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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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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串和重點在岐視嗎? 我還以為是關於兒童認養... 探討我是否岐視同志是你關注的重點?? ![]() 喔.. 我了解了.. 每個人對事情的切入點不同, 如我前述,我是從兒童自身意願意角度來看這件事, 您是從岐視同志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這樣說我就明白你了.... 且..不管別人是否曾講過,但我自己重申一次我的觀點,你看不過去? 看不過去你還是得忍耐呀 ![]() 加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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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1-11 01:28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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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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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您的回覆 其實原PO怎麼想是個人自由 也許他有著一定要支持同性配偶領養小孩的理由 以至於必須找出有力的法律見解來影響旁人 不過我們討論的主題真的只是法律問題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不得以性傾向去限制任何在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 討論根本無濟於事 反正就是不行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到底還欠缺了什麼 很顯然若是侷限在專業的成見之中 恐怕沒有認真思考過其它面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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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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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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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小孩是在男督女之下產生的... 退一步來講...就算不是男督女... 也是精子和卵子結合後的結果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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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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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很多篇的回應有不同的立場與反應
在同性戀婚姻與養育小孩的法定程序過程中,我覺得最大還是是遇到歧視的問題,以下的幾個問題可以讓自己瞭解對於這個議題的接受程度,讓你瞭解你是完全支持還是部份這個法定程序? 1.請問你支持同性戀也享有正常的婚姻保障嗎? 2.請問你不反對自己的小孩,也是同性戀嗎? 3.請問你支持在在小孩的養成過程中 就要將性別選擇權這方面的教育融入生活中呢? 4.請問你支持自己的小孩,可以自由改變自己的行別,並顯於外在-嗎? 5.請問你支持自己的監護人,與同性結婚嗎? 6.請問你不反對自己的監護人,也是同性戀嗎? 7.請問你支持應該在自己還是小孩的養成過程中 就要將性別選擇權這方面的教育融入生活中呢? 8.請問你支持自己的監護人,可以自由改變自己的行別,並顯於外在-嗎? 9.請問你支持自己的監護人,與同性結婚嗎? 為什麼會有這些問題,因為就像看到很多人就像李明依一樣,可以接受別人是同性戀,也可以接受同性戀自由婚姻,但是無法接受自己或是別人的小孩受到所謂的壓力 這些壓力是什麼?就是岐視!!! 坦別說歧視與霸凌什麼理由都由都可以不是只有同性戀問題 高矮胖瘦,外觀,金錢,興趣,什麼都可以。 歧視是一種情感的表達,但是需要用理性去束縛,因為對方在某些地方跟我不同 我不瞭解對方也不願意去瞭解,先認定這是有危險的可怕的討厭的等負面情緒 ,首先產生的排斥行為,進行激化變成反抗與主動攻擊,這就是岐視。 可能要改變教育內容,從小讓小朋友瞭解同性戀與異性戀才有機會消除大部份的岐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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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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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其他的意見我都同意, 很多人都是別人家的小孩要怎樣都OK反正不干我事, 我自己的孩子要有樣學樣先打一頓再說. 不過上面這段東西好像跟一些毒蟲藥頭說的很像... 