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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引用:
作者惡蟲
還不錯,你還有發現到管委會的公告未必是針對該導盲犬這點,比樓上幾位好多了。

不過後面跳得太快了,導盲犬可出入公共場所,未必就一定無衛生之疑慮,只能說不能以這點就禁止導盲犬出入,但不能證明一定無違反公共衛生之事實,所以管委會的公告是否有侵害當事人的名譽,仍有調查之必要,不能因為是導盲犬,就好像掛上了免死金牌似的。

回到問題的原點,我一開始的重點就是"法官不做功課"的專業問題
既然你強調應針對"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成立來處理
由本案中,那裡看得出法官有做調查?

我去翻了原告的文章,只看到
1.法官一開始命令狗不能進入,直到被律師提醒才軟化(我認為這是被迫和解的主因)
2.法官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調查(直接看狗髒不髒乖不乖,不是很基本的嗎?)
(順便提一下,該管委會的公告包括違反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危險)
3.對於與起訴狀一併呈上的導盲犬合格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令,法官都沒看
(要不然怎麼可能會有一開始的爭議行為發生?)
更進一步講,該法官是否有刻意偏袒之嫌?否則為何原告提的資料不當一回事?

再回到本回主題( )
我說法律規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虞
是指"主觀"上,不能以個人主觀討厭狗或覺得狗髒(只要是狗都髒那種),就說牠不衛生
我並沒有說導盲犬一定很乾淨喔
話說回來,如果你是法官,一邊說我的狗很乾淨,一邊說很髒;你要怎樣判定?
顯然這是很難舉證的一件事
那麼自然就要回到導盲犬的法律地位,來論定導盲犬是否有衛生之虞了......
(連餐廳都能進,還違反衛生咧)

總結(最後一次了)
該法官不做功課,態度不良,毫無專業可言
還發聲明稿說"不能為了想出名上電視,就毀謗他"云云(這構成妨害名譽了吧,"為了想出名")
真是......不說也罷,免得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1-12-10, 01:42 PM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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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lu2
回到問題的原點,我一開始的重點就是"法官不做功課"的專業問題
既然你強調應針對"違反公共衛生"是否成立來處理
由本案中,那裡看得出法官有做調查?

我去翻了原告的文章,只看到
1.法官一開始命令狗不能進入,直到被律師提醒才軟化(我認為這是被迫和解的主因)
2.法官根本從一開始就不打算調查(直接看狗髒不髒乖不乖,不是很基本的嗎?)
(順便提一下,該管委會的公告包括違反公共安寧,公共衛生,公共危險)
3.對於與起訴狀一併呈上的導盲犬合格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令,法官都沒看
(要不然怎麼可能會有一開始的爭議行為發生?)
更進一步講,該法官是否有刻意偏袒之嫌?否則為何原告提的資料不當一回事?

再回到本回主題( )
我說法律規定導盲犬可自由出入公共場所,自無衛生之虞
是指"主觀"上,不能以個人主觀討厭狗或覺得狗髒(只要是狗都髒那種),就說牠不衛生
我...



一、法院的調查程序是在審判中進行的,而本件目前描述的重點一直是在開庭前的爭議上,至少至今我還沒有看到有關於審判程序進行的詳細描述,況且除非真的對法律實務了解的人,否則也不見得能分辨得出法官是否開始調查程序。

二、一個穿著西裝筆挺,表現彬彬有禮,開口從容不迫,非常有涵養的人,是否就表示他一定不會犯下殺人放人、搶奪強姦的罪行?

我相信你也不會認同。

所以該導盲犬即使出庭當天再乖再乾淨,也不能證明牠之前在該住宅社區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等事實。

當然所謂的髒或乾淨,是很主觀的判斷,每人的標準不一,有些人覺得很乾淨了,有些人會覺得很髒。所以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覺得這隻狗很乾淨,那麼管委會的公告就有問題了,反之,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狗很髒,那麼不管狗主人認為牠多乾淨,管委會的公告都不違反事實。

三、法院一般對於可以和解的案件,都會試行和解,法官也多會勸諭當事人雙方各退一步以行和解。

但是就當事人而言,並不是每個人都能接受法官試行和解,有些人就會覺得說法官勸諭和解的行為就他而言就是不公平。

本件邱先生一開始就因為導盲犬的問題而認定解法官歧視盲胞,那麼在此主觀印象下,是否足以客觀判斷法官勸諭和解的公正性,坦白講,現在所能能聽到的也只有他片面之詞,我認為是不足夠的。

