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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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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T包廂跳脫衣舞 2女無罪
04:102015/08/04 中國時報 廖素慧 、嘉市 2名傳播妹在嘉義市一家知名KTV包廂跳脫衣舞,上空露兩點,香豔火辣,搞得2名男子渾身慾火難耐,檢警依妨害風化罪法辦,但法官認為包廂為私密空間,且僅供特定2名男子,不構成公然猥褻要件,判2女無罪。 曾有周刊踢爆嘉義市友愛路「春風一條街」傳播妹脫衣陪酒,為洗刷此緋色名聲,警方大力掃蕩,但法官認為檢警取締情色違法罪證不足,法難以入罪。 檢方起訴指出,18歲張女及34歲鄭女於今年5月6日深夜,在一家KTV包廂,以每人每小時1000元代價,裸露上半身跳舞供沈姓、李姓2名男客人觀賞,足以挑起男客的****,涉嫌公然猥褻。檢方聲請簡易判決,但法院改為審判程序。 法官審理,2名脫衣舞孃及2名男客都坦承犯行,也有警方現場取締照片2張,且檢方認定包廂沒有上鎖,隨時有人可以自由進出,符合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刑責要件。法官認為罪證要件仍不足,理由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且須考量其人數是否達於公然之程度。 經查,包廂沒有窗戶,客人租用包廂活動,為私密行為,事發現場只有4人在場,2女露乳跳舞陪唱,服務對象僅限2名男客,不構成公然猥褻罪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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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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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163.27.235.20/Upload/刑法第1...0條修正條文.pdf 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 最高法院31年上字第1513號、28年上字第3428號判例: 本條之妨害秩序罪,須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 如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其目的係在另犯他罪,並非意圖妨害秩序 ,除應成立其他相當罪名外,不能論以妨害秩序罪。 本次修法立法理由說明: 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集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 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 所以關鍵是行為人是否知曉刑150的構成要件,才能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我猜這就是為什麼法官判決不同的原因 另外,從你貼的判決更是顯示出,有無構成妨害秩序是由法官認定 並不是如你所稱,聚眾三人就會構成妨害秩序 對於刑149、150的修法內容,我是贊同的,請不要誤會 我前面也貼了一些我認同的見解 此文章於 2020-08-26 04:26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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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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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在定義聚眾的人數 然後你標題就寫著「 聚集3個人以上就會妨害社會秩序?」 關於「妨害秩序」這一點,我認為新舊法應該都是一樣的 看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官認定 差別在舊法的「公然聚眾」沒有定義,有洞可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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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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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啊 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知曉刑150的構成要件 可是妨害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沒有寫要"妨害秩序" 所以行為人不用知道有妨害秩序,也會犯這條 因為根本就沒有這個構成要件 同樣是3人以上聚眾打人 有無犯150,不同法官認定不同 不就代表法律規定有問題? 籃球場案的法官願意自己跳下來說,雖然新法沒有規定要妨害秩序 但法官認為還是要有妨害秩序才成罪,因此被告無罪 娃娃機案的法官只願意照法律判,新法沒寫要有妨害秩序 所以法官判被告有罪 今天被判有罪的 難道不會認為自己很冤枉嗎? 為什麼另外一個案,也是3人以上聚眾打人 就沒有構成150 問題不就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妨害秩序嗎? 如果法律有規定要妨害秩序 那上述兩個案件的法官,都應該判無罪 法官可以獨立審判、認定 但相近案件,判決南轅北轍,不叫獨立審判 而是司法公平性有問題 雖然你說關於「妨害秩序」這一點,新、舊法法條一樣 但實際上,就是不一樣 你知道什麼是判例嗎? 舊法有判例說,被告必須知道妨害秩序 所以如果沒有修新法 上面兩個案例,依舊法都只能判150無罪 不然就是判決違法 就是因為修了新法 立法理由說,舊的判例不對,不需要有妨害秩序 所以娃娃機的案件,才會判有罪 另外,你提到我標題的問題 前面回過,這邊不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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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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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機一案
二、審酌被告張家維與告訴人因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原因致生 糾紛,本應秉持理性、平和之態度及合法途徑逐一處理或化 解,然被告張家維不思及此,放縱一己怒氣,更攜帶金屬製 成、便於持握、可供兇器使用之擊破器,復夥同被告王孝豪 、吳宏達、黃昱翔三人,在本件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娃娃機 店施強暴、恐嚇,危害公共秩序及他人身心安全,均有不該 ,兼衡被告四人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 告訴人則具狀表明不願再追究,已原諒被告四人,希望法官 給被告四人一個自新的機會等語(參本院卷附民國109 年8 月4 日告訴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 份),被告四人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態度勉可,以及被告四人在本件之角色分工及參 與情形、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籃球場一案 二、按刑法第150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 迫之人,自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 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 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仍以缺乏主觀的犯 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8號判例參 照) ----------------------------------------------------------------- 娃娃機一案明明就是妨害秩序....哪裡沒有? 你舉的這兩案,我看判決書皆有考量是否有妨害秩序 差別在有無妨害秩序之故意,這部分就是看提供的證據以及法官的認定 所以法務部的簡報才有這段 「加強蒐證重點 二、妨害秩序:在場人筆錄、監視器 有無可能波及他人? 附近交通阻礙?其他人走 避?有無影響顧客?不敢上門? 繞路而行?路人急忙叫報警?」 從這幾個判決來看,刑150雖然法條內沒有直接寫到妨害自由 但實際上卻是裁罰的關鍵,因為它歸類在「妨害秩序罪章」 從149條到160條,條文內都沒有寫要「妨害秩序」 那你是不是認為其他法條也同樣有問題? 此文章於 2020-08-26 07:11 PM 被 Tolu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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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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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要遊行示威, 卻又沒有申請到集會遊行的核准
就用"路過"的方法來示威、抗議 ------------------------------------------------ 現在要用法令 : 3個人以上就抓 那要看"聚集"多近才叫3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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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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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保持1.5公尺社交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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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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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條法令有說3個人以上就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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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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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我也想到這點,是要保持多遠距離? 能不能交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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