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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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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對一個人的思考脈絡好奇 也可能純粹是個人偏見而已 前面有人指出為何法官問題比檢察官大 我也蠻認同的 檢察官要放水擺爛方法更多 當初也可以不用大張旗鼓只要稍稍裝模作樣 搞不好兩造都有問題互相掩護也是有可能的 誰要臺灣是鬼島 校長署立醫院院長法官檢察官及各級官員收賄都不是沒看過 只能希望以後有機會水落石出 自行車名將阿姆斯壯用禁藥是被某鍥而不捨的記者查出 臺灣事不分大小常常只能成為懸案 真是殘念 此文章於 2015-11-29 03:57 PM 被 老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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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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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判決書都還沒出來就能知道法官問題比檢查官大…我也很好奇你的思考脈絡是長啥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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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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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我不是司法系統,至少我有和三個部門主管對幹的經驗 堅持依契約條款辦事 在私人公司我這樣幹的話早被火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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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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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司法不能獲得民眾信任,
人家在那裡唱雙簧, 你們在那裡推法官責任還是檢察官有問題不是很好笑? 人家上下班打卡演戲, 然後吃著餿油的民眾分二邊對罵,在爭誰演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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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5-11-29 04:34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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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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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基法第12條則在規定因勞工個人因素嚴重影響公司利益,雇主為維持企業秩序及經營,對勞工所為之懲戒處分,俗稱「開除」。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給資遣費)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之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私人公司法律上來說也並不是說開除就開除 不過大家都知道 為何勞基法在我國是單純的一紙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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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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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管法律再完善,只要當事人不使用,都只是一紙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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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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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那些主管都很糟糕嗎 ![]() 在那麼糟糕的地方和主管對立 你沒被調到冷衙門或被整不能升遷 還喜歡幫這整個機構辯護講話 這樣也搞不清楚公家機關到底是好是壞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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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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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干卿底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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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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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家單位及人員的品質良莠 所有納稅人都有資格關心不是嗎 不然阿姆斯壯服用禁藥 又和其他人什麼相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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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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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飼料油是供人飲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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