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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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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有人認為隔離地點不應該讓人知道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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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原始林裡
文章: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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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地點要公開,避免人群接近。大量的醫療團隊進出,人員不可能不知。
讓大家提早知道,有心理準備,比猜忌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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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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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澳洲是送到孤島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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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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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應該要先修法重罰不配合防疫的人
看之前那個從武漢跑回來 還po臉書跟到處跑的台中西屯人 跟另一個跑到舞廳的確診案例 不要說確診的人多少 光需要居家隔離的人裡面 這種人會有多少 可是立法院延後開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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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原始林裡
文章: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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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修法。公共危險罪即可。 第 192 條 (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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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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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裡面適用於居家隔離卻趴趴走的應該只有「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之法令者」有可能有關 但是是指違反哪一條的法令呢? 因為好像沒有定罪的先例 或許應該更明確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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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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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 這句就夠了 非常時期之下誰跟你講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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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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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中西屯人沒有被居家隔離,台中衛生局是要求他自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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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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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不講法律,那口罩還排隊買啥?酒精還買啥。
搶就行啦。 一堆人的留言,看的越來越好笑。 非常時期,咱們也學共產黨,十天兩座醫院,土地無償徵用不用還,醫護全國調集,不能支薪,建商無償興建,不能收費,工人無償勞動,不發薪資,藥品無償供應,不用貨款。專利藥隨時都可以不認帳,也可以搶註冊。還可以把人全抓進綠島,到時候花蓮縣長又跳出來,人不能往我這送。花蓮是花蓮,台灣是台灣。誰要跟你共體時艱? 房子拆的拆,東西拿的拿,不從的人殺的殺,不用講法律的,那誰說的算?你說的算? 台灣人…劣等民族。 此文章於 2020-02-09 06:44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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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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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行耶 因為居家隔離的人並不是確診 無法證明他有散布 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會心虛 法官也不會因為非常時期就能真的重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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