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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5
#14


#4


2026-01-08 0749、2000
2026-01-09 0841
2026-01-12 1434


請問 ID: Blurry

1.什麼是[藍綠站隊]?
2.B大是[暴露]啥呢?

PS.
要GET,B大說的真的很難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6-01-12, 02:15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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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Blurry
問:柯文哲三月底宣判? 有罪的機率高嗎? 如果有罪,主要證據是什麼?
43..


什麼鬼... 老大, AI 這樣用玩玩自high是可以. 我建議您針對AI怪怪的答案可以問到底.

舉例: (以下截取您的AI鐵証那部分)
這是目前證據鏈最完整的部分: • 親簽公文與關鍵指示:檢方掌握了柯文哲親筆簽核的公文,以及他在公文上寫下「速審速決」等便條指示。 • 違法創設容積獎勵:檢方認為京華城獲得的「20%容積獎勵」(約5000多坪樓地板面積,市價極高)缺乏法律依據,是柯文哲透過「準用都更條例」違法創設的,專為單一財團量身打造。 • 關鍵會議(便當會):柯文哲被指控在與應曉薇的「便當會」後,直接交辦都發局處理該案,跳過了正常的行政裁量空間,被視為「積極介入」的鐵證。 B. 「收賄」罪證(對價關係) 這部分是定罪「貪污」的最重關鍵,檢方主要連結了兩端金流: • 異常的政治獻金與金流:檢方查出威京集團(沈慶京方)透過旗下員工或相關人頭,在京華城案的關鍵時間點(如容積率通過前後),捐贈大量政治獻金給民眾黨或柯文哲相關帳戶。檢方主張這些錢其實是「賄款」的包裝。 • 不明資金缺口:在政治獻金假帳案中,檢方勾稽出柯文哲相關帳戶有數千萬的資金缺口或不當挪用(如木可公司爭議),並試圖證明這些錢與京華城的利益交換有關。

---------------------------------
於是針對"鐵証"我提出的問題

請問
1. 親簽公文速審速決是鐵証嗎?
2.準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而訂立的嗎? 其他沒有任何一件案子適用嗎?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有違法嗎?是違反了什麼法?
4. 收賄的鐵証錢是沈慶京何時給的? 到柯文哲的哪個戶頭? 即是是爭議, 那算是鐵証嗎? 試圖証明這些錢跟京華城利益交換有關, 但証明了嗎?

以下我AI回應的

以下根據目前公開報導、起訴書內容(尚未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前皆屬檢方主張或辯論階段)、以及司法程序上的說法整理回答你的 4 個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是 京華城案(圖利/收賄) 與 政治獻金相關金流案件。
✅ 1. 親簽公文與「速審速決」指示,是鐵證嗎?

🔹 不一定等於鐵證
檢方可能會提出柯文哲親簽的公文、指示紀錄或傳訊紀錄等,作為證明他有「知道」與「介入」的客觀事實。但:

在刑事訴訟上,「簽核」本身只是證明有簽名、知道或指示行為,而 是否是違法行為、是否有犯意與對價關係 仍需檢方證明。

司法上還要看這些公文能否建立 違法性 + 主觀故意 + 對價性(收賄) 的鏈結。

📌 因此,親簽與指示是證據的一部分,但不能單憑這個就直接定罪——還需要與其他證據合併推論,而不是自動視為「鐵證」。
→ 目前法院是否採信還是審理中,尚未定罪。

✅ 2. 「準用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訂立的嗎?其他案件有沒有適用?

🔹 檢方主張
檢方質疑北市府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來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即使該案不符合法律上的都市更新要件,等於是「違法創設」容獎規則。
他們認為這個規定實務上是為解決京華城案的容積爭議定制的。

🔹 辯方主張與實務情況
辯方與部分專家指出:

都更條例或相關容獎制度並不是法律明文禁止其他案件使用;

都更容積獎勵制度本來就存在,只是解釋或適用範圍具有爭議;

📌
目前是否「專門為京華城設立」在法律上 不是黑白分明的事實,而是解釋與適法性爭點。
具體來說:
✔️ 都更條例本身不是「只為京華城」而訂
❌ 是否適用於京華城案在法律上有爭議(含都委會審查、是否符合要件)

✅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是否違法?違反了什麼法?