所以除非能夠取得當天開庭全程錄音,來判斷解法官是否真的有明顯偏袒的行為,否則我不認為就單憑邱先生所述,可以去證明法官有偏袒對方、強迫和解的事實。


補充一句:法官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資料都會閱覽,但是不是當事人提出的資料都可以被採用為證據的,不能因為法官不採用,就說法官偏袒。
 

此文章於 2011-12-10 02:56 P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11-12-10, 02:52 PM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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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Domiti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07
引用:
作者惡蟲
一、法院的調查程序是在審判中進行的,而本件目前描述的重點一直是在開庭前的爭議上,至少至今我還沒有看到有關於審判程序進行的詳細描述,況且除非真的對法律實務了解的人,否則也不見得能分辨得出法官是否開始調查程序。

二、一個穿著西裝筆挺,表現彬彬有禮,開口從容不迫,非常有涵養的人,是否就表示他一定不會犯下殺人放人、搶奪強姦的罪行?

我相信你也不會認同。

所以該導盲犬即使出庭當天再乖再乾淨,也不能證明牠之前在該住宅社區沒有違反公共衛生等事實。

當然所謂的髒或乾淨,是很主觀的判斷,每人的標準不一,有些人覺得很乾淨了,有些人會覺得很髒。所以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覺得這隻狗很乾淨,那麼管委會的公告就有問題了,反之,如果就一般人判斷標準狗很髒,那麼不管狗主人認為牠多乾淨,管委會的公告都不違反事實。

三、法院一般對於可以和解的案件,都會試行和解,法官也...


講了一堆,大家應該不是不能反駁您的說法
,而是懶得說了。

法官確實沒有在審案前深入瞭解導盲犬的育
成訓練中,不能隨地便溺吠叫或致使他人困
擾的最基本要求,導致在法院說出偏見言論
已經很明顯可見,光這點就已經損害全體法
官所應有專業不偏頗的最低言行要求,並造
成民眾觀感不佳及議論。

同為公務人員,行政體系說錯話都會引起風
波甚或下台了,何況是一向自詡甚高,受憲
法保障的司法官是否更應謹言慎行?如果今
天您的訟案因為法官明顯不瞭解相關專業內
情或偏頗而誤判時,您作何感想?

更令人憤怒的是,接著該法官又請他妻子提
出告訴,因為受到壓力撤告後還死鴨子嘴硬
,的確已經使人感到該法官夫妻兩人都有不
適任法官職位的印象。

最扯的是還有人提一堆不著重點的話術來為
這位法官辯駁。
舊 2011-12-10, 04:20 PM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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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tian離線中  
u85264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1
期待越高
失望越高
講不通的就不用再講了
__________________
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舊 2011-12-10, 07:37 P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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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6425離線中  
黑禾
Advance Member
 
黑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真不想第3次在PCDVD說出
我那噁濫的民刑法概要老師(新竹地方法院推事)自傲的事情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11-12-10, 10:58 PM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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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這不就突顯了一個老問題嗎?
法官有法律知識...沒社會常識........
要我說吹喇叭的老笑話嗎?...不知道的...自己去搜尋..法官.吹喇叭...
也許是因為年代的問題...古早人比較清純.....

知道導盲犬能跟盲人進任何地方.....這個常識的人..有多少?
這些人知道其法源依據的.....沒幾個吧
但是100個人...應該有90個人知道這件事
就算不知道...你問他
百貨公司禁止貓犬進入...可不可以帶狗進去?
如果是盲人...可不可以帶導盲犬進去?

那麼...大家都知道..或不知,但推而知之的事....
算不算常識?

法官依據他的知識..做出了預判...認為這是不行,不合理,不合法.....
但卻違背了你我他所認知的社會常識...
嗣後(不知為何..法律用語不用事後...)才發現...法律知識有漏缺....
其補救方式是.........控告對方毀謗......

