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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1210
Senior Member
 
bebo12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1,069
引用:
作者bebo1210
偶贊成同性者可以領養,不過被領養者必須成年。


引用:
作者csh238
都成年有自主能力了,何必被領養?!

現有的社福有領養、認養、寄養三種,請弄清楚差異好嗎?



沒錯,我想說的就是同性戀者領養的心態,如果被領養者已成年,可以選擇同性戀家庭或非同性戀家庭受養,他的決定是什麼?雙父或雙母家庭來自對異性的不認同,這種家庭教育出來的孩子要如何認同異性?
問男女同為何選擇同性戀,答案不外是「我喜歡男(女)人」、「我討厭女(男)人」,這種家庭該認養什麼性別的兒童?在兒童時期就表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應該是最適合這種家庭的人了。
如果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小孩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也成了同志,也找同志來組成家庭,還有異性家庭生小孩讓人領養嗎?
     
      
舊 2013-11-09, 08:54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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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bo1210離線中  
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bebo1210
沒錯,我想說的就是同性戀者領養的心態,如果被領養者已成年,可以選擇同性戀家庭或非同性戀家庭受養,他的決定是什麼?雙父或雙母家庭來自對異性的不認同,這種家庭教育出來的孩子要如何認同異性?
問男女同為何選擇同性戀,答案不外是「我喜歡男(女)人」、「我討厭女(男)人」,這種家庭該認養什麼性別的兒童?在兒童時期就表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應該是最適合這種家庭的人了。
如果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小孩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也成了同志,也找同志來組成家庭,還有異性家庭生小孩讓人領養嗎?

我覺得你搞錯性向了
喜歡同性 不代表討厭異性
喜歡男性 不代表喜歡所有的男性
對子女的愛 對父母的愛 跟對情人的愛我想是不同的

小孩在同性戀家庭長大 不一定會成了同性戀
小孩在異性戀家庭長大 不一定會成了異性戀
 
舊 2013-11-09, 09:16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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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ame離線中  
csh23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伴侶、家屬制度最大的問題點在於草案先不說跟現行法規之間彼此矛盾牴觸
草案本身就是自相矛盾,既然"不用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因為這本來就不需要"
那法條說明含射對象本來就不需要加以規範,卻刻意要立一個法條來規定其必要性在哪?

還有更基本的問題,婚姻家庭制度相關的法律修改的前提必須要有社會習慣、風氣、民意上的共識。
不去修法而用另立新法的方式來偷渡,實際上就是為了要迴避無法跟多數人達成共識這個事實而已。

我不講什麼少數要服從多數,這絕對是胡扯。
但是這群少數人有沒有尊重與其立場相對的多數人?
還是拿到資源跟機會就想遂行他們自己的理想完全不顧對社會還有其他人可能會造成的衝擊跟困擾?
提案方對這點可是隻字不提。


要講邏輯性什麼,除非有哪個"神"跳出來當裁判,不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會有結果的,
但我只講一件事情,請...


對不起,請問你說的自相矛盾點在哪?恕小弟努頓,修改的條文還真看不出矛盾點。
這次的修法並非單針對婚姻關係,而是整個"關係人"制度的健全化。
伴侶就只是比較親近的朋友,你和親人需要受限於生理、心理、社會的性別規範?
這些法條只要就是要讓無血緣關係的人,能夠除了建立婚姻關係得到親屬資格以外,得由另一途徑建立屬於"親屬"才有的權益。
這點如有錯,煩請指正。


引用:
作者bass1.
又在外國的月亮比較圓,怎麼不說國外可買槍抽大麻。
而且是美國心理協會而已.........這邊是台灣好嗎?


