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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澎湖•馬公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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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初辦案的相關人等
有人肯出來當汙點證人 那就有得辦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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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您的住址: 紐開普市
文章: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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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的相關人員從上到下都推的一乾二淨的
長官都說不清楚 下屬都說依法偵訊 可說是沆瀣一氣的模範表現 我也被人栽贓過 感覺真的很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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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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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開版人感慨的並不是「無罪推定原則」這件事兒。
我想開版人感慨又好笑的是,懂法又胡作非為的人,篤定你抓不到他胡來的「證據」,一副「你奈我何」的態度,無論那是啥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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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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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基本上這跟無罪推定原則毫無關係 無罪推論原則並不是說,用這個東西,大家都可以逃過司法 它只是一個要去確定一個人是否犯罪的起點而已 其實無論是無罪或有罪推論原則,都有誤判或錯放的可能性,不管甚麼樣的制度都不可能100%沒有錯誤 為什麼採取無罪推論原則?純粹就是因為「寧可錯殺一百不能放走一人」比「寧可縱放一人也不願錯殺一人」來的更嚴重而已,只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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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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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還比較公允一點,還有的激進朋友說出:「寧縱放100也不可錯殺一人」呢。
這種極端的論調,我個人的感覺,已經脫離人道啊、理性啊之類的很遠很遠了,跡近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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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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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說過一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老美的司法理念是寧可錯放不可錯殺(雖然實際上反例很多),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殺妻案的兇手非常非常可能就是辛普森,但是因為證據不足還是被陪審團判無罪。 當初對付江國慶的那些人大概完全沒有考慮到無罪推定原則這回事,事情到自己頭上來的時候應該就不會忘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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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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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其實不太相信,這個世上有什麼所謂的「真理」存在。
每個時代都有不同的時空背景,會衍生出不同的、在當時覺得理所當然的觀念。 拿民主來說吧,直接民主、間接民主,多少比例代表…這些在幾千年前希臘人幾乎全都玩遍過了。今天來看,沒什麼特別「先進」的,反而有點「復古」的感覺。 我反倒相信「物極必反」這回事兒。 專制制度,在五十年、一百年、或是五百年後(如果人類還能持續那麼久?),也許會稍作改變捲土重來也說不定,畢章佛洛姆寫的「逃避自由」的心態,我非常贊同普遍存在人的心裡。 像現在法界流行「極端」重視人權的觀念,雖然不怎麼期待,但我也相信總有一天,必定會來個震盪式的大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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