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
有這麼嚴重嗎?
![]() ![]() 可以搞到快吵架.. 我的想法如下 1.假如有小朋友因為養育者是同性戀而被霸凌,該檢討的是霸凌之人。 2.當小孩急需援手之時,不管是誰願意伸出援手幫忙, 我都覺得樂觀其成,那怕只是領22K的單身阿宅,我都覺得OK。 3.所以我不反對同性戀領養,只要他們真的是愛小孩,願意培養他們,這樣就OK。 此文章於 2013-11-10 12:29 PM 被 SMiLEAhPaiN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
引用:
當看到長得很正的妹卻是Gay 的時候,是很讓阿宅心痛的 ![]() 之前某機車廣吿女主角不是謠傳也是T?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您的住址: 常被查水表的小房間
文章: 3,005
|
引用:
就算正妹不是同性戀,但是窮酸阿宅不管如何努力還是比不上富豪的"真愛" ![]() 此文章於 2013-11-10 12:37 PM 被 SMiLEAhPaiN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引用:
其實這樣說沒錯,錯是錯在霸凌者身上, 但是.. 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
引用:
吐糟非常失敗,你跟本沒搞懂,還是那句老話,請問標題是在討論什麼? 你上面說的這一堆跟本大錯特錯,毒樹果子理論不是用在這裡的好嗎? 他的推論是 1.李明依反對同志領養,認為一父一母的領養才是對的(這是他的推論) 2.就同志領養的部份,用邏輯去發表他的看法 反駁李明依的觀點,但實際上是反駁,反對同志領養的觀點 就算1的部份是錯的,那也只適用在李明依身上是錯的 了不起只能就1的部份的錯誤,把李明依排除掉 但是對於廣大反對同志領養的其它人身上,仍然可以適用在2的論點上 為什麼1的論點是錯的,後面也跟著錯? 原因很簡單,因為你跟本搞錯主題在討論什麼了。 你想討論李明依是你的自由,但我們是在討論同志領養ok? 至於後半段 是的,是不是美女是主觀的,但是構成美女得要件很多 要三個人完全相同那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不同意2跟3是美女,請你提出三者的相異處來討論 別人自然會就三者的相同處來反駁,討論才有意義 而不是說,三個人明明沒有 100%一樣,憑什麼說相同 同樣的道理,你覺得 1.[無婚姻的單身男女] 2.[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 3.[同性戀婚姻] 那裡相異,那裡相同,如果你反對三者相同,請你就三者相異處提出說明 如果你反嗆我,為什麼不就三者相同處說明,我也可以如你所願。 引用:
錯了,我只管進來討論的是想討論什麼主題。 我想討論的主題是同志領養,你想討論什麼主題? 如果你不想討論同志領養,那我就不奉陪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
引用:
我再確認一下,底下這兩段你真的是搞不懂? 第一: 如果李明依真的講[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也就是說[非一父一母(包含無婚姻,或僅有一父或一母,或單親的家庭,不得收養子女])的話,該仁兄的以下兩點推論才會成立. 1.[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應該廢除. 2.[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才會成立. 第二: 李明依說[鼻子挺比較會是美女],該仁兄卻把李明依的話翻譯成[只有鼻子挺,才能叫作美女]. 然後推論李明依認為只要鼻子不挺的,都不是美女. 這是非常可笑的邏輯錯誤. 如果真的是搞不懂的話.......好吧,你說得對,該仁兄十分有邏輯,你真是英雄惜英雄,太形山才對! ![]() 夏蟲不可語冰,在下言盡於此,告辭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
引用:
昨愚討教周公曰:『大行』莫非暗指『大道之行....??』 公答約:『寧可使學知舉止,莫讓學者識舉止....』 ![]() PS: 回想偶童年愛讀詩詞, 國中時忽聞『美人』乃『君主』之假託.... 頓時讓偶晴天霹靂 莫非古代文人是不爽君主粉久了, 故才刻意在刻意在文章上佔君主便宜....?? 古威權者,以斷袖示其至高無上,或可解之.... 然,卻亦可縱容文人∼意淫暗捅其菊門....?? 到底,何謂真相呀....?? PS: 偶忘了吃藥....別理偶∼請繼續.... ![]()
__________________
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
引用:
