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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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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之前誤會您是X典的打手/工讀生 我在此道歉 不過您這番話是說您年過半百嗎??? 真是令人太意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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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光華商圈
文章: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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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就是"發報價單那個歐巴桑 "啦!!
今天有沒有人去光華阿!! 是不是看到那歐巴喪躲到後面去打電腦了!? 來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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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是對小弟最大的鼓勵 ![]() 隨意加上情緒性的左捧右批... 是誤導? 是幻想? 是神話? !!但一律非真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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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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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沒想到才一天就破150篇了∼ 劣者只是希望你說得出做得到,十幾年前的報紙文章無須到報館 央圖應該就查得到了,劣者的教授只是覺得不可思議 因為國外尚無在網路上留言被判毀謗成立的案例,再加上劣者認為以法律構成要件來看在網路上蒐證極為困難 所以如果你真拿得出那個「十幾年」前的例子,他應該很有興趣參考 再來說到請他打官司................哈哈!!他出一次庭底價30萬(理律第五大合夥人,說到這你應該知道他是誰了吧?) 整個案子幾年打下來2、3百萬根本跑不掉,劣者要是有這種身家被黑店吭一百次連眉頭都不用皺一下 還需要在2手市場撿便宜嗎?還需要買X800Pro VIVO軟改嗎? 直接X800XT敗下去就對了,哪差那幾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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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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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年過半百?又不是工讀生? 那你不是那個歐巴桑, 就是歐巴桑的老公或誰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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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3.0EG AUSU P4P800 SE 創見DDR400 512MB*2 做雙通道 ATI 9700PRO Creative SB Audigy Maxtor 120G SATA Lite-On DVD-ROM RICOH CD-R/RW MP7200A Marvell Yukon 88E8001/8003/8010 PCI Gigabit Ethernet EIZO L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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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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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濕出現
京典大濕 精通京典店家事務和法律條文看似精通 此乃新大濕之十八招之第一與第二秘招 但還是被凡夫俗子破解狂電 往後十六招,敬請其待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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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只能回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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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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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正好有一張京典的『產品瑕疵責任保證與有限保證責任之保證內容』與『產品服務說明書』
裡面還要求顧客閱畢後簽名,未簽名就喪失權力,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看看, 這些條款內容有沒有違法的問題呢? http://163.21.194.139/mhps70/kingtech01.jpg http://163.21.194.139/mhps70/kingtech02.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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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3.0EG AUSU P4P800 SE 創見DDR400 512MB*2 做雙通道 ATI 9700PRO Creative SB Audigy Maxtor 120G SATA Lite-On DVD-ROM RICOH CD-R/RW MP7200A Marvell Yukon 88E8001/8003/8010 PCI Gigabit Ethernet EIZO L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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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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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閑閑沒事做,
加上之前組電腦時獲得板上大大諸多幫助, 所以在此雞婆的稍微說明一下簡單的法律概念!! 訴訟程序分為3種,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如果是告民事的話,是不會被關,而只要賠錢( 稱為損害賠償) 如果是告刑事的話,就有被關的可能性,當然,也有可能要付錢,但錢不是給原告,而是給國家,這稱為罰金 我雖然沒有遇過因網路留言而被判毀謗的案例, 但我認為這是可能發生的, 就如同在網路上刊登援交的留言而被判妨害風化的常見例子般!! 但問題在於毀謗罪的成立要件之構成要件該當性中, 其客觀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所傳述的事實須為虛假的事實而足以貶低被告之社會地位, 反言之,若行為人所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事實, 則被告之社會地位就是那麼低落,何來毀謗之可言!!! 所以只要諸位大大講的是事實,就不用怕會被判毀謗罪!! 當然這是大概的講一下,詳細內容會隨著訴訟進行而有所變化, 大大參考一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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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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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首先,我要先說明的是,民法重視的是契約自由,所以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像我娶你後,你就是我的人,所以我可以隨便打你,你也不能要求我賠醫藥費),或強行規定,都是有效的!! 什麼叫契約自由?簡單來講,就是我說什麼,你同意了,那麼我們之間互相同意的事,都是有效的,就算這些事違反民事法的相關規定,仍然有效,日後出現問題了,你不能以該事違反法律規定,就要求我賠償!!所以大家以後簽署文件一定要小心!!! 其實現在看已經沒什麼意義,因為你已經簽名了,契約已經生效了,不過我還是會看一下,看看哪裡有問題 !! 看完了,基本上我認為契約之內容都是有效的, 但是契約內容完全都是偏向京典,對京典有利, 你如果簽了,就要受到該契約的拘束,接受對你不利的約定, 但如果不簽,雖然你可以受到民法及消保法的保障, 但問題是.....,你會為了幾千元而上法院告他嗎? 要如何做,諸位大大自行決定吧!! 此文章於 2004-12-07 09:01 PM 被 per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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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幻想鄉
文章: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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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這種戳破黑店的文章,像之前在DVD區的黑店X揚文章一樣,
就一定會有一個不知道哪裡跑出來自稱「路人甲」的來幫該黑店滅火, 又一定是在發文後幾天註冊,文章中也不知所云, 還可以用一堆問號來灌水文量數量,到頭來還不是紙老虎一隻, 反正也不要去這家店光顧,只會惹得自己一肚子火, 那位派來消火的,除非肯承認自己跟該店沒關係, 不然所說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是幫黑店掩蓋事實, 要是找不到該篇報導或文章,就是詐欺與恐嚇, 如果還是跟該店有關係,那罪加一等, 不然我也可以說,十幾年前有一位消費者到黑店消費, 但是買到瑕疵品不給換,後來消費者告上法院,而且打贏了, 所以以後只要期限內不給換,找消保官就對了, 順便讓電視台跟記者有事情作,現在他們最喜歡這種黑心店家的報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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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貪婪之島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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