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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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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逃亡就是有罪判定。
法律全憑一張嘴,任法官或律師講得天花亂墜、頭頭是道…頭過身就過。 殺人毀屍滅跡者有福了,受害者如果消失不見,遵此辦理豈不是皆大歡喜。 一定會有法律高高手跳出來說,這是不一樣的,對吧?雖然毫無說服力,但也頗具娛樂性,有興趣不妨看看他們的表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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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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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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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很誇張 都能搞到懷孕 然後人工流產 那肯定弄得到 DNA
那少女 當年才 14 歲 肯定是妨礙性自主 這些證據還需要被害者出面嗎 ? 有沒有搞錯 真他媽腦殘耶 此文章於 2010-08-02 07:49 PM 被 pfbspfbz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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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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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被害人不一定知道要保全這些證據... ![]() 據統計 很多女孩在遭到性侵後因為心裡因素的影響 常常事發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會先去洗澡把全身洗的乾乾淨淨 甚至是一次連續洗個好幾次 結果就是全身上下的DNA證據全部洗的一乾二淨增加事後蒐證的困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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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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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
就是壞人的最大的保障了 只要沒足夠的證據 都認定為無罪 個人認為 這案子應該被害人出庭 也不見得會判有罪 應該是沒有其他的證據來作證明 但自從法官也收錢後 我是有點懷疑司法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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