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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6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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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bigDDD
可以看一下重案對決這片
被修理得很慘

是講法官腐敗的一面嗎
可憐臺灣連這類故事都沒人寫

臺灣的司法會比美國清明?
     
      
舊 2015-11-13, 10:0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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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6A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hengjer
美國厲害的不是法官,是律師,

只要是有一點點有利可圖的案件,律師就會不請自來幫你打官司.

2150萬美金律師不知道抽了多少傭金.

在臺灣法官才比較厲害
只要拿2150萬新臺幣的一成
就有請美國名律師的效果
你看的臺灣新聞也太少了

相信我
那些在美國可以賺2150w鎂的律師到臺灣這種地方也無用武之處
 

此文章於 2015-11-13 10:25 PM 被 2DM6A6 編輯.
舊 2015-11-13, 10:18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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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j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引用:
作者2DM6A6
在臺灣法官才比較厲害
只要拿2150萬新臺幣的一成
就有請美國名律師的效果
你看的臺灣新聞也太少了

相信我
那些在美國可以賺2150w鎂的律師到臺灣這種地方也無用武之處

不同的制度要怎樣比較?美國律師要說服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是陪審團決定,你去收買法官有什麼用?現在不是在講米國嗎?

台灣有需要看新聞嗎?一個自由心證就可打死一切了.
舊 2015-11-13, 10:3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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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jer離線中  
2DM6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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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hengjer
不同的制度要怎樣比較?美國律師要說服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是陪審團決定,你去收買法官有什麼用?現在不是在講米國嗎?

台灣有需要看新聞嗎?一個自由心證就可打死一切了.

因為你說的好像很不屑美國的情況一樣
我的意思是不管怎樣就是比臺灣好

美國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要經過陪審團
一般說來只有重大刑案要
律師再厲害也要能說服法官才有用
那也要法官有足以欣賞判斷的智慧而且不被有錢的那方收買

所以你是想證明什麼
舊 2015-11-13, 10:56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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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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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chengjer
不同的制度要怎樣比較?美國律師要說服的是陪審團不是法官,

有沒有罪是陪審團決定,你去收買法官有什麼用?現在不是在講米國嗎?

台灣有需要看新聞嗎?一個自由心證就可打死一切了.


這個說法誤很大...
首先陪審團負責事實審,
法官負責法律審,
事實審決定有罪無罪,
法官法律審決定刑度,
這也包含民事賠償金.
陪審員可以建議金額,
合不合理由法官裁定.
麥當勞咖啡案的賠償金可是被法官大筆一砍只剩下四分之一.
(286萬鎂變64萬鎂)
如果法官覺得太不合理還可以玩JNOV/JMOL直接推翻陪審團裁決,
雖然這樣做會增加被上訴或申訴的可能性不過法官有這個權力.

另外,很多人都被影劇誤導了,
認為美國法庭一定都有陪審團,
其實美國大多數案件都不會動用陪審團,
有些州只有不到1%的案件會需要陪審團.
回到前面的,陪審團決定的是事實審,
顧名思義就是事實有爭議的時候才需要判定哪方故事合理.
如果案發事實無爭議,法官就能進行裁決.
通常如果雙方對案發事證無爭議都會訴請法官速審(SMJ),
你說賄賂法官有沒有用?
舊 2015-11-14, 02:29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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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1940年,世界著名哲學家、數學家伯特蘭·羅素收到了紐約市立大學邀請他到該校哲學系講學一年的聘書,但未等他到任,就被剝奪了這一機會。他被指控是“不道德性關係的倡導者”,被迫忍受誹謗性的、侮辱人格的法院審判。

  現在看來羅素的罪行實在是荒唐可笑的。1925年——1929年,羅素以普通讀者爲對象,寫了 4本有關家庭婚姻問題的著作,即《我的信仰》、《教育與幸福生活》、《婚姻與道德》、《教育與現代世界》。在書中,羅素措辭巧妙而客觀地評論了現代婚姻生活中的一系列問題,並最終建議:“試婚”或許會降低時下不斷增長的離婚率。

  羅素的婚姻家庭觀念招致了社會保守勢力的一致反對,紐約大主教、布魯克林天主教會、狂熱的宗教組織、許多愛國團體、民主黨地方領袖及各大報紙,都成了傳統道德的衛道士,羅素成了它們聯合攻擊的對象。

  漫罵、侮辱、人身攻擊鋪天蓋地向這位世界知名的學者壓來。“道德敗壞者”、“異教教授”、“堕落的、十惡不赦的、背信棄義的、性雜交倡導者”、“邪惡的根源”、“性解放的毒瘤”等等,一時成了羅素的諢號。最後,羅素的觀點又毫不例外地被說成是“親共產黨”的。

  布魯克林的一個婦女,因害怕她未成年的女兒成爲羅素的學生,指控他不僅道德敗壞,而且信奉異教,要求取消他到紐約市立大學任教的資格。這位夫人的律師用惡毒的言詞誹謗羅素,並向法庭提出起訴。由於起訴性質不明確,羅素才擺脱一次侮辱性的法庭訴訟。但受理此案的法官公然違背公正原則,決定進行重審。由於受律師的唆使,法官明顯地偏袒原告和社會輿論。法院的行爲表明,美國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受政治的操縱。(由於該法官的行爲過分露骨,法律界曾對其進行了批評。1971年發表的“伯特蘭·羅素一案始末”一文,詳細分析了這一事件。)

  重新擧行的審理純屬擺擺形式,法官不許羅素爲自己辯護,出示無人證實的事實,拒絕討論羅素書中的“色情”描寫,攻擊被告人的人格,並且把道德准則作爲審判的依據。這位法官根據一條適用於中小學的准則,宣布取消羅素到紐約大學任教的資格,並且阻止羅素的律師擧行聽證會和提出上訴,蠻横地宣布羅素沒有資格享受這種權利。

  保守勢力的惡毒攻擊誹謗,終未能擊垮羅素。紐約市立大學雖未去成,但哈佛大學給他發了聘書。1950年,瑞士學術委員會投票決定,將該年度的諾貝爾文學獎授與羅素。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5-11-14, 08:22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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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2DM6A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像上例只是證明美國相對中臺的進步

中國1940年內戰都還沒開打
臺灣戒嚴到1987年才結束
這之前多少違背人權的判決
這種例子應該只適合美國人自己用來自嘲反省

臺灣今天反對多元成家的聲浪
不就和當時美國社會的輿論及法官的判決程度相當

此文章於 2015-11-14 08:34 AM 被 2DM6A6 編輯.
舊 2015-11-14, 08:30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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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M6A6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不是衛"道"人士(無論哪一種道)。

我貼這個出來,只是拿來當笑話看的。

笑話沒有過時的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5-11-14, 08:37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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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2DM6A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不是衛"道"人士(無論哪一種道)。

我貼這個出來,只是拿來當笑話看的。

笑話沒有過時的問題。

有啊
以臺灣人觀點來看那根本算不上是笑話
好像在打反多元成家者的臉
這裡好像不少這種人
舊 2015-11-14, 08:50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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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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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美國法院本來就很政治,
尤其是最高法院那九個.
美國民權相關幾乎都是,
法院會看民意見風轉舵.
(歷史上來看不論女權,黑權,
還是現在的同性戀權都是這樣)
舊 2015-11-14, 12:2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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