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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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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刑355「間接毀損罪」,被簡寫成"毀損罪", 不取貨是可以成立此罪,但是要怎麼證明主觀上具有「意圖損害他人」的「不法意圖」是個問題。 另外,原新聞裡面有寫到(黃字部份),我認為是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 ----以下原新聞------ 半年內網購百次不取貨 買家:忘了 三立新聞網 2017年6月8日 上午7:2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半年內陸續向知名美妝網購平台「86小舖」訂貨,次數高達225次,且每次都會指定用超商取貨付款,不過,最後都未取件,此舉讓86小舖憤而提告。對此,新北地檢署認為,劉女訂購商品經超商退回後,商品本身無價值減損,運費、理貨費屬於廠商做生意成本,因此予以劉女不起訴。 86小舖指出,一個會員帳號只能接受2次超商未取貨退貨,若超過次數該帳號便不能再使用,指控劉女自前年11月至去年5月,用了上百個假名在86小舖網路商店申請成為會員,每次皆下單約1千元的商品,並指定超商取貨付款方式,但每次都未取件。 86小舖查覺有異,清查之後發現劉女申請的帳號雖然名字、帳號不同,但使用的密碼卻都一樣,憤而提告。對此,持輕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劉女坦承,自己確實有向86小舖訂貨,但沒取貨是因為沒有收到簡訊通知,「有時候吃藥後,連自己在做什麼都忘了。」 事後,檢方請86小舖出示運費與理貨費支出單據,但86小舖僅表示損失2萬多元,並未提出具體單據,檢方認為,劉女未取貨的訂購商品經超商退回,商品本身無價值減損,運費、理貨費屬於廠商做生意成本,劉女罪嫌不足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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