你看文都跳著看還自己改字喔?
美國心理"學"會(APA),世界心理學相關論文規範是它搞的,這叫國外的月亮比較圓?
它不只比較圓,要怎麼形容月亮比較圓,你還得照它說的來形容。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就你的回應,我覺得你是不是把領養方法簡化成:只要和小孩訂立契約,就可以領養,不爽時還可以解約變成毫無關係。
要知道契約訂立雙方,都得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講白點,要訂立契約,雙方都得成年才行,未成年得由父母或監護人訂立。
孩子既然都有監護人了,那何來領養之需求和資格?何來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
這法條可沒規範或修改領養條件耶= =


引用:
作者henryyeh0731
你再打迷糊仗
對於民法我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徹,但是手術簽署這類的行為本來就可以以”關係人”的名義進行,這不是問題吧?目前所需要做的反而是修改醫療法,讓醫師不會因為關係人簽署後的醫療行為被患者家屬告到脫褲才是真的。只要醫療法不改,今天就算伴侶制立法通過,醫院還是不會讓你進急診室的啦!!

代理人制度跟醫療法修正才是你們該努力的目標


請問現階段,我和你住一起,你要開刀,只有我能簽名,關係這一欄我要填什麼?
這草案說簡單點就是"關係人"修正草案,你倒是給了我一個蠻清楚定義這草案的方向。
成為了伴侶或家屬,就等同親人,這不就是關係人的建立?不然建立的意義在哪?只為了能合法多P?賣鬧阿


引用:
作者bebo1210
引用:
作者bebo1210
沒錯,我想說的就是同性戀者領養的心態,如果被領養者已成年,可以選擇同性戀家庭或非同性戀家庭受養,他的決定是什麼?雙父或雙母家庭來自對異性的不認同,這種家庭教育出來的孩子要如何認同異性?
問男女同為何選擇同性戀,答案不外是「我喜歡男(女)人」、「我討厭女(男)人」,這種家庭該認養什麼性別的兒童?在兒童時期就表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應該是最適合這種家庭的人了。
如果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小孩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也成了同志,也找同志來組成家庭,還有異性家庭生小孩讓人領養嗎?


照你的邏輯,同性戀應該早死光了才對,因為同性結婚不可能有後代,異性戀的人養不出同性戀,那這些同性戀怎哪來?坐太空船還是送子鳥叼來的?

最後請問法律專業人員,現有法令,除了婚姻和領、收養關係外,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讓兩個毫無血緣的人成為親屬嗎?
__________________
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我一概不知
動至跳傘、靜至寫作,我一概不會
那我會做啥
什麼事都做,沒一件做好
你不能要求侏儸紀恐龍什麼都會吧

此文章於 2013-11-10 12:24 AM 被 csh238 編輯.
舊 2013-11-10, 12:16 AM #1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sh238離線中  
csh238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7
引用:
作者bebo1210
沒錯,我想說的就是同性戀者領養的心態,如果被領養者已成年,可以選擇同性戀家庭或非同性戀家庭受養,他的決定是什麼?雙父或雙母家庭來自對異性的不認同,這種家庭教育出來的孩子要如何認同異性?
問男女同為何選擇同性戀,答案不外是「我喜歡男(女)人」、「我討厭女(男)人」,這種家庭該認養什麼性別的兒童?在兒童時期就表態自己是同性戀者的人應該是最適合這種家庭的人了。
如果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小孩從小在同志家庭長大,也成了同志,也找同志來組成家庭,還有異性家庭生小孩讓人領養嗎?


你的邏輯太經典了,我還是再開一篇文回你。
首先,哪家的孩子不是異性戀家庭出來的?同性戀如果能生小孩,還會被認為是異類、變態、不正常?
他們只是"愛上"了同性而非異性,行為舉止跟一般人無異。何來的不認同異性之說?

另外性向的確立,是在青春期,第二性徵發展後,才會確立,更甚至有些同性戀要到中年才能確定自己是同性戀。
這就像左右撇子一樣,不到一定程度(例:精密的控制要求或是不斷重複的反射使用),你到底慣用左手還是右手,你能確定嗎?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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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11-10, 12:37 A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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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h238離線中  
ay1156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8
Wink 霧煞煞?

