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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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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此文章於 2013-11-09 07:13 AM 被 虛心受教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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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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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人家是想認養小孩當家人照顧,
卻有一些人思想怪怪的主觀腦補人家是當寵物養, 都沒有父母親疼愛了, 還有人在設限考慮不是一父一母不能疼他們, 這跟沒飯吃了, 你還要他注意每餐要吃健康一點一樣搞笑吧, 有人疼最重要吧, 一個主張一父一母的都可以為了離婚花了11年打官司, 讓小孩變成單親, 說真的我是看不出來他有什麼資格來主張一父一母的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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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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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份可能是屬於你的過度解釋了 1.首先,你下面類比的問題,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那是錯的,並不是法律未查知無罪,而是執法機關沒有制裁到你 沒有制裁到,這跟無罪意思差很多 事實上殺人就是有罪,只是找不到人來制裁 如果我殺人了,但沒人知道我是兇手,我可以逍遙法外沒錯 但是能引申成,法律認同殺人的行為無罪嗎? 而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但他仍然可以明文禁止同性戀無權利收養 但法律沒有這麼做,不代表是因為無法查證就不規範 2.目前在台灣的領養制度 http://adoption.newhopetc.org.tw/adoption_a01.php 可參考網站 針對目前的夫妻,領養的資格挺嚴格的 如果法律針對領養制度,想要排除掉同性戀的領養資格 透過社工是可以很容易做到的 不需要同性配偶登記才做的到 引用:
你想太多了,你以為領養小孩跟養小狗這麼容易 上面的連結給你參考 此文章於 2013-11-09 09:34 A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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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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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質疑要分兩方面來談,至少新聞裡李明依認為一父一母的環境比單親家庭好,也比兩父兩母的家庭好,這總是事實吧? 而多元成家的議題其中一項就是開放同性配偶領養小孩,李明依利用這時發表這些言論,不是反對同性配偶領養那請問又是為了什麼?反對是個人自由沒什麼好說的,但是既然反對同性戀領養,試問不是認為兩父兩母沒資格領養又是什麼。如果李明依認同兩父兩母有資格,那又為何反對? 如果以上的答案為否,那就算兩父兩母的環境壓力比較大,自然會有同性戀父母去解決這問題,又關李明依什麼事?除非李明依認為同性戀父母無法解決問題,那又回來原點,就是李明依仍然認為兩父兩母沒資格領養小孩不是嗎?邏輯上完全合理。 此文章於 2013-11-09 09:54 AM 被 老鬼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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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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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真心認為解放黑奴跟現在某些人為了他們沒辦法通過修法, 所以透過“不尊重法制”的手段來取得私益是同一回事? 解放黑奴可說是人權上的一大進步, 胡亂制定彼此矛盾破綻百出的法律卻不是。 用林肯來類比這些人的行為,也太不倫不類了。 老是要把完全不同又不能類比的事情扯在一起, 這算是有意義的議論? ![]() 對了,如果要這樣說,別忘了希特勒跟墨索里尼剛掌權時,民意支持度都只有個位數,後來這兩個人幹了些什麼應該不用說吧? 此文章於 2013-11-09 10:31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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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震怒市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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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再打迷糊仗 對於民法我不是了解得非常透徹,但是手術簽署這類的行為本來就可以以”關係人”的名義進行,這不是問題吧?目前所需要做的反而是修改醫療法,讓醫師不會因為關係人簽署後的醫療行為被患者家屬告到脫褲才是真的。只要醫療法不改,今天就算伴侶制立法通過,醫院還是不會讓你進急診室的啦!! 代理人制度跟醫療法修正才是你們該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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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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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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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為什麼一直覺的你在曲解她的原意?? 