放廣播,
廣播剛好在播音樂,結果被告的鳥事?! 而這些法令對我們一般人來說,真是"洨洨PP"耶! 總的簡單說一句,出門在外安靜一點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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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6-01-15 01:02 AM 被 嗶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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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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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前的話,盜版猖獗,對創作者固然不好 但最近頻頻修法感覺修過頭了,只要創作個東西,類似或一樣的別人就不能再用 然後就衍生出一堆靠釣魚、和解、權利金維生的人 回到正題,有些人可能是無意間接受到廣播、二次創作...等的作品而逐漸對原來創作產生興趣,現在少了這些大量、免費的活廣 告,對創作者或經紀公司來說也未必是好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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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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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店老闆在他臥室放cd,但是音量有點大,連用餐空間都能聽見一些些
這例子是罰還是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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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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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告才能請法官認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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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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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台灣能聽的歌幾乎都沒了,噪音少一點也好,不然還要忍受聽一堆阿貓阿狗在那不知在唱歌還是在鬼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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