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
引用:
原油未精煉之前因為內含過多的脂肪酸, 磷脂等等, 其實並不適合人食用, 也不能久放. 以這個觀點而言原料都不適合人食用. 脫膠脫酸脫臭脫色後的油品透過許多的再檢驗, 例如水分, 脂肪酸, 不溶物, 碘價, 酸價....等等確認, 符合國家標準方可放行為食用油/ 飼料油. 當然飼料油的許可值較低, 檢驗上也沒有食用油的來源控制, 也就是必須要檢驗合格的豬體脂肪, 並且去除特定部位. 回到你的第一條描述 - 如果單就檢驗上而言, 飼料油與食用油實際上系出同門, 稍有差異, 而已經初步精煉的油也無法往上追溯來源. 雖然大幸福按越南官方授權僅能生產飼料油, 但是如果按證人所言, 大幸福使用的豬體一樣是合格的屠宰豬而非病死豬, 也只能說這是產銷名目不合而已. 所以我前面有發文 - 從食安法第三條說是人吃的, 因此從品質著手指責頂新是沒用的, 因為檢驗合標又不能追溯豬體的結果, 只會讓合格的數字打了彰檢自己的臉. 也就是說頂新的律師會問你一件事情: 所有數據都檢驗合格且證人說明是合格豬體煉製的油, 為何人不能吃? 二審攻防戰一定要從大幸福和頂新的採購品管流程著手, 除了查大幸福的豬體採購之外, 還要追頂新的品管抽驗流程, 要挖"油品來路不明但頂新卻接受"的事實.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你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嗎? 第三條只有頂新產品適不適用本法辦理的問題,沒有違不違反的問題。 人吃的才適用本法的食品定義 合於第三條才能用後續食安法規辦頂新(頂新生產給人吃的東西,符合本法食品的定義,出問題適用本法食品法規究責) 結果你一開頭就說違反第三條,不就自打嘴巴 間接說頂新情況不適用食安法 此文章於 2015-11-30 05:42 PM 被 ademon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
引用:
好棒棒 拜託你趕快去打黃律師的臉 上面就貼了連結,你又沒看見對吧 沒關係再幫你PO一次 https://www.facebook.com/HuangDiYing/?fref=ts 不用謝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20
|
法官的意思其實很簡單,大便精鍊後也是可以吃的。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
引用:
對頂新而言,他的原料就是從大幸福來的飼料油 飼料油跟食用油的來源當然都是豬 就算是健康豬,來拿做成飼料油,就能給人吃了是嗎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沒興趣點你的東西,有問題自己去問律師 第三條明明僅是本法名詞定義(任何法律制定一定會有的東西,該條開宗明義即說:本法用詞,定義如下):給人吃的就叫食品 你卻能搞成:食品才能給人吃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硬把馮京當馬涼,怪不得頂新能無罪 此文章於 2015-11-30 07:39 PM 被 ademon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
引用:
頂新無罪是法官能力夠強 你怪錯人了吧 你現在是指責法官能力低落嗎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法官低不低落我不清楚,但鐵定比這位仁兄高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
引用:
我就是根據黃律師的說法 現在是你有問題 給你黃律師的臉書連結 不敢去就不敢去 掰什麼沒興趣 一直跳針飼料油不是食品所以無法適用食安法的是你 早就講了 還違反了食安法第15條 如此理解能力只能無語 此文章於 2015-11-30 07:48 PM 被 aeoluss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要不要回去翻翻我講啥 我只是講: 假如你講的頂新違反食安法第三條成立,食安法會不適用 反致頂新脫罪 不過以你的閱讀能力…算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