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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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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提出這個案例,是已經在事實上寫死是第二次槍擊才致死 當然得對第二次槍擊論以殺人罪 但如果今天第一次槍擊擊中胸部,第二次槍擊擊中大腿 但經送醫後急救無果,死因是大量失血,請問是哪一次槍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如果二次槍擊之後,被害人死亡前還遭到被告打了二巴掌 是不是也論這二巴掌才是致死主因? 此新聞案例,第一次是過失行為,第二次是故意行為 所以就算同一人在接近之時間、空間所為,還是得分開論以數行為較妥 而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到底是第一次撞擊就已經足以致死 比如造成多處內臟受損衰竭而死等等 而第二次以汽車碾壓,又造成怎樣的傷害 到底死亡的結果是否確實肇因第二次的碾壓所致 光看新聞敘述是不夠的,即便司法單位也得靠醫療單位(如法醫、醫院)協助調查、鑑定 如果沒有醫療單位敢鑑定說,第一次死不了,第二次壓過才造成死亡結果 就算進了法院,以罪疑為輕,還是判不了殺人罪 畢竟司法人員在醫療方面終究不是專業,要論罪得要有憑據 更不要說被告他主觀上犯意主要是逃離現場而壓過人,是不是真有殺人故意 甚至殺人的不確定故意,還很有得辯論,不過實務上這部分相對比較不重要 沒看到卷宗,沒有明確的條件,網路上也只能做這樣的推論 但光看新聞就下評論、批判,特別是台灣記者的素質,那是比較不建議的 至於有沒有司法官收賄,嘴那麼多下次碰上司法案件可以去挑戰送錢看看 我也是不相信都沒人收取不法利益啦 只是要注意不要被黃牛騙去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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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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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報章雜誌不公布法官或檢察官大名
例如... 江姓男子酒後駕賓士車撞死陳姓男子案,當時陳男一度被壓在車下,江男被趙姓工頭拉下車察看,竟不顧對方傷勢,駕車輾壓陳男逃逸,但檢方(陳XX)認為,無法證明江嫌有殺人犯意,依酒醉駕車致人於死、2次肇事逃逸等罪起訴。 這樣讀者就知道原來這案子是這位檢察官/法官(恐龍) 並對該檢察官/法官嗤之以鼻 雖此舉對檢察官/法官的工作無直接影響,但檢察官/法官還是會考慮到輿論壓力 或許以後判決會更加謹慎 還是說媒體基於隱私無法公布檢察官/法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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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Usa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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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串都快過了一天竟然沒看到蟲蟲上來發表一下意見還真不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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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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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忙。 而且網友們在爭論的重點目前看來應該是記者自己加上去的,並非檢察官的認定,不過我想這裡一些反司法的人是聽不進去的,所以看戲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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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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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醫藥費跟喪葬費差很多, 終身殘疾會賠到破產 除非遇到專家有辦法可以索賠上億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08/1068951.htm 重點是人家也只是像一般人一樣往前衝想要逃逸 而不是像大卡車那樣已經碾過去了還倒車再把人碾一次 所以這的確很難證明有殺人犯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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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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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質疑判決就是"反司法"啊,真是受教了。
刁民們看到任何判決都該全盤接受,我還以為這是皇民時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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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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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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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最厲害的不就是出一張嘴,正的說反地說都是他們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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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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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下這個刑期真的差很多嗎
開車酒駕且試圖逃逸造成了被害者二次傷害最終導致死亡 這個和謀殺的可惡度真的有什麼天大的差別嗎 只是一個是先策劃好,一個是當下做出的反應 先策劃好的比較可惡罪比較重 當下做出反應比較不可惡罪比較輕??? 假設酒駕撞到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台車裡面有一家人呢 我反而覺得先策畫的好的反而比較不可惡 至少他是有目標,他的對象是他認為可惡的 而這種當下的,是知道對方無辜,但為了保全自己做出可惡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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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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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說要儘可能根據明確事實來評論 光看記者的報導內容會不太準 人性往往是這樣 當我們對某項人事物不認同時,常常隨便出現一個負面的消息,就會很輕易接受 反之若很支持,有負面消息出現,卻會先質疑真實性,不容易相信這是真的 我自己就常這樣 ![]() 另外這件事還沒判決,只是起訴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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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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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篇根本回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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