引用:
作者bebo1210
偶贊成同性者可以領養,不過被領養者必須成年。



霧煞煞? 這叫包養而不是領養吧

再咀嚼幾次你會了解
舊 2013-11-10, 01:20 AM #11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y1156離線中  
虛心受教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引用:
作者csh238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就你的回應,我覺得你是不是把領養方法簡化成:只要和小孩訂立契約,就可以領養,不爽時還可以解約變成毫無關係。
要知道契約訂立雙方,都得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講白點,要訂立契約,雙方都得成年才行,未成年得由父母或監護人訂立。
孩子既然都有監護人了,那何來領養之需求和資格?何來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
這法條可沒規範或修改領養條件耶= =




在婚姻下領養的小孩 和契約下領養的小孩會一樣? 婚姻除了保障弱勢那方可以拿錢 還有保障小孩可以基本生活費可以到成年. 契約呢? 法律沒有規定婚姻制度下家庭收入多少可以生小孩. 契約會定基本收入來綁死自己 造成另一個不公平打自己嘴巴? 如果 契約制度又要 靠婚姻制度的民法刑法, 那要這個多錢成家 契約制度幹嘛? 婚姻制度就行啦!!!

我認為 正常的互相照顧到需要金錢上的分享-->遺囑,贈與 難道不夠? 擺明這麼一大包契約就是要偷渡些甚麼目的或是手段.

對於不想靠修法婚姻和遺囑,贈與卻又强調有既有刑法民法當後盾,充滿矛盾的多錢成家 覺得它們想偷渡的事是--->只要甲方創造出家庭或互相照顧的氛圍(就是有性衝動或是沒有性衝動),來讓乙方甘心訂契約然後把錢掏出來給乙方。領養小孩只是包裝來達成讓乙方把錢掏出,乙方將來分手不甩契約,這時只能把小孩丟回國家養, 因為不是自己生的且不會像流浪狗被安樂死。
-----> 有沒有很像現在異性戀的狐狸精或是小白臉??
把同性戀拉進來討論不過是要模糊焦點和讓議題顯得偉大, 這樣才能讓這個多錢詐騙可以成功...
舊 2013-11-10, 02:12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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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受教離線中  
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這部分你終於搞清楚了,我前面早已強調過,我沒有要爭論你們的重點,我就只是要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你們的討論重點,根本不是我在意的.

另外,我早料到你會說上面那段不相等的事件,可能(或可以)推論到相同的結論.
所以,我在上一則(#104),特別把[必然]兩個字加顏色來強調,想不到你還是視而不見,還是中文真的那麼差,[必然]和[可能(或可以)]你都分不出來?

在你引的那篇文章裡,那位仁兄可是直接將不相等的事件,推論到必然會有相同的結果,而未做任何論述.

你舉的例子,和那位仁兄的情形並不相同.
比較類同的,是看到三個人,已知這三個人共同之處都是女性,所以直接推論她們三個都是[美女].
依照這三個人的已知條件,只能推論她們都是[女人],而非必然都是[美女].

函數當然可能是[多對一]函數,但並不是每個函數都必然是[多對一]函數.
這樣,不知道你懂了沒?

但是你的吐糟未必能成功,
今天我說有一個人邏輯考試十題全對,考100分考的真好,可見他邏輯真不錯
你說好個屁呀,明明就有一題錯的很離譜,憑什麼說他邏輯好?
那我只能說,錯了一題了不起算90分,他仍然算是考的很好,就結果來說並沒有任何改變呀


至於你的後半段,我想
你還是沒聽懂,他能推論三人必是美女,當然會有其它的原因來當成理由
當然不可能是三個走過來只要是女人,人家都會說他是美女
所以到底三個人為什麼會做相同的推論,要看推論的理由是什麼,才能做評判
所以結論的重點仍在還是在於,三件事能不能找的到相同的元素
而這是不是真的相同,還是我唬爛的,才是討論的重點,而不是你說不相等就不相等

反過來說我也不可能隨便抓三件事就,就硬拉在一起
如果你真的說我硬拉也可以,那就來討論我所謂相同的元素是什麼
這才有討論的價值
舊 2013-11-10, 02:27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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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離線中  
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EAC212
1.抱歉我還真的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2.你的世界只剩下二分法嗎??"比較"是相對意義,不過我覺的好像也不必跟你解釋,因為你只剩非黑即白了...
3.李明依不能表答個人意見?如果你覺的他不能表答個人意見..那你又在做什麼??