沒試過怎麼知道不喜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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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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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香吉士在kama待了兩年, 最後也是照他的想法活下來了,或許這是漫畫特意設定的橋段, 不過同性性向的形成原因目前還未知,不管是先天基因還是後天環境所致 個人覺得小孩本身可能被環境影響,但也可能因不認同而做出反抗的行為... 單就把孩童送至同性的領養家庭,日後也會變成相同性向,這應該沒有必然的關連吧.. 另外,有人提到小孩認養前法官會審查意願者的環境及能力,也說小孩本身沒有決定的權力, 那法官審查後再詢問孩童本身意願不知可行否? 此文章於 2013-11-12 01:58 AM 被 heeroyuu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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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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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自wikipedia 同性戀恐懼症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83%A7%E7%97%87 引用:
講到濫的笑話 我最討厭兩種人 1是有種族歧視的人 2是黑人 此文章於 2013-11-12 02:54 AM 被 nona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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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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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說明幾個狀況,至少就我個人能夠區分的出來這些情形 對於一個議題、情況、人事物: 可能會有 A:支持-中立-反對 B:喜歡-無感-不喜歡 C:樂於交流-中立-排斥 現在狀況很明顯,不管是贊同法案或是反對法案的一方都把這三種情況的選項綁在一起 我個人對於多元成家法案的看法只有一個,請尊重民法第一條的精神, 那代表解決社會、家庭、人與人的一切問題都必須奠基於互相尊重這個前提上, 用另立新法的手段基本上就是投機取巧迴避民法第一條的原則, 不尊重制度也不尊重社會上的其他成員,如果能夠把民法親屬篇整個翻修 那代表在這件事情上社會大眾有共識,如此一來也就沒有什麼好吵的。 繼續講到所謂的"支持" 能不能給所有人合理的解釋: 引用:
為什麼所有人都一定只能支持上面這些東西? 上面這些內容,與其說是支持,倒不如說是: "這個社會上的所有成員一定都要喜歡、樂於接納與同性戀者交流,不然就是歧視。" 我尊重同性戀者在法律上應該要享有平等的權利,只是在享有權利的同時, 除了需要負起相對應的責任外,可預見的各種問題要有預防手段,不可預見的問題要有補救措施。 社會上的任何一份子都是如此,同性戀者也不應例外。 但這跟我個人喜不喜歡同性戀者、支不支持別人的性取向、要不要跟同性戀者交朋友 諸如此類"偏好"的問題不相干,即便換成高矮胖瘦貧富美醜也是同樣狀況。 不管什麼樣背景的人都應該獲得尊重,但有人有權利要求其他人非得喜歡、對他們抱持好感不可? 個人也不是第一次聽到同性戀者、同志團體提出類似的問題跟論調。 這種說詞的氛圍,我個人覺得很感冒,對於那些不能理解自己為什麼討厭這類說詞的人 我相信反彈會更大,宗教團體就是最好的實例。 然而就像同性戀者希望社會大眾尊重他們跟別人不同的性取向, 同性戀者、同志團體有沒有尊重社會上有些成員就是無法改變"不喜歡同性戀"這個偏好的事實? 就如同有的同性戀者無法改變他們的性取向, 有的人是因為生理上的排斥、不愉快的經驗,導致他們的不喜歡同樣根深蒂固。 請尊重"有些人就是不喜歡同性戀"這個事實。 而不是用 "你不喜歡我、不跟我當好朋友、不接受我全部的意見,那就是歧視我、就是不公平" 這樣的說法強迫所有人非得喜歡他們不可。 此文章於 2013-11-12 03:03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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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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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
http://hre.pro.edu.tw/zh.php?m=16&c=1360217926 什麼是「歧視」?法律管得著歧視嗎? 文/廖元豪(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2013/2/8 我們生活中,往往會聽到「歧視」這個詞,但到底什麼是歧視呢? 讓我們先看看以下的例子: (一) 美語補習班對前來應徵英文老師的ABC(American Born Chinese,在美國出生的華裔美籍公民)表示,因為他不是白種人,學生家長不喜歡,所以鐘點費較低。 (二) 原為越南籍的新移民,已歸化成中華民國國民並放棄越南國籍。去謀職時卻只因其出身與口音,被當成「外勞」,雇主僅願意給付「基本工資」,且要求她必須與其他「台灣人」分開工作。 (三) 某學校沒有無障礙環境,所以拒絕需坐輪椅的身障生申請入學。 (四) 甲經營火鍋餐廳,公告「恕不招待韓國人與同性戀」。 (五) 王女為大學生,對同學私下表示,她若要交男朋友,一定要身高180cm,膚色古銅,不能有台灣國語。 (六) 某乙為卑南族原住民,在台中某大學就讀時,組成「卑南族友聯誼社」,限卑南族人方得參加。 在這些例子中,我們看到人們會以各種原因(可能是偏見,可能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對於不同的群體,給予差別待遇。這些行為,都是所謂的「歧視」嗎?都能夠、應該以法律規範嗎? 