所以...我總覺得...台灣的法官..能辯法....不能變法......
舊 2011-12-11, 01:01 A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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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abo5738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導盲犬出庭 法官:吵就出去

引用:
作者咕咕鳥
這不就突顯了一個老問題嗎?
法官有法律知識...沒社會常識........
要我說吹喇叭的老笑話嗎?...不知道的...自己去搜尋..法官.吹喇叭...
也許是因為年代的問題...古早人比較清純.....

知道導盲犬能跟盲人進任何地方.....這個常識的人..有多少?
這些人知道其法源依據的.....沒幾個吧
但是100個人...應該有90個人知道這件事
就算不知道...你問他
百貨公司禁止貓犬進入...可不可以帶狗進去?
如果是盲人...可不可以帶導盲犬進去?

那麼...大家都知道..或不知,但推而知之的事....
算不算常識?

法官依據他的知識..做出了預判...認為這是不行,不合理,不合法.....
但卻違背了你我他所認知的社會常識...
嗣後(不知為何..法律用語不用事後...)才發現...法律知識有漏缺....
其補救方式是.........控告對方毀謗......

所以...我總覺得...台灣的法官..能辯法....不能變法......

台灣的法官只能說 不食人間煙火居多
之前我到法院 穿室外拖鞋
作證完 還跟我補一句說
下次來這 別穿拖鞋

我心中覺得很怪 有哪條法律? 這樣講?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舊 2011-12-11, 01:07 AM #17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bo5738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abo5738
台灣的法官只能說 不食人間煙火居多
之前我到法院 穿室外拖鞋
作證完 還跟我補一句說
下次來這 別穿拖鞋

我心中覺得很怪 有哪條法律? 這樣講?

個人覺得,一般人應該會認為在某些場合服儀不整才是比較奇怪的,例如婚禮或是有dress code的餐廳等等,法庭大概也是其中之一。

查了一下發現法庭旁聽規則裡面說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的人不能旁聽,證人穿的太隨便也不太好看,所以我想法官提醒的應該屬於常識吧。

此文章於 2011-12-11 02:11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1-12-11, 02:10 AM #17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Domitian
講了一堆,大家應該不是不能反駁您的說法
,而是懶得說了。

法官確實沒有在審案前深入瞭解導盲犬的育
成訓練中,不能隨地便溺吠叫或致使他人困
擾的最基本要求,導致在法院說出偏見言論
已經很明顯可見,光這點就已經損害全體法
官所應有專業不偏頗的最低言行要求,並造
成民眾觀感不佳及議論。

同為公務人員,行政體系說錯話都會引起風
波甚或下台了,何況是一向自詡甚高,受憲
法保障的司法官是否更應謹言慎行?如果今
天您的訟案因為法官明顯不瞭解相關專業內
情或偏頗而誤判時,您作何感想?

更令人憤怒的是,接著該法官又請他妻子提
出告訴,因為受到壓力撤告後還死鴨子嘴硬
,的確已經使人感到該法官夫妻兩人都有不
適任法官職位的印象。

最扯的是還有人提一堆不著重點的話術來為
這位法官辯駁。

惡蟲網友說的好像是目前只有單方的說詞,以及可供判斷的證據不足,所以不宜對「法官有無偏袒」這事妄下定論吧。

雖然我覺得照常理來判斷這位法官大概與前面幾位網友的推測相去不遠,但是這種腦補出來的東西未必100%可靠,從這個角度來看惡蟲網友只是比較謹慎而已。
舊 2011-12-11, 02:40 AM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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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我是建議在法官養成的期間多一點這種社會情境的代入感
好比扮演被害人的遺族家屬啦
扮演盲人攜帶導盲犬啦
.....
多一點這種社會角色扮演或許就少很多恐龍法官的判決或引人社會觀感不佳的把柄
不然法官最常被人詬病的就是跟不上社會的脈動
只會在象牙塔裡
就像我以前因為騎車超速一個月連續被罰兩張照相的
我申訴說現在這個時代一照相沒幾天就能送到案主手上
沒理由一個案子可以撐三個月之久
沒想到法官大人說不管有沒有照相你都要乖乖遵守交通規則
意思就是你被罰就被罰了即便他一張照片三個月內寄出都不會違法但不管他有沒有三個月內才寄出你被照到就要處罰
那麼江國慶案是不是永遠沒有追溯期的限制?
法律設追溯期是設好看的?
舊 2011-12-11, 10:17 A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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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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