我的回答是,李明依可以表達贊不贊同的意見,甚至表達反對的意見都可以

但是如果他是想表達反對的意見
那要看他反對的理由合不合理,不是說他不能反對

而是要給贊同的人,一個合理的反對理由。


如果他只是為反而反,不需要理由,這是他的自由別人也管不著,但是我嗆他一句管太多,這可不代表我在禁止他發言,兩回事。

此文章於 2013-11-10 02:37 AM 被 老鬼 編輯.
舊 2013-11-10, 02:35 A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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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離線中  
SOE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referee_c
別人討論同志小孩,我不能討論別的嗎?
離題,不是一向是78區的美德?

正因為有些人連國小國中的國文程度都沒有,所以我才要提出來討論,這很難懂嗎?
這有什麼好質疑的?難道,你也沒國小國中的程度?

再強調一次,我進來就只是要討論那位自認很講究邏輯,但實際上邏輯很差的法律工作者.
請問,站長有規定78區不能離題討論主題外的東西嗎?
還是你比站長還大?想限制別人討論的方向?

再請問,你算哪根蔥呢?


我當然不是蔥,我是人,我進來是看大家對這件事的意見

不是來看字詞分析, 你離題沒關係,但你不要中斷或干擾別人對此主題的討論

我並沒有中斷大家的討論,我只是看到有人來鬧場,勸他不要繼續鬧而已

看到你對字在那邊斤斤計較合理推測你的英文程度應該

國小程度都沒有,因為你肯定沒時間去讀其它的語言, 當

然你應該無所謂,你只要中文好就好了我知道

要教中文回火星教啦,連大家在討論什麼都不知道就一直插花...唉

此文章於 2013-11-10 03:13 AM 被 SOED 編輯.
舊 2013-11-10, 03:09 AM #1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ED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老鬼
我的回答是,李明依可以表達贊不贊同的意見,甚至表達反對的意見都可以

但是如果他是想表達反對的意見
那要看他反對的理由合不合理,不是說他不能反對

而是要給贊同的人,一個合理的反對理由。


如果他只是為反而反,不需要理由,這是他的自由別人也管不著,但是我嗆他一句管太多,這可不代表我在禁止他發言,兩回事。

to 老鬼網兄....

角色轉換的想一下喔...
假若您的發言..別人表示不同觀點時,直接無視你發文中的說法,
就認定你並沒有提出反對理由。
您覺的這是什麼狀況呢?

比如第一篇就寫到「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
我相信很多網兄都覺的這是她的理由呀,
很明確的指出,是希望小孩不會因為父母的成員因素而受到外界的壓力
(可能來自同學間朋友間,應該沒有人會以為是來自國外的壓力吧?),
但你的說法看起來就是無視,認為她只是為反而反,沒有理由..

再來..
您說
『闗李明依什麼事?別人吃麵他喊燒?』、『管太多嗎?』、
但您現在說
『李明依可以表達贊不贊同的意見,甚至表達反對的意見都可以』,
『嗆他一句管太多,這可不代表我在禁止他發言,兩回事。』。
角色對換一下,
別人對於您的言論表示『闗老鬼什麼事?別人吃麵他喊燒?』、『管太多嗎?』,
您覺的這是別人認同您可以表達不同意見的表示?
.
.
我投降了.....
說真的....
您想表達的意見,
我非常的害怕誤解它們..
因此.我承認我完全看不懂您想說什麼...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11-10 03:41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3-11-10, 03:39 AM #1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C2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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