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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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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2026-01-08 0749、2000 2026-01-09 0841 2026-01-12 1434 請問 ID: Blurry , 1.什麼是[藍綠站隊]? 2.B大是[暴露]啥呢? PS. 要GET,B大說的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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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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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鬼... 老大, AI 這樣用玩玩自high是可以. 我建議您針對AI怪怪的答案可以問到底. 舉例: (以下截取您的AI鐵証那部分) 這是目前證據鏈最完整的部分: • 親簽公文與關鍵指示:檢方掌握了柯文哲親筆簽核的公文,以及他在公文上寫下「速審速決」等便條指示。 • 違法創設容積獎勵:檢方認為京華城獲得的「20%容積獎勵」(約5000多坪樓地板面積,市價極高)缺乏法律依據,是柯文哲透過「準用都更條例」違法創設的,專為單一財團量身打造。 • 關鍵會議(便當會):柯文哲被指控在與應曉薇的「便當會」後,直接交辦都發局處理該案,跳過了正常的行政裁量空間,被視為「積極介入」的鐵證。 B. 「收賄」罪證(對價關係) 這部分是定罪「貪污」的最重關鍵,檢方主要連結了兩端金流: • 異常的政治獻金與金流:檢方查出威京集團(沈慶京方)透過旗下員工或相關人頭,在京華城案的關鍵時間點(如容積率通過前後),捐贈大量政治獻金給民眾黨或柯文哲相關帳戶。檢方主張這些錢其實是「賄款」的包裝。 • 不明資金缺口:在政治獻金假帳案中,檢方勾稽出柯文哲相關帳戶有數千萬的資金缺口或不當挪用(如木可公司爭議),並試圖證明這些錢與京華城的利益交換有關。 --------------------------------- 於是針對"鐵証"我提出的問題 請問 1. 親簽公文速審速決是鐵証嗎? 2.準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而訂立的嗎? 其他沒有任何一件案子適用嗎?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有違法嗎?是違反了什麼法? 4. 收賄的鐵証錢是沈慶京何時給的? 到柯文哲的哪個戶頭? 即是是爭議, 那算是鐵証嗎? 試圖証明這些錢跟京華城利益交換有關, 但証明了嗎? 以下我AI回應的 以下根據目前公開報導、起訴書內容(尚未經法院實體判決確定前皆屬檢方主張或辯論階段)、以及司法程序上的說法整理回答你的 4 個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是 京華城案(圖利/收賄) 與 政治獻金相關金流案件。 ✅ 1. 親簽公文與「速審速決」指示,是鐵證嗎? 🔹 不一定等於鐵證 檢方可能會提出柯文哲親簽的公文、指示紀錄或傳訊紀錄等,作為證明他有「知道」與「介入」的客觀事實。但: 在刑事訴訟上,「簽核」本身只是證明有簽名、知道或指示行為,而 是否是違法行為、是否有犯意與對價關係 仍需檢方證明。 司法上還要看這些公文能否建立 違法性 + 主觀故意 + 對價性(收賄) 的鏈結。 📌 因此,親簽與指示是證據的一部分,但不能單憑這個就直接定罪——還需要與其他證據合併推論,而不是自動視為「鐵證」。 → 目前法院是否採信還是審理中,尚未定罪。 ✅ 2. 「準用都更條例」是專為京華城訂立的嗎?其他案件有沒有適用? 🔹 檢方主張 檢方質疑北市府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來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即使該案不符合法律上的都市更新要件,等於是「違法創設」容獎規則。 他們認為這個規定實務上是為解決京華城案的容積爭議定制的。 🔹 辯方主張與實務情況 辯方與部分專家指出: 都更條例或相關容獎制度並不是法律明文禁止其他案件使用; 都更容積獎勵制度本來就存在,只是解釋或適用範圍具有爭議; 📌 目前是否「專門為京華城設立」在法律上 不是黑白分明的事實,而是解釋與適法性爭點。 具體來說: ✔️ 都更條例本身不是「只為京華城」而訂 ❌ 是否適用於京華城案在法律上有爭議(含都委會審查、是否符合要件) ✅ 3. 一般都更條例交由都發局處理是否違法?違反了什麼法? 🔹 都發局處理程序本身不違法 城市更新容積獎勵制度的審查程序通常是由都市發展局(行政機關)擬案、送都委會審議,再依程序核定。 🔹 檢方質疑的重點 檢方認為: 柯文哲等人明知道該案 不符都市更新法上適用要件; 依舊指示、介入讓都發局與都委會進行審查; → 檢方主張這種明知違法仍准予審查的行為「有違法性」。 📌 法律上真正有爭議的不是「交由都發局處理」本身,而是: 是否超越法定授權 是否明知不符條件仍為程序處理 是否因此造成利益輸送 此部分屬於是否違反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相關適用要件與行政正當程序 的依法行政爭議。 法院是否認定違法仍需實體審理後判定。 ✅ 4. 收賄的證據:沈慶京何時給?給到哪個戶頭?是鐵證嗎?是否證明與京華城利益交換? 🔹 檢方提出的主張如下(依起訴書): 收款時間 方式 對象 109年2月18日前後 據稱達成「犯意聯絡」,被指示支持京華城容積爭議 柯文哲與沈慶京 政治獻金捐贈 威京集團透過員工或人頭捐給民眾黨或相關帳戶 約 1,500 萬以上 🔹 錢的流向與爭議 檢方主張透過 政治獻金與相關帐戶 的金流串連作為收賄的證據。 有報導提到某些「有紀錄的 Excel 金流表」等被視為證據,但外界質疑強度。 🔹 是否是鐵證? 🔸 檢方認為是有力證據 因為他們主張存在對價:容積利益 ↔ 政治資金流。 🔸 辯方與部分觀察者認為仍有重大爭議 政治獻金合法性很多時需要單獨審查; 金流要直接與圖利行為建立「合意與對價」,證明難度高; → 有部分觀點認為目前還不能稱之為「鐵證確定」。 📌 所以目前不能簡單說「已完全證明對價交換」,而是檢方正在提出一系列事證連結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是否成立仍需法院審理判斷。 📌 總結(目前案件性質) 項目 檢方主張 是否確定 親簽公文與指示 有簽名與指示記錄 證據一部分,不直接等於定罪 準用都更條例 不符要件卻適用 有爭議,屬法律適用問題 都發局處理 檢方主張是違法行政行為 必須法院審理 收賄對價關係 主張容積利益與政治金流交換 證據仍需法院實體認定 若你願意,我也可以整理一份 更精準的證據清單(如動用哪些公文、會議記錄、金流紀錄等) 以便比較檢辯雙方立場與強弱。要不要? ----------------------------- 以上, 樓主你看了以後, 覺得您的AI鐵証夠不夠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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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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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I如果是我的,我還在這邊瞎BB 我覺得純粹是中文造詣的問題。 