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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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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北京定就像屁一樣 黑警只要看你不爽 就算你只有一個人 也會抓你 再到旁邊抓幾個湊數 告他們違反限聚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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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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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高雄市民在罷韓的時候
韓國瑜也有用過這招啊 超過3個人在一起宣傳罷韓時 警察就會來驅逐,揚言要逮捕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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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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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感覺"就是我的問題 我的問題就是"憑我的感覺不準" 明顯的"意圖"也許感覺得出來 但是不是有更深沉的意圖,我感覺不出來 所以用"意圖"判斷,應該不太正確吧 你舉了你覺得準的具體例子 那我該正面表列所有例子,還是負面表列所有例子 然後最後再加一個 "及其他未盡事項"嗎? 不然你就可以打我說,"這個例子不對,那個例子不對" 然後兩邊無限輪迴的舉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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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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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舉出例子 您可以看看哪幾個您覺得有問題會報警的 哪幾個不會︿︿ 您繞來繞去不正面回答問題的態度很像AMSR哥呢 我問的很具體 您繞得很模糊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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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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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修法後所有法院判決
唯一看到一篇有思考的法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095號 雖然可以直接從人數不足判無罪 可是卻故意順便就妨害秩序的修法表示見解 有GUTS ⒉就刑法第150 條第1 項後段規定立法目的言之,乙○○4 人 主觀上對此罪構成要件行為並無意欲,客觀所為亦未達於破 壞安寧秩序之程度: 過去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妨害秩序之意圖,亦即僅有直接故意者,才能論以刑法第150條第1項之妨害秩序罪,立法者認該見解使此罪之適用範圍過於限縮,因此修法並於前開立法理由揭櫫行為人如認知其所為行止該當此罪構成要件,且就可能發生妨害秩序之結果有所預見,仍為構成要件行為,對發生妨害秩序之結果採取放任態度時,同應構成此罪,而明白表示具有間接故意者亦可成立此罪。惟按刑法上的「故意」包含「知」與「欲」,行為人除須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有認識以外(知),並有「希望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欲),始具有構成要件故意,而刑法第15 0條第1項之罪既為故意犯,且規定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內,則不論直接或間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皆應具備涉犯此罪之「知」與「欲」。基此,行為人不僅須就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尚應有妨害秩序之意欲或容任意思,二者缺一不可,始與此罪立法本旨相合。 對照修法理由 二、(舊法)實務見解有認行為人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然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然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行為,應仍有本罪之構成。 笑死 XDD 立法者就是因為舊法的實務見解限縮法律適用範圍 所以立新法放寬 結果法官繼續限縮新法 不過立法跟實務這樣的對立 也很可悲 浪費資源,降低對政府、司法信任 難道立法前,行政、司法不能好好溝通 把構成要件寫清楚嗎 此文章於 2020-08-20 05:10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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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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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元以上算賄選。
現在三十元以上不算賄選 現在對法律的見解真的跟獨裁國家有何不同? 上面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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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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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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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獨立判案,立法委員又不能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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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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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完全正確 因為我的感覺就是這樣模糊,不具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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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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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現在有啥新聞描述三十元以上不算賄選?願聞其詳^^ 想看看這個消息的出處︿︿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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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VS台北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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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兩個字非常危險...
我覺得完全沒必要立這條 不要說什麼法官不會判刑之類的 還沒發生的事情根本就不該進行逮補動作 要是有不肖警察依法看人聚一起就抓,只因為認定你們有"意圖"... 就算每次都判無罪...這些人的生活也毀的差不多了 這種事不是不可能的... 而且我敢說要是前幾年KMT執政時期敢這樣修 DPP一定拼死阻擋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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