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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新買時就會漏水的小屋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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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cosplay的人不就通通有可能被告。 還有小朋友用手畫個卡通人物或看到某個漂亮的圖案就把它畫下來, 然後發到社群網站給同學看,也有可能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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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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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把那個判決書裡面的內容,貼一些過來 本件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為想像競合犯。上開 二罪法定刑均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75萬元以下罰金,然因被告以在電腦網頁中公開傳輸告訴 人xx有限公司著作之方法,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以透過網路 瀏覽甚或下載系爭著作之內容,可能致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所受侵害擴大,此較被告單純自行重製之行為情節為重,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犯罪情節較重之著作權 法第92條之罪處斷。 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無視告訴人於PCHOME購物網站網頁上 「XXXXXX」商品圖片及文字之著作上,耗費金 錢、時間之努力,竟為圖自己販賣商品使用之便利,直接以 重製並上傳張貼於其經營之露天拍賣網路商店網頁之方式, 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所為自有可議之處,然念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佳,及其犯後能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雙方係因差異甚大未能達成和解,被告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期間,犯罪所生之危害,復考量被 告XX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行政人員(見 警卷第7 頁受詢問人欄)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XXX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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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15-05-15 12:01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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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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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開業當老闆有前科又不會怎樣,尤其是著作權法、商標法和一些牽涉利益的法規
從商,有幾個老闆沒被告過? 怕得是被罰錢(天價),被關半年我還可接受 如進水貨賣有利潤,有付權利金的代理商當然會不爽 幾年前有個賣皮件的貿易商,同時被好幾個代理商告 還不是賺爽爽 但是當員工有沒有前科,沒有關係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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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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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不知道 日本那裡Cosplay或是同人作品, 其實真的都是灰色的地帶 強制要求下架(無法使用)的例子不是沒有, 有沒有賠錢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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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擋簽名檔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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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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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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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女兒的學校老師都直接明講. 不要分享FB上的文章,會有違法的問題.. 女兒也是回家問我,我也只能說,是真的有可能會有問題. 後來再查詢我的案子時,也有查到這FB分享文章被告的案例. 最終是不起訴,原因是在FB的條款裡,上傳到FB的文章,如已是可被分享的. 代表分享的人是同意的,所以沒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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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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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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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這已是第三件案子了. 所以睡不著...等等那些,都是已經早期的症狀了. 到現在都已經要一年了,日子還是要過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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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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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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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手頭上找到的,有至少五個以上的判決,都是此公司告的,而判決出來的. 最低是刑事40日(最高是刑事50日),一日算一仟元. 法官相信也會參考前例,反而刻意去講對方這些事時,也不知道會不會造成反效果. 因為等同他不同意其他五個法官的判決... 提的部份,原則上我會提. 有前例的好處是,如果我被判決的更重時,我是可以以這些前例來說或是上訴,我並不比某個前例案件更嚴重,為何判決的比這案件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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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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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事先不知情 誤原告圖為原廠圖 等價客體錯誤 不阻卻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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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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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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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告我的公司把商品PO在某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 而我進貨是從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 商品圖也是取自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 我早期的書狀寫的是. 我進貨的是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出貨地點的也是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 出貨的發票也是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的. 認為其商品圖是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授權擁有,而非原告公司可以告我,要告也是這這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 PS:其實是真的,不知道這樣會出問題,因為說真的沒理由進你家的貨,賣的還比較貴,你還告我的道理...但事實確不是..唉~(這真的是萬中選一的公司才會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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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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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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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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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週會先聽網友的建議,先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我先來講第一個案件(簡易的) 去年6月,於問與答收到一個問題.告知我使用到其商品圖,要求馬上下架(三點半通知,要求五點前下架). 那時有看到,就馬上講商品下架.(後來才發現,對方賣的東西太多了,而且還是以三個公司去賣,有些商品有寫上較明確的公司名,有些沒有,對方認為我沒下架完全) 過沒幾個月,就收到警局的通知,我被告了. 這第一次被告,心中的恐懼是很大的. 後來很積極的跟對方聯絡,要求合解,中間的過程,說真的,以我的想法,真的是蠻糟的. 在警局,警局人員很好心的說要不要幫忙聯絡對方,看能不能就合解掉了. 對方一來,年紀比我小,就開始數落我這邊的種種不是... 說真的,也只能忍啊~接受了對方的下架等等條件後才合解,一回家馬上就處理,馬上連絡對方,結果對方就拖時間,說他要慢慢看,確定都沒有他們的商品才要合解(當初只有這個條件). 我心理覺的還是很毛,就乾脆全賣場商品下掉,看你還沒有理由,結果對方又改口說,你又沒有道歉(再提出第二個條件),我幹嗎同意合解. 我就馬上在寫道歉信寄出,確認對方收到後,請對方同意合解,對方覺的沒有誠意(第三個條件),所以不同意合解,我就再馬上連絡,我會專程不開店一天,去跟對方當面道歉,對方就開始推說他沒空,不用了,結果還是走到法院(地檢署)了.... 偵查開庭後,我附上所有當初跟對方的合解過程文件,我是蠻氣的,因為對方出爾反爾多次. 對方算是直接請律師,然後再以三個公司的名義提告,告數百張侵權..有那種沒玩死你不行的想法. 檢查官在事後(到目前都已是第三案了,這三案都是相同檢查官,因為我在二三案警局通知時,警局附上的相關說明,有提到第一案,因為所有的行為是跟第一案有地方相同,因為第一案過程時,我就已經把相關的所有有可能侵權商品,全部下架),我認為當時是很幫我的. 在第一次偵查庭時,對方才知道原來他是不可要求我"不能賣"他家的商品(檢查官告知),檢查官有詢問,要不要先談合解,我們雙方是說好. 對方的律師就直接告知,登報道歉,並不要賣他家的商品為條件,這樣就合解. 因當時在合解室時,因為登報道歉的費用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合解完成,就約下次開庭再合解. 等到下次開庭時,對方又改口不要合解了(說真的,之前已經被玩弄過三次說要合解,在一次而以),我反而不訝異了,原因是說,我第一次開庭提供的書狀內容,他覺的有誤導檢查官的情形,為了公平正義,他不同意合解了. 第二次開庭結束後,我就離開了,後來我有看到檢查官有跟對方聊天(我覺的是故意的),隔天我接到對方律師的電話,告知對方要合解.(在這裡確定是檢查官的幫忙,因在第二三案時,檢查官是直接告知我,第一案你因為很努力,我看到了,所以我幫你) 後來就以登報道歉,並不再上架對方商品等條件...最終我是付了5000元登報解決. ------------------------------------------------------- 說真的,因第二案是直接賠二萬結束(第一次開偵查庭後). 第三案我的確在檢查官的想法裡,應該算是"沒積極努力詢求合解". 因為第三案,我都已經知道對方明明就是以刑逼民的方式來獲利,我還要故意擺哈哈,我做不下來,忍不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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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15-05-15 01:34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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