🔹 都發局處理程序本身不違法
城市更新容積獎勵制度的審查程序通常是由都市發展局(行政機關)擬案、送都委會審議,再依程序核定。

🔹 檢方質疑的重點
檢方認為:

柯文哲等人明知道該案 不符都市更新法上適用要件;

依舊指示、介入讓都發局與都委會進行審查;
→ 檢方主張這種明知違法仍准予審查的行為「有違法性」。

📌
法律上真正有爭議的不是「交由都發局處理」本身,而是:

是否超越法定授權

是否明知不符條件仍為程序處理

是否因此造成利益輸送

此部分屬於是否違反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相關適用要件與行政正當程序 的依法行政爭議。
法院是否認定違法仍需實體審理後判定。

✅ 4. 收賄的證據:沈慶京何時給?給到哪個戶頭?是鐵證嗎?是否證明與京華城利益交換?

🔹 檢方提出的主張如下(依起訴書):

收款時間 方式 對象
109年2月18日前後 據稱達成「犯意聯絡」,被指示支持京華城容積爭議 柯文哲與沈慶京
政治獻金捐贈 威京集團透過員工或人頭捐給民眾黨或相關帳戶 約 1,500 萬以上

🔹 錢的流向與爭議

檢方主張透過 政治獻金與相關帐戶 的金流串連作為收賄的證據。

有報導提到某些「有紀錄的 Excel 金流表」等被視為證據,但外界質疑強度。

🔹 是否是鐵證?
🔸 檢方認為是有力證據
因為他們主張存在對價:容積利益 ↔ 政治資金流。

🔸 辯方與部分觀察者認為仍有重大爭議

政治獻金合法性很多時需要單獨審查;

金流要直接與圖利行為建立「合意與對價」,證明難度高;
→ 有部分觀點認為目前還不能稱之為「鐵證確定」。

📌 所以目前不能簡單說「已完全證明對價交換」,而是檢方正在提出一系列事證連結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是否成立仍需法院審理判斷。

📌 總結(目前案件性質)
項目 檢方主張 是否確定
親簽公文與指示 有簽名與指示記錄 證據一部分,不直接等於定罪
準用都更條例 不符要件卻適用 有爭議,屬法律適用問題
都發局處理 檢方主張是違法行政行為 必須法院審理
收賄對價關係 主張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交換 證據仍需法院實體認定

若你願意,我也可以整理一份 更精準的證據清單(如動用哪些公文、會議記錄、金流紀錄等) 以便比較檢辯雙方立場與強弱。要不要?
-----------------------------
以上, 樓主你看了以後, 覺得您的AI鐵証夠不夠鐵?

 
舊 2026-01-12, 04:22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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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Blurr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引用:
作者msnow
以上, 樓主你看了以後, 覺得您的AI鐵証夠不夠鐵?


AI如果是我的,我還在這邊瞎BB


我覺得純粹是中文造詣的問題。
被視為積極介入的鐵證,被視為表示某方面或某些人認為的鐵證,
最後是不是被採納成為鐵證要看法官判決。
舊 2026-01-12, 05:10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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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rry離線中  
polor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5
#14


#4


2026-01-08 0749、2000
2026-01-09 0841
2026-01-12 1434、1758


請問 ID: Blurry

1.什麼是[藍綠站隊]?
2.B大是[暴露]啥呢?

PS.
要GET,B大說的真的很難
我也想不通B大為何純粹無法說明自己公開說過的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6-01-12, 05:40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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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出現了別人用的AI不是BB想要的AI~


其實你這樣裝的時候應該早知道會有這一天的.
AI就是你問什麼, 擷取到哪裡, 答案就到哪裡.