我想我大概看的出來你內文真正的意思了,你一再強調李明依沒有講,[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 但是新聞的內文有說,她有很多的同志朋友,「我愛他們超過我的異性朋友,同志要爭取婚姻、財產、生命等平等保障都合理。」但她反對「領養」 換句話說 1.李明依認為一父一母的環境,對小孩比較好,不管是領養還是親生的小孩,都適用 (這個我可沒有曲解他的話喔) 2.李明依反對同志領養小孩(這個我也沒有曲解他的話喔) 3.李明依對於[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沒有發表意見,所以可以視為不反對 4.李明依對於[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沒有發表意見,所以也可以視為不反對 這樣的推論應該沒有問題吧?用比較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 李明依不反對單身家庭領養,也不反單親家庭領養,也不反對一父一母領養 更不反對單親父母獨自生養小孩,但是獨獨反對同志領養。 這樣的說法,應該沒有曲解李明依的意思吧? 引用:
不得不承認我用美女的舉例是錯的,沒關係,勝敗乃兵家常事 筆戰打輸了,了不起棄子投降,再來一盤就好了 不過在下想方設法的要討論領養同志的議題 閣下卻故意不想跟我討論,卻不知是何用意? 那也無妨,你不想討論就算我輸了一盤,現在我就同志領養的議題 重開戰場重新討論,不知道閣下可有意願參與? 假設上面的四點推論是正確的,那請容小弟對以上四點推論做說明 1.李明依認為一父一母的環境,相對的比起『非一父一母的環境』,對小孩比較好,不管是領養還是親生的小孩,都適用 說明:這部份是不管是個人主觀看法,還是大眾的世俗觀念, 應該都是認同李明依的看法的 2.李明依反對同志領養小孩(這個我也沒有曲解他的話喔) 說明:反對的原因,是因為同志家庭是屬於『非一父一母的環境』 基於1的部份成立,所以反對,而就現實面來說,實在不能說不對 因為同志家庭兩父兩母的環境的確是比一父一母的家庭,遇到的困難會多的很多 這部份相信大眾看法,大多數都能認同,這點也沒有異議吧? 3.李明依對於[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不反對 說明:因為1的部份成立,所以基於邏輯上的推論,單身成人的家庭與單親家庭是屬於『非一父一母的環境』,是故如果收養小孩,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同樣也比一父一母的家庭多很多 但是李明依卻沒有針對這部份發表意見,但是基於1的部份成立 那自然3的部份,則可以用李明依的看法邏輯推論出來, 4.李明依對於[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也不反對 說明:因為1的部份成立,所以基於邏輯上的推論,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也是屬於『非一父一母的環境』,是故如果由單親媽媽照顧親生子女,面臨的問題與困難,同樣也比一父一母的家庭多很多 但是李明依卻沒有針對這部份發表意見,但是基於1的部份成立 那自然4的部份,則可以用李明依的看法邏輯推論出來。 最後回到討論的主題,同志領養贊成與否的議題 針對這位法律人士的內文,所提出的 1.一父一母的環境相對比『非一父一母的還境比較好』 2.同志家庭領養環境 3.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 4.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 2.3.4三者的相同之處,是同屬『非一父一母的還境』 三者的狀況雖然不相等,但是卻擁有相同的特質,是故 如果基於1的理由,而反對2 那等於邏輯上,法律必需連同3與4一拼反對與廢除 反過來看,基於3跟4沒有人反對的原因,所以本著憲法給與人的基本人權 2找不到必需反對的理由。這是2.3.4三者之間所擁有的必然連結。 希望能解答到閣下的疑惑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
引用:
你真的想太多了,的確我們不應該增加霸凌的可能性 但是明明大家都知道 霸凌與岐視的現象並不獨獨出現在同志同庭的小孩身上 身障家庭與窮苦家庭也同樣會有岐視的行為 難道我們因為有岐視的可能性 就把身障家庭與窮困家庭養小孩的權利給禁止嗎? 甚至他們生出來的小孩,都交給社會局處理? 幫這些小孩找到一父一母的人來領養? 這不等於因噎廢食嗎?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
引用:
現在就是不斷強調沒有曲解,然後做出很傻眼的推論..... 真的是..........很強... 我真的看不懂... ![]() 您繼續... 我不否定您... 純粹表示看不懂您的邏輯,且完全無法認同這種....很無言的論述... 也難怪.. 您在前面會覺的那篇文章讓您認同... 你們的思維很一致... 引用:
若所有霸凌與岐視的原因都一樣!! 那就如您所說... 不過...都一樣嗎?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1-11 01:00 AM 被 EAC212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