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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0307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Toluba
首先,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

43



我記得好像本來有人想搞成 報備制,
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
又後來也有人改用路過制
     
      
舊 2020-08-21, 09:27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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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0307離線中  
mobius797
Junior Member
 
mobius79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一堆腦補的
舊新法相比
只有加上明確定義聚眾是3人以上
和罰金加重
其餘一字未改
這樣也能連獨裁什麼的蠢話都出來了
要獨裁得先學兩蔣弄個動員戡亂什麼的名目凍結憲法來個無限連任才有戲唱
 
舊 2020-08-21, 09:50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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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us797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法律條文裡頭一堆"意圖"的,如果通通找出來檢討,三十年都檢不完……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0-08-21, 10:5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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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隨手搜出來的,這麼怕"意圖"不妨全都找出來詳細檢討。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0-08-21, 11:19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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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因為"意圖"根本不是重點啊

重點是就連原來的法條長怎樣都不知道,就打算把所有的問題都丟到這次的修正上面

然後再來怪這次修正的人,這才是重點

此文章於 2020-08-21 11:27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20-08-21, 11:24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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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rn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mobius797
一堆腦補的
舊新法相比
只有加上明確定義聚眾是3人以上
和罰金加重
其餘一字未改
這樣也能連獨裁什麼的蠢話都出來了
要獨裁得先學兩蔣弄個動員戡亂什麼的名目凍結憲法來個無限連任才有戲唱


我真的是容易腦補的鄉民...(掩面)
舊 2020-08-21, 11:27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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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upstring
三個人才能造成他人恐懼不安嗎?

像版上鄰居發酒瘋的處理了嗎?

我看了前二頁時也是想到這個例子,
某A在發酒瘋..
附近居民受不了,有3人跑出來請某A安靜.
結果某A認為那三人令他心生恐懼..
現在看起來警察 是對某A沒有辦法..
但是對那三人就有法條可以明確的罰責了...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0-08-21, 11:29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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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因為"意圖"根本不是重點啊

重點是就連原來的法條長怎樣都不知道,就打算把所有的問題都丟到這次的修正上面

然後再來怪這次修正的人,這才是重點


您可以再翻翻前面幾頁,有幾位覺得這兩個字很重要很刺眼很不應該呢。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0-08-21, 11:29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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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Crazynut
您可以再翻翻前面幾頁,有幾位覺得這兩個字很重要很刺眼很不應該呢。

如果"意圖"真的對那些人很重要很刺眼很不應該,那這個存在法條上幾十年的字眼不會到今天才在做文章的
舊 2020-08-21, 11:33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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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fUMIs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0
引用:
作者syntech0307
我記得好像本來有人想搞成 報備制,
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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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後來也有人改用路過制

這就是執政前後的差異。
反正以前民進黨打臉現在民進黨的例子那麼多,
民進黨還會在乎嗎?!
舊 2020-08-21, 11:37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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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MIs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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