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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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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改制時已有四年年資,
說真的到現在我還不知道當初改新制到底對不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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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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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丁丁科技大學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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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有良心,
沒有用「大風吹」的手段讓你自動辭職 (一直調你職,一個月換一個單位、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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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怒不動氣(對不滿的事情表達不悅,但是不讓其過份影響個人情緒), 挑嘴不挑食(對飲食頗有想法但是有得吃就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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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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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你這個算法是對的 舊年資是1年1個基數.新年資1年0.5基數 還要再加公告資遣1個基數 至於單月就看公司有無給個優待,所以先不列入 算法:6(舊)+1(新)+1(公)*35000 基本上在這個時候員工都是弱勢 玩不過老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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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桃園縣
文章: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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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是由部門主管找人資單位負責人員談.
除勞基法第十一條的情況可以拿到資遣費外, 其他都不行.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 必須由公司提出適用的條款. 第二, 公司向勞工局報備預告期(勞基法十六條) 如有不明白的, 可以撥給縣市單位的勞工局諮詢. 諮詢時, 大部份會與公司的見解不同, 因為同樣的勞基法條文, 看法都不同. 另外, 資遣費計算時是以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含加班費, 獎金, 津貼...簡單講, 就是全薪啦. 此文章於 2007-12-15 05:00 AM 被 ree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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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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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以上各位大大的解惑,基本上老闆是用 "虧損或業務緊縮" 此項要把我裁撤,而且已經告知到97年2月底結束,所以已經有做到解僱前一個月告知的通知.
如果選擇調任其他職務,工作是可以得到延續,畢竟現在外面工作不好找,可是老闆陸陸續續開始裁撤,也許暫時工作沒問題,但不保證多久以後,老闆又找我開刀..... 所以我才想要選擇離開,但是就是老闆不明講是否有給遣散費,小弟是怕萬一選了這項,結果離職後,公司根本就不理你了,老闆也耍賴說是我自己離職的,到時候工作也沒了,連唯一一筆可以暫時養家的經費也飛了....... 不管怎樣,還是感謝各位大大的解惑,如果有進一步的發展,再PO上來請教大家,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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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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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預告期內,每週可請謀職假二天,不扣薪水
另外,您有權要求公司在離職當日,提供您"非自願性"離職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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