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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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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277
引用:
作者蒜精
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職掌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沒經過大法官會議公正講解該條法律

說白一點

就是唬攏勞工們是白痴啦!

現在出來解釋都是靠財團的撈慟部

怎樣講都是對財團有利的講法

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該法條

需1/3的立委連署

前任過半都做不到了

現任過半做的到?

勞工朋友你們相信這鬼話?

新政府新氣象?

還不如擺爛凹死你們才是王道


立委就可以修法了,哪需要大法官來打臉,找大法官只是跳過立委把立委打臉而已,你對於大法官的解釋認知有錯,不需要立委連署,之前大法官也針對都更法打臉過立委,內容就是你們自己知道有問題修法就好了,跑來找我大法官幹嘛∼

只要你告過政府或是公司,已經打到最高法院還輸,你就可以送去解釋,很顯然大法官已經在下面的例子把最高法院打臉了,但你看這些王八蛋有反應嗎?因為不痛不癢所以繼續當他們的王八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9E%E7%A8%BF.pdf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6-06-10, 09:16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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