「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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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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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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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我一直覺得你的學識很豐富,如果說草案矛盾且有很多破綻,要提出更合適的修改方法相信不是難事,沒有這樣做的原因是基於反同的立場問題吧。 草案條文彼此矛盾破綻百出都可以改,但是看之前的發言你反對的主要原因應該是「沒有社會共識」、「造成他人的衝擊和困擾」等,但是從林肯解放黑奴以至後來的各民權法案,好像都是在沒有社會共識及造成白人社會衝擊和困擾的情形之下完成的啊。 想想同性戀者可以結為伴侶和領養小孩的「私益」對公益的衝擊,大概就是「讓某些人看了不爽」這樣,說來當初美國黑人獲得平等經濟、政治和社會權利的過程中,似乎也造成了很多白人心裡不爽的公益損害。 我對二戰前的歷史不熟,所以很無恥的去找維基百科的文章來看,發現希特勒掌權前選總統的時候有約35%的得票率,成為總理的時候納粹黨有43.9的得票率,是國會第一大黨,支持度很好的樣子。 接下來成為帝國元首(公民投票得票率89.9%)後,就開始正式整肅佔當時人口1%但有錢的少數派暴力猶太人了,所以我覺得有時候多數派暴力還是比較厲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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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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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難怪會有句經典台詞叫做----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 ![]() 開個小玩笑,希望你不會在意. 該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把李明依講的「站在小孩立場想,在一父一母的環境下,比較沒有外界壓力。」,直接翻譯成[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 現在換成你把這句話翻譯成[李明依反對同性配偶領養小孩]以及[李明依認為兩父兩母沒資格領養小孩]? 關於翻譯的品質和邏輯,你和該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應該是一致的,因而你會覺得他合理且有邏輯,所以就先針對你講的部分來討論. 先談一談中文,這也就是開頭我開那個小玩笑的用意. 何謂[比較]? 根據[教育部資訊網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如下: http://dict.concised.moe.edu.tw/cgi...ueryString=比較 引用:
再來,何謂[反對]? 根據[教育部資訊網國語辭典簡編本]的定義如下: http://dict.concised.moe.edu.tw/cgi...ueryString=反對 引用:
根據定義,[比較]是對於[兩樣以上的事物,評比較量其優劣、高下等。] 也就是說,對於兩件(或以上)的事物,非評斷其絕對的優劣,而是相對的優劣. 有可能兩者(或以上)都是絕對的[優],或是絕對的[劣],但就只是就這兩者(或以上)來評比較評量其相對優劣而已. 套在李明依講的部分,就是李明依認為[一父一母]相對上優於[兩父(或兩母)]. 而[反對]則是不論如何,均認為所指的事物是絕對的[劣],所以不贊成. 套在你講的部分,就是你認定李明依認為[兩父(或兩母)]是絕對的[劣]. 也就是說,這兩者其實並不相等,你直接讓[比較]和[反對]相等,這就是中文不好造成的. 當然,也有可能李明依說得含蓄,她實際上認為[兩父(或兩母)]是絕對的不好(而且很有可能). 但是從電子媒體的新聞報導中她說的話,實際上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她有這種想法. 接下來,再談談何謂[資格]? http://dict.concised.moe.edu.tw/cgi...ueryString=資格 引用:
很明顯的,認為[沒資格]跟認為[那一種比較好,哪一種比較不好],這也不是相同的一件事,直接讓此二者相等,這也是中文不好造成的. 當然再說一次,也有可能李明依說得含蓄,她實際上是認為[兩父(或兩母)]沒資格領養小孩,不過,和上面不同的,這點我不敢肯定. 因為目前既然連單身的同性戀者,法律都沒規定不具有領養小孩的資格,我不認為李明依會想到和談到[資格]的這個層次. 綜合以上,我覺得你還是練一練中文,[比較]好吧. ![]() 不過,上述的部分,都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還是邏輯的問題. 所以,讓我們回到該[自認很講究邏輯]的法律工作者吧. 這位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把李明依講的那句話翻譯成[她覺得有一父一母的家庭才能收養子女]. 這跟你一樣,算是中文不好造成的. 但他將錯誤的解讀,推論出[現行無婚姻可單獨收養子女]和[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即可收養]的法律該廢除,和[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其子女是否應該交由社會機構強制收容,等待有正常一父一母的家庭來收養]這就是邏輯差的問題了. 怎麼說呢? 因為[無婚姻的單身男女]或[僅有一父或是僅有一母]的家庭,跟[同性戀婚姻]的家庭,並不相等,如何能推論出兩者需有相同的結果? 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一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同時[無婚姻狀態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單親媽媽的子女)]本來就是該單親媽媽的子女,跟[領養]這件事,完全沒有相干. 因為[領養]這件事,是把小孩和領養者,從非親子關係變成親子關係; 但單親媽媽的子女和該單親媽媽,本來就是親子關係. 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拿來相提並論,這是該自認很講究邏輯,但邏輯卻很差的法律工作者所犯的第二個邏輯錯誤的證據. 總之,這位仁兄,的確中文差,邏輯也爛. 因而,我上面就說過了,現在最重要的,關係到全PCDVD網友權益的事,那就是趕快人肉出這位中文差,邏輯又爛的法律工作者,避免PCDVD的網友誤採地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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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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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前美國黑人被嚴重的歧視,當奴隸販賣也是算正常的喔??
現在我們在去看以前那些認為歧視黑人的人會不會覺得那些人很可悲!? 要是小孩媽媽是外籍新娘,或是"哄哄哄" 小孩會不會歧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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