被視為積極介入的鐵證,被視為表示某方面或某些人認為的鐵證, 最後是不是被採納成為鐵證要看法官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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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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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2026-01-08 0749、2000 2026-01-09 0841 2026-01-12 1434、1758 請問 ID: Blurry , 1.什麼是[藍綠站隊]? 2.B大是[暴露]啥呢? PS. 要GET,B大說的真的很難 我也想不通B大為何純粹無法說明自己公開說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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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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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了別人用的AI不是BB想要的AI~
其實你這樣裝的時候應該早知道會有這一天的. AI就是你問什麼, 擷取到哪裡, 答案就到哪裡. 要導向, 最好是用他人不能用的工具, 然後機密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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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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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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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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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貼個明星的wiki網頁
要AI用時間先後順序整理作品 整理不全就算了 還塞假資訊進來 真的是...... 所以AI給的資訊 建議最好從頭到尾100%再看過一次 這篇文太長 我就懶得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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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21
文章: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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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文長看結論或總結就好,樓主問的幾乎都有,不過可信度就見人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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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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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個人覺得正確,了解一件事情AI可以收集資料,甚至有點分析判斷, 但還是要自主篩選。 AI的資料還是來自人類資訊, 如果人類的資訊已經被洗或帶風向,AI的資訊也會是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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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新竹 台灣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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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資訊提出質疑是很正確的,法院上的辯護沒有針對1500提出解釋。 法律上的辯方應該柯文哲本人與律師,實際上的辯方包含柯文哲臉書,陳姵瑜、民眾黨人士。一開始民眾黨的辯護方向是時間。 柯文哲律師怎麼解釋1500 針對柯文哲 USB 隨身碟中記載的「2022/11/1 小沈 1500 沈慶京」,律師團與檢方在法庭上的攻防非常激烈。 根據 2024 年底至 2025 年底的最新開庭紀錄,柯文哲的律師(主要是鄭深元、陸正義、蕭奕弘)針對這筆紀錄主要提出了以下四種解釋與反駁: 1. 否認金流存在:指控檢方「東遮西掩」 律師團在 2025 年底的言詞辯論中強烈主張:「小沈 1500」的金流根本不存在。 針對沈慶京提款紀錄: 檢方指控沈慶京在該段時間提領了 1600 萬元用於行賄,但律師反駁指出,沈慶京每月本來就會提領上千萬現金,且在那筆 1600 萬提領後約一個月,沈又回存了 1000 萬元。 辯解邏輯: 律師批評檢察官在延押庭中「選擇性引用證據」,隱瞞回存事實,以此建構「收賄 1500 萬」的假象來迫使法院羈押。 2. 環境證據反駁:市長室或工地不可能交款 檢方曾指控部分賄款是在市長室或京華城動土典禮工地交付。 律師解釋: 律師團強調,柯文哲身為市長有維安隨扈陪同,出入市長室也有監視器與門禁紀錄,要在這類公共場所「交付大量現金」且不被發現,完全不合常理。 3. 程序性質疑:主張該檔案非柯本人製作 柯文哲在庭上多次表示對該工作簿檔案「不清楚、不知道是誰做的」。 律師解釋: 雖然檔案存在於柯文哲的隨身碟中,但律師團主張檢方無法證明該筆文字是柯文哲「親手輸入」,並以此質疑證據的真實性。 4. 早期說法:指稱是「時間(15:00)」 在案件爆發初期,民眾黨與部分辯護方向曾對外主張這可能是**「下午 3 點(15:00)」**的見面行程。 後續演變: 隨著偵查深入,檢方查出 2022 年 11 月 1 日下午柯文哲確實有行程在身,難以重疊。因此到了 2025 年的審理階段,律師團的策略轉向**「全盤否認有這筆金流」以及「質疑檢方拼湊證據」**。 案件進度補充 由於律師團認為檢方在此證據上涉及偽造或不實推論,甚至在 2025 年 12 月當庭建請法院告發承辦檢察官涉嫌偽造文書。 目前現況: 柯文哲一審判決預計將於 2026 年 3 月 26 日 宣判,屆時法官如何採納「1500」這項證據將是定罪與否的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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