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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Taiwan
文章: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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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室淨空? 你家多大?或是你要做的面積多大? 單做廚房要全室淨空是指廚房還是整間房子淨空 如果光廚房算合理 廚房天花板若只是釘塑膠天花板,可能連大台的鋸台都不用進 但若天花板水泥保護層要打到鋼筋重新上防鏽漆+水泥+粉光,這個工程就大蠻多的 而且粉塵會爆多,我當初廚房改水管小工程而已幾乎是用塑膠布包得密不透風才讓工班進場 木頭地板保護只能盡量,要毫髮無傷所有工班都不一定能保證, 雖然你們覺得要不是漏水,這些工程根本都不用做,但世事就是這樣,有時候必須自己糊牛屎 因為工程感覺也不是很明確,狀況再清楚一點會比較好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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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LOG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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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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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換個方向想 你家樓下漏水 鄰居要找他的工班來修 你願意嗎? 我聽到的多數都是樓上找工班 我還沒聽過讓樓下找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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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8
文章: 1,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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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是別人家,那就打官司到底?!
徐立德是什麼人?離婚民事官司打了幾年? 2015到現在還沒離婚成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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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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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的缺點..
所以我不愛買公寓大樓.. 要用就用租的,住不舒服就換... 買下去就綁住自己...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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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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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流浪中.....
文章: 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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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價是口頭報 還是隨便一張手寫的而已
又或者很細節 會做多少尺寸 有做什麼項目都列的一清二楚的出來 報價 是你之後一切的基礎 如果只是單純口頭報的話 打死都別讓他們開工 幾乎可以保證後面會有一堆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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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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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爸是找專做天花板公司,有給我們一張報價單 地板部分若施工時傷到會賠償這是在LINE裡討論的 應該算有白紙黑字當證明 鄰居是說保護工程16000我家要出 都是口頭上講的 引用:
我家廚房大約4坪多快5坪,客廳與餐廳連在一起 鄰居工班說施工有大量木屑這一區必須清空,全部約15坪 我家天花板有降一個高度,用的是矽酸鈣板再上漆 現在狀況是因為樓上漏水,天花板有3/4變形變黑色 對應上去那一處是鄰居家的廁所,現在漏水管線已經修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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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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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出錢就ok... 我是樓下的苦主... 樓上廚房、陽台的防水層老化失效造成漏水,在那邊鬧"那是你樓下變更門的位置才造成漏水,不關我的事" 鬧了半天寄存證信函開調解才在那邊露出不想出錢的真面目. 我房東算是有義氣,直接就決定解決問題比出一口氣重要。他出錢樓上才給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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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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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他家地板的防水層或管路一定要修,不然你家的天花板修了就是等著下次繼續壞。 這邊是一些當初我查的資料,你參考看看...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ea=free_browse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5888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有處罰的規定,由誰來舉發或必須由主管機關主動調查?執行程序如何 按法律所定罰則之執行,其為行政罰者由主管機關執行,涉刑事罰者,應由檢察機關處理,另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此可知,本條例處罰之舉發,凡屬關係人均得為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https://diabloii.pixnet.net/blog/post/222240621 http://etimes.twce.org.tw/%E5%B7%A5...7%E8%AB%87.html 法院之法官在處理法律糾紛中,當需藉由第三公證單位之專業鑑定來研判時,便函文委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茲就法院鑑定之程序簡述如下: 一、法院來函申請鑑定;二、公會接受鑑定函及附帶要求申請單位繳納初勘費5,000元;三、初勘費繳入公會後,公會輪派鑑定技師赴現場初勘,初勘後技師回傳初勘表,確認鑑定要旨及內容項目,並估算鑑定費用;四、公會發函法院,請申請人預繳鑑定費;五、若申請單位拒繳費用,則鑑定案不成立;若費用已繳入公會,則通知技師繼續辦理鑑定案;六、完成報告書,函寄法院結案。 https://www.courcasa.com/p/lkOz 目前實務上法院的漏水鑑定是交由兩個體系處理:防水技術協進會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也規定,如果住戶拒絕他住戶進入維修,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https://www.moneynet.com.tw/article...%B3%BE%E7%B4%9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此文章於 2021-11-25 09:54 AM 被 FIREFALC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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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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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漏水已經處理好了,去公所尋求協助,寄個存證信函開調解。 如果調解破局就可以考慮你自己找工班來處理比較省時... 然後再憑單據跟他上法院慢慢鬧... 此文章於 2021-11-25 10:10 AM 被 FIREFALC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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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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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最好就是他修他的部分
你修你的部分 然後因為是他家擺爛不修 你提告勝訴才願意修,對方理虧就是商量他出這部分多少錢 都丟給對方,大概就是現在碰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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