有些例子,其實我們現在的法律已經有了規範。以例(一)與(二)來說,目前的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雇主對於種族與出生地為歧視。而(三)也可能牴觸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因此,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是可以開罰的。然而,在(五)與(六),如果我們以法律去處罰王女的「身高偏見」「口音歧視」;或者要求「卑南族友聯誼社」對其他族裔的人一律開放,是不是反而很荒謬? 為什麼這些例子,會讓人感覺不同? 我們首先要認清,「差別待遇」以及「個人偏好」,是自由社會的常態。你我生活中的大部分決定,都是根據個人的喜好而做的選擇。我愛吃麥當勞你愛吃蚵仔煎;張三喜歡龐克頭李四卻都留平頭;我說林志玲是第一美女他卻只迷宋慧喬……法律不該管也管不著每個人的偏好。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可以管理、規劃全民的偏好。即使在「種族歧視」非常敏感的美國,若有人因為歐巴馬是黑人而不想投票給他,那也是他的自由! 在一個以市場機制為主的經濟體,這種自由、偏好更是天經地義。每個人的品味、考量各有不同。很難說到底哪一種喜好是對是錯。即使你我的「選擇」「偏好」並沒有理性基礎,而僅屬主觀偏好,那也沒錯—生活中多數的消費選擇、交友習慣、擇偶品味,恐怕都是「非理性」的直覺居多! 因此,我們不該把任何私人品味—即使你真的認為那是沒水準到極點的偏見—輕易冠上「歧視」的帽子。人們每天都在選擇,也同時都在體現各種價值判斷。從民主政治來說,社會集體有權選擇共同價值,或是將各種價值加以排序。殺人放火的犯罪者,不能指控這個社會「歧視殺人放火」。而從個人來說,每個人的消費、社交,也都是個人「只要是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價值排序。或許吃法式大餐的價格高於滷肉飯,愛打籃球的人多於練空手道的,但這些都不是歧視,而是正當的偏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會被認定為「歧視」的,通常是社會的主流群體,將自己的偏見,透過「權力」關係,藉以排斥、貶抑其他群體。因為有了這種「權力」關係,所以被排斥的群體無法另謀出路。他們很難透過「自由市場」或「投票選舉」確保自己的利益—這就是他們往往被稱為「弱勢群體」的原因。而同時又因為主流群體不僅是態度粗魯,而且使用各種方法,讓弱勢群體被拒斥於重要的社會競爭場域之外。尤以就業、投票,還有重要的交易場域為然。 有鑑於此,法律上應該去處理、限制的「歧視」,就會以「權力關係」為重心,著重管理「公共領域」。就業、教育、投票(以及其他政治權利),以及某些重要的交易場域,通常是最重要的規範對象—任何群體被排斥在這些領域外,將很難充分地行使平等公民權,在社會上正常發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是以「就業」這個領域為主要規範對象:雇主提供工作機會,是一種「權力」。而弱勢群體若無法順利就業,那就連最起碼的生計、競爭機會都無法確保。美國聯邦與各州的反歧視法,除了就業領域禁止歧視行為外,往往還會管制「公共場所交易」(public accommodation)或資金借貸、房屋租賃等事項的歧視行為。 除了「領域」之外,法律上既然不可能管理每一種偏好,那就要針對某些特別容易造成「排斥」與「貶抑」效果的差別待遇來加以管理。因此,若有權者根據種族、性別、身心障礙等「不易改變的特徵」作為分類標準,或是針對「歷史上常遭不利對待的群體」(尤以少數族裔、女性、身心障礙者等)給予不利待遇,那就比較容易發動法律的管制。 綜合言之,偏好、偏見、差別待遇,其實是社會的常態。但現代法治國家為了社會平等,防止有權者排斥壓迫弱勢群體,因此對於特別容易展現社會權力之「領域」,禁止種族、性別等具有排斥貶抑效果的差別待遇措施。而這些「反歧視法」就成為市場競爭自由發展的「例外」,國家社會必須要撥付更多的資源來處理這些問題,而不能任由這些破壞社會平等的「自由」「偏好」任意發展。 從這個角度來看,例題中的(一)(二),涉及了就業領域的種族歧視,使特定族裔就業困難。而(三)涉及教育領域的身心障礙歧視,使身心障礙者連受教育都有障礙。因此最應以法律規範。雖然雇主可能主張,他們只是配合「消費者」的需求(喜歡白人老師,卻不管英文程度),但消費者與雇主的偏好、利益,在本案都必須讓步給少數族裔的平等權利。 而(四)雖然涉及契約自由,但在公共交易場所,卻也有針對族裔與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公然排斥少數邊緣者的危險。因此以法律來規範,亦有必要。 至於(五)雖然是個人偏見,但「戀愛」是極端私領域的行為,又很難說是「社會權力」的展現,法律實無干預之可能。而(六)涉及「結社自由」的正當行使,雖屬族裔的差別待遇,然而理由正當,與「排斥」或「貶抑」均無關連。法律當然應該容許這樣的自由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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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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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過於理想化忽略現實不知道自己想法有盲點的人自以為是的諷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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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可以用任何人事物帶入 "不喜歡"(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我不認為有什麼問題,人都有偏好這再自然不過。 有問題的是不尊重、輕忽自己不喜歡的人事物;還有硬是想要所有人都要有同樣偏好, 忽視"人性生來就是偏頗"這個事實的理想主義者。 我認為這兩種類型同樣糟糕,不過是天秤的兩端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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