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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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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3
騎機車的朋友們,記得停路邊機車停車格時,要插在中間,就是不要停最旁邊
     
      
舊 2008-08-07, 09:01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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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nglin離線中  
renemilktea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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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98
google隨便搜尋一下就有
很多鄉民們都覺得不合理

另外那位主委的聯絡方式在這
應該要有人跟他問一下他這些個相關法律是怎麼唸的
http://w4.kcg.gov.tw/~kpd/sel-4/sel4-4/kcg6.htm
 
舊 2008-08-07, 09:04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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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emilktea離線中  
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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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以後車子要貼滿反光條才行,不然停在停車格被撞還要被人告,倒楣到極點

(有沒有可以反光的烤漆呀,把整台都烤一烤)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8-07, 09:0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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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離線中  
orcish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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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熱火爐
文章: 2,289
呼呼∼只有極少人認同這結果吧
蘋果日報

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
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省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所難。」連高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都說,車主「理應無過失。」
律師出身的林瑩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徒刑,若檢方採信鑑定報告,認定車主有肇事次因,一般會分擔二至三成責任,起訴三至六月徒刑附帶民事賠償。她痛批:「一般民眾停好車就走,誰會注意晚上沒路燈?就算停車後開燈警示,電瓶能撐多久?」市府才應負責。


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高市工務局長吳宏謀表示,這件意外是捷運施工以來首次發生,工務局日後會要求施工單位注意,若照明不足,應補強。交通局長王國材說,將注意停車格照明不足問題,易肇事路段補強路燈密度。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本案仍是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他」字案。他說,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作為檢方辦案參考,不是唯一依據。
《蘋果》昨對北中南開車族隨機採訪,所有受訪者都認為酒駕者應自行負責,工務單位難辭其咎。高雄巿民楊朱清說:「天下哪有這麼無理的事?」台中市民莊智偉說:「路燈沒亮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吧!怎能把責任算在守法市民身上。」台北縣民鍾女士說:「鑑定意見相當不合理,太誇張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2008-08-07 09:10 PM 被 orcish 編輯.
舊 2008-08-07, 09:09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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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cish離線中  
carloschen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http://blog.nownews.com/p100/textview.php?file=161983
引用:
本主認為本件肇事責任推給停在停車格車主實在冤枉!

依據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全文:「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其中提到「停於路邊之車輛」此路邊指一般路邊可停車或臨時停車處,並非指「停車格」。
特別說明:鑑定車禍肇事責任有無之關鍵在於「侵權」與否,本件小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並非路邊,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至於沒有開燈警示,頂多也只有違反行政罰問題,絕無侵權應負肇事責任問題!

另外一提,本件反而有責任的應是捷運施工時,有關路燈沒亮,是否因此導致機車駕駛人無法辨識路況而導致車禍!即捷運施工導致路燈沒亮還是路燈設置管理維護單位未盡妥善責任,應另調查!

至於本件機車駕駛人酒駕是否導致意識模糊,無法駕駛應加以考量,其侵入停車格應屬侵權行為,即應自負肇事責任!
舊 2008-08-07, 09:12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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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chen離線中  
VincentD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引用:
作者orcish
呼呼∼只有極少人認同這結果吧
蘋果日報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Page=1&SubSec=6)

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
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省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



大概只有那一次的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委員會認同
今天看到這一則新聞 簡直是太扯了
舊 2008-08-07, 09:27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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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DX離線中  
John-Wel
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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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超離譜
舊 2008-08-07, 09:4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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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Wel離線中  
usher67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VincentDX
大概只有那一次的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委員會認同
今天看到這一則新聞 簡直是太扯了

扯是扯,但是又能奈他何?
舊 2008-08-07, 09:50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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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er67離線中  
edjc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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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Verthandi的懷裡
文章: 766
引用:
作者tr100baboo
這意味著,奉公守法者越來越該死...
違非作歹者越來越有保障....
真是善良合樂的社會...
繼續保持下去吧...



我突然想到我同學寄給我的信有一篇好文章
跟你講得意思相近
我貼出來給大家看看



引用:


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而那個地方有兩條鐵軌,一條還在使用,一條已經停用,
只有一個小朋友選擇在停用的鐵軌上玩,其他的小朋友全都 在仍在使用的鐵軌上玩
,很不巧的,火車來了(而且理所當然的往上面有很多小孩的,仍在使用的鐵軌上
行駛)而你正站在鐵軌的切換器旁,因此你能讓火車轉往停用的鐵軌這樣的話你就
可以救了大多數的小朋友,但是那名在停用鐵軌上的小朋友將被犧牲,你會怎麼辦?

據說大多數人會選擇救多一些的人,換句話說,犧牲那名在停用鐵軌上 玩的小孩....
但是這又引出另一個問題,那一名選擇停用鐵軌的小孩顯然是做出正確決定,脫離了
他的朋友而選擇了安全的地方,而他的朋友們則是無知的選擇在不該玩耍的地方玩,
為什麼做出正確抉擇的人要為了大多數人的無知而犧牲呢?


舊 2008-08-07, 09:54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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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jc離線中  
pls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8
您的住址: 火星基地
文章: 488
自己酒駕出車禍撞死, 可以把責任賴給別人, 此人的親戚是不是在作大官呀? 這麼有力! 連警察及檢察官都在幫他!
舊 2008-08-07, 09:57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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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s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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