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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rnan
"意圖"兩個字非常危險...
我覺得完全沒必要立這條
不要說什麼法官不會判刑之類的
還沒發生的事情根本就不該進行逮補動作
要是有不肖警察依法看人聚一起就抓,只因為認定你們有"意圖"...
就算每次都判無罪...這些人的生活也毀的差不多了
這種事不是不可能的...
而且我敢說要是前幾年KMT執政時期敢這樣修
DPP一定拼死阻擋到底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要看全部...
警察若濫權,自然也會受到相關處分
     
      

此文章於 2020-08-20 07:51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20-08-20, 07:50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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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arna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Toluba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要看全部...
警察若濫權,自然也會受到相關處分


意圖為強暴脅迫...
和平示威有無可能被認為意圖強暴脅迫...
都要示威了...一定要在公共場合給人看到才有用對吧
然後都聚眾示威了...被認定有強暴脅迫意圖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然後警察就能命令解散了...警告三次不解散就抓去關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真的搞不懂一個創黨黨員都經歷過白色恐佈的政黨
怎麼對這樣的法條會這麼不經心的給它立起來....
 
舊 2020-08-20, 08:29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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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nan離線中  
eat&drin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76
引用:
作者arnan
然後警察就能命令解散了...警告三次不解散就抓去關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真的搞不懂一個創黨黨員都經歷過白色恐佈的政黨
怎麼對這樣的法條會這麼不經心的給它立起來....

看看那運用得出神入化的社維法,言論自由跟X一樣。
舊 2020-08-20, 09:06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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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drink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那要不要看看法條中有多少條出現過「意圖」,
我們統統拿出來檢討一下這些法條,
真這麼怕政府為了說你是意圖而意圖,
那要不要我們把這些條文中的「意圖」統統取消掉,

大家說好不好啊?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舊 2020-08-20, 09:46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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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rnan
意圖為強暴脅迫...
和平示威有無可能被認為意圖強暴脅迫...
都要示威了...一定要在公共場合給人看到才有用對吧
然後都聚眾示威了...被認定有強暴脅迫意圖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然後警察就能命令解散了...警告三次不解散就抓去關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真的搞不懂一個創黨黨員都經歷過白色恐佈的政黨
怎麼對這樣的法條會這麼不經心的給它立起來....

首先,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

若真的被抓,那也需要經過審判才能決定會不會被關
有沒有強暴脅迫意圖,由法官判定,警察只是蒐證

若你要無限上綱說本法條會導致掌權者濫權
那就算沒有修改原法條,照樣也可以搞你
你是不是沒有看過原來的刑149?
舊 2020-08-20, 09:57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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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第 149 條(修正前)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
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
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9 條(修正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
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
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文章於 2020-08-20 10:37 P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20-08-20, 10:34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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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36
引用:
作者豆子
那您認為三個人以上在人家門口叫囂 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三個人以上拿著木條、鐵絲、手牌鉛筆刀,算不算意圖?
您認為哪些情勢,三個人以上不算意圖?陣頭嗎?學校樂隊?宋江鎮?您可以反思一下這些舉例您認為哪些是您會感覺到威脅、甚至可能去報警的︿︿
您認為呢︿︿


還有吹嗩呐,撒冥紙,帶著油漆或水泥桶...
熱愛運動人士帶著球棒不帶球也是可能的...
碰到這種情況,我直覺都是先報警再說吧...

此文章於 2020-08-20 10:44 P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舊 2020-08-20, 10:42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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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離線中  
虛心受教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獨裁的前導期開始了....大家拭目以待...
舊 2020-08-21, 12:24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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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受教離線中  
eat&drin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76
引用:
作者Toluba
(恕刪)...那就算沒有修改原法條,照樣也可以搞你

說的也是...找不到法條,用盤查就可以把人押走啦!
https://youtu.be/K9aCX0GwSOk
舊 2020-08-21, 12:56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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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t&drink離線中  
海豹
Golden Member
 
海豹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55
呃...

立法要嚴謹,不能憑一人之喜好就去改

因為...不要覺得永遠都是某一黨能執政

n年後政黨萬一輪替,新執政黨(未必是藍的)如果有倒行逆施之處

在野黨要上街頭抗議,結果被新執政黨拿著雞毛當令劍

用這些當初你訂的法條來大抓特抓,情況會變得很搞笑...
(別說什麼執法者也要受監督,到時檢調單位,大法官司法部長都可以是新執政黨安插的人
適不適法是掌權者說了算)

商鞅立法,但最後是死在自己訂的法之下,切記啊...

此文章於 2020-08-21 01:18 AM 被 海豹 編輯.
舊 2020-08-21, 01:14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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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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