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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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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並沒有所謂『一些過去的痛苦經驗』,
我會覺的是否過失其實也是蠻模糊的一個界線, 當然我在版上講這種事也不是企圖去改變法律,這裡又不是立法院, 純粹只是有感而發。 引用:
既然是肇事者,就不要囉唆了!! 原廠開多少就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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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11-23 10:37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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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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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酒駕撞死人不應該算是過失致死
應該用殺人罪 可是在台灣以殺人罪跟美國比較 殺人罪算是一級謀殺或二級謀殺 過失致死算是非預謀殺人吧 酒駕造成的殺人的結果.但殺人卻不是酒駕的目的 就不可能歸入殺人罪(一級謀殺.二級謀殺) 除非立法院願意為酒駕修法.變特別條款之類的吧 哪個立委願意這樣做.他一定高票連任! 可是你知道.我們這些立委.自身就一大堆酒罐子 更不用說他們那一大群親朋好友了 牠們怎麼會婊自己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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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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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要太鐵齒
哪天自己不小心犯了,被重罰 就 ........... 人在江湖走哪有不流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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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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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沒有主觀的犯意吧
先聲明以個人觀點我是極度痛恨酒駕肇事和這種亂開車門的人 但是他們這些人在開車門和酒駕時並沒有說好我今天就是要讓後面的人被撞死或者我開車出去就是要酒駕撞死人 關於喝酒後壯膽殺人好像另有法律條文處罰 跟單純酒駕開車肇事致死或者開車門害後面人摔死還是不太一樣的 其實我是覺得法律應該要改一下 對於沒有悔意的以及沒辦法跟被害家屬取得和解的就以國家的強制力介入(譬如以國家力量去追賠償金,而且這種債務可以直接移轉給討債公司處理,看看那個撞死台大醫生的還有葉少爺後來賠了多少?) 這樣對被害者家屬才有保障 因為現行酒駕好像是不會理賠 就算有酒駕險你也要有保才有 而且達到公共危險的標準也不會賠 此文章於 2014-11-24 09:56 A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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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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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只酒駕, 闖紅燈、逆向行駛都不該用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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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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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都不怕了, 你怕什麼? 對吧... 立委諸公大概也是這麼想... 所以酒駕一類的始終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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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4-11-24 12:50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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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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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立法是有道理的
豬公怕萬一罰太重, 以後罰到自己, 不就糗大了...= = 此文章於 2014-11-24 02:58 PM 被 以月為影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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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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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墓地
好像是為了希望兇手別太粗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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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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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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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殺人未遂這條喔!以殺人罪行為判定,受害人經送醫後救回,或是重傷
未致死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樓主提的例子無法提出加害人是帶 有明確殺意的動機,最多就是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而已,法律只保護有錢請 律師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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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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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酒駕規定在刑法第 185-3 條,再看 刑法第 38 條 I 下列之物沒收之: 一、違禁物。 二、供犯罪所用 或犯罪預備之物。 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 II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III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 酒駕,車沒收,於法有據,但從來沒看過有沒收的(有哪項規定說酒駕車不能沒收的嗎?)。 很多人把車看的比什麼重要甚至稱為小老婆,我想只要確實執行這項沒收,酒駕應該可以馬上降至趨近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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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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