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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demon
事情一碼歸一碼,和支不支持反核毫無關係。
出事不問問題徵結點(為什麼會判無罪),反倒只拚命找帽子給人戴

只能說你的水準讓人遺憾

我只是對一個人的思考脈絡好奇
也可能純粹是個人偏見而已

前面有人指出為何法官問題比檢察官大
我也蠻認同的
檢察官要放水擺爛方法更多
當初也可以不用大張旗鼓只要稍稍裝模作樣
搞不好兩造都有問題互相掩護也是有可能的
誰要臺灣是鬼島
校長署立醫院院長法官檢察官及各級官員收賄都不是沒看過
只能希望以後有機會水落石出

自行車名將阿姆斯壯用禁藥是被某鍥而不捨的記者查出
臺灣事不分大小常常只能成為懸案
真是殘念
     
      

此文章於 2015-11-29 03:57 PM 被 老兵. 編輯.
舊 2015-11-29, 03:56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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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老兵.
我只是對一個人的思考脈絡好奇
也可能純粹是個人偏見而已

前面有人指出為何法官問題比檢察官大
我也蠻認同的
檢察官要放水擺爛方法更多
當初也可以不用大張旗鼓只要稍稍裝模作樣
搞不好兩造都有問題互相掩護也是有可能的
誰要臺灣是鬼島
校長署立醫院院長法官檢察官及各級官員收賄都不是沒看過
只能希望以後有機會水落石出

自行車名將阿姆斯壯用禁藥是被某鍥而不捨的記者查出
臺灣事不分大小常常只能成為懸案
真是殘念


連判決書都還沒出來就能知道法官問題比檢查官大…我也很好奇你的思考脈絡是長啥德行
 
舊 2015-11-29, 04:10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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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每次講到退場機制,就會有人用這點當檔箭牌

問題是

難道現在留下來的那群,就是非常有堅持,不吸上級LP的混蛋嗎?
----------------------------------------------------------------------------------
而且這點不是不能避免

諸如判決書(包含不同意見書).及評鑑結果公開等手段就是為了避免這些評鑑及判決結果本身不受監督

不過台灣上述條件通通被攔著


雖然我不是司法系統,至少我有和三個部門主管對幹的經驗
堅持依契約條款辦事

在私人公司我這樣幹的話早被火掉了
舊 2015-11-29, 04:14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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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明明就是司法不能獲得民眾信任,
人家在那裡唱雙簧,
你們在那裡推法官責任還是檢察官有問題不是很好笑?
人家上下班打卡演戲,
然後吃著餿油的民眾分二邊對罵,在爭誰演的好?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5-11-29 04:34 P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5-11-29, 04:27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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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現在在線上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雖然我不是司法系統,至少我有和三個部門主管對幹的經驗
堅持依契約條款辦事

在私人公司我這樣幹的話早被火掉了

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

不過大家都知道

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舊 2015-11-29, 04:32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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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

不過大家都知道

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不管法律再完善,只要當事人不使用,都只是一紙文書
舊 2015-11-29, 04:37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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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demon
雖然我不是司法系統,至少我有和三個部門主管對幹的經驗
堅持依契約條款辦事

在私人公司我這樣幹的話早被火掉了

所以那些主管都很糟糕嗎
在那麼糟糕的地方和主管對立
你沒被調到冷衙門或被整不能升遷
還喜歡幫這整個機構辯護講話
這樣也搞不清楚公家機關到底是好是壞了
舊 2015-11-29, 05:43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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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老兵.
所以那些主管都很糟糕嗎
在那麼糟糕的地方和主管對立
你沒被調到冷衙門或被整不能升遷
還喜歡幫這整個機構辯護講話
這樣也搞不清楚公家機關到底是好是壞了


干卿底事…………………
舊 2015-11-29, 05:51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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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demon
干卿底事…………………

公家單位及人員的品質良莠
所有納稅人都有資格關心不是嗎

不然阿姆斯壯服用禁藥
又和其他人什麼相關了
舊 2015-11-29, 06:35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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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引用:
作者ademon
第三條只是名詞定義吧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飼料油是供人飲食的?
舊 2015-11-30, 12:31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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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lus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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