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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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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二次創作要消失了嗎 感覺以後隨便做什麼都有可能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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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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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美國唱片市場還ok,台灣是早就不行了,再限也很難更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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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淺間山 早乙女研究所
文章: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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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台灣有類似日本的JASRAC一樣的組織到處跟人討債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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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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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唱片公司該煩惱的吧,輪不到別人幫他們煩惱 真的不行他們自己會想辦法推動修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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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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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網咖是這樣被玩死的...死到最後∼乾脆免費授權,但是也倒光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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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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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中央社的報導吧!
引用來源: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601130412-1.aspx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3日電)咖啡廳播音樂或廣播是否違法?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若播廣播,因權利人已向電台收費,因此不需付費;但若播CD,因屬營利性,需獲授權,否則恐有民、刑事責任。 國內著作權法自民國87年修正後,雖歷經多次修正,但主要仍以原有架構為基礎,並未作大幅更張。隨著網路普及,智慧局最近一口氣翻修超過一半的條文,堪稱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未來修法後條文將自現行條文117條,增至149條,預定3月報行政院。 智慧局這次修法有4大方向,首先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來臨,常導致權利界線模糊,例如透過網路傳送(例如MOD),究竟應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常引發爭議。 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法釐清定義,將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但若是隨選隨看的電影等,則列為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區分。不過她也提醒,利用人獲授權時,合約應寫明是獲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權利。 第二,因應遠距教學成為教育趨勢,智慧局針對3大使用態樣,說明哪些情況未來可主張合理使用。 王美花指出,學校若是針對正式註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可主張合理使用,不用付費;但若是開放給一般民眾,儘管屬非營利,仍需取得授權,屬法定授權、權利金較低。 不過,若是遠距教學對象是一般民眾,且屬營利性,則須按照一般授權程序,取得授權。 第三,智慧局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以解決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問題。另為提升利用的時效性及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未來將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可先行利用。 第四,檢討修正不合時宜刑事責任規定部分,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如散佈正版品刑事責任及6個月法定刑下限,呈現輕重失衡問題,導致罪責不相符。 王美花也特別列舉數件常見著作權侵權案例提醒民眾注意,包括住家附近公園每天常有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按照現行規定,每天播放音樂屬侵權行為,恐面臨民、刑事責任;未來修法後儘管改成法定授權,但仍需取得權利人許可,否則恐遭請求支付授權金。 至於咖啡店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播放廣播或CD音樂,王美花表示,儘管利用人花費3、400元購買CD,但在咖啡廳播放屬公開播放送或演出,且屬營利性質,需取得授權,否則恐面臨民、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店家播放廣播部分,王美花指出,由於權利人已向廣播電台收費,因此若是使用一般家用設備播廣播節目,無論店家是否營利,皆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需再付費。10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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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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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那些蟑螂繼續玩吧!
到時所有店家、公開場所都被玩死 他們那些爛音樂(國內這些也能叫音樂?)連知名度都沒有 看他們要賣給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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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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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時代早就已經改變了 現在不是靠賣唱片 是靠商演、演唱會那些才能賺錢 而且還更好賺 江蕙一張票能賣到NT$6800 再出新唱片的 是為了接未來的商演、演唱會場子 不是為了賣唱片賺錢 賺錢的地方不在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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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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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音樂著作權協會台灣也有幾個 是不是都會跟人討債就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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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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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他管得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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