要導向, 最好是用他人不能用的工具, 然後機密封存.
舊 2026-01-12, 08:04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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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7
引用:
作者workduck
43…

A. 關鍵的 USB 隨身碟與帳冊
證據內容:報導指出檢方查獲 USB 記載「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

爭議:檢方認為這是收賄 1500 萬元的紀錄;辯方則主張這是下午 3 點見面的時間紀錄。
打插一下,辯方何時主張小沈1500是下午3點見面的時間紀錄
舊 2026-01-13, 12:37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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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離線中  
healthfirst.
Golden Member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206
之前貼個明星的wiki網頁
要AI用時間先後順序整理作品
整理不全就算了
還塞假資訊進來
真的是......

所以AI給的資訊
建議最好從頭到尾100%再看過一次
這篇文太長
我就懶得看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6-01-13, 08:08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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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LDSKINGII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7
嫌文長看結論或總結就好,樓主問的幾乎都有,不過可信度就見人見智
舊 2026-01-13, 09:27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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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離線中  
Blurr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引用:
作者LDSKINGII
嫌文長看結論或總結就好,樓主問的幾乎都有,不過可信度就見人見智


個人覺得正確,了解一件事情AI可以收集資料,甚至有點分析判斷,
但還是要自主篩選。 AI的資料還是來自人類資訊,
如果人類的資訊已經被洗或帶風向,AI的資訊也會是亂的。
舊 2026-01-13, 09:41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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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rry離線中  
Blurr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引用:
作者LDSKINGII
打插一下,辯方何時主張小沈1500是下午3點見面的時間紀錄


對於資訊提出質疑是很正確的,法院上的辯護沒有針對1500提出解釋。

法律上的辯方應該柯文哲本人與律師,實際上的辯方包含柯文哲臉書,陳姵瑜、民眾黨人士。一開始民眾黨的辯護方向是時間。

柯文哲律師怎麼解釋1500

針對柯文哲 USB 隨身碟中記載的「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律師團與檢方在法庭上的攻防非常激烈。

根據 2024 年底至 2025 年底的最新開庭紀錄,柯文哲的律師(主要是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針對這筆紀錄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種解釋與反駁:

1. 否認金流存在:指控檢方「東遮西掩」
律師團在 2025 年底的言詞辯論中強烈主張:「小沈 1500」的金流根本不存在。

針對沈慶京提款紀錄: 檢方指控沈慶京在該段時間提領了 1600 萬元用於行賄,但律師反駁指出,沈慶京每月本來就會提領上千萬現金,且在那筆 1600 萬提領後約一個月,沈又回存了 1000 萬元。

辯解邏輯: 律師批評檢察官在延押庭中「選擇性引用證據」,隱瞞回存事實,以此建構「收賄 1500 萬」的假象來迫使法院羈押。

2. 環境證據反駁:市長室或工地不可能交款
檢方曾指控部分賄款是在市長室或京華城動土典禮工地交付。

律師解釋: 律師團強調,柯文哲身為市長有維安隨扈陪同,出入市長室也有監視器與門禁紀錄,要在這類公共場所「交付大量現金」且不被發現,完全不合常理。

3. 程序性質疑:主張該檔案非柯本人製作
柯文哲在庭上多次表示對該工作簿檔案「不清楚、不知道是誰做的」。

律師解釋: 雖然檔案存在於柯文哲的隨身碟中,但律師團主張檢方無法證明該筆文字是柯文哲「親手輸入」,並以此質疑證據的真實性。

4. 早期說法:指稱是「時間(15:00)」
在案件爆發初期,民眾黨與部分辯護方向曾對外主張這可能是**「下午 3 點(15:00)」**的見面行程。

後續演變: 隨著偵查深入,檢方查出 2022 年 11 月 1 日下午柯文哲確實有行程在身,難以重疊。因此到了 2025 年的審理階段,律師團的策略轉向**「全盤否認有這筆金流」以及「質疑檢方拼湊證據」**。

案件進度補充
由於律師團認為檢方在此證據上涉及偽造或不實推論,甚至在 2025 年 12 月當庭建請法院告發承辦檢察官涉嫌偽造文書。

目前現況: 柯文哲一審判決預計將於 2026 年 3 月 26 日 宣判,屆時法官如何採納「1500」這項證據將是定罪與否的關鍵。
舊 2026-01-13, 09:53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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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rr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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