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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456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8
李國輝縱火奪9命逃死

https://tw.news.yahoo.com/%E6%9D%8E...-130516650.html

原本李國輝一審、二審到更二審,法院4度判他死刑,不料去年更三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李國輝放火目的是為了燒死隔壁室友,但隔壁室友沒死,因此無辜死亡的9人是被李國輝「間接殺人故意」,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不料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四度判死最後還可以逃過死刑
間接殺人故意?!
所以只要目標沒死就可以算間接殺人故意?
越來越看不懂現在的判決是怎麼回事
以後網路梗會變成殺死九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舊 2023-05-26, 08:4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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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456現在在線上  
YorkHapy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0
明年大選下架民進黨

在送1.5假博士蹲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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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3-05-26, 09:0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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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Hapy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17108

照這篇的解讀

1.故意殺人:我知道放這個火這9個人一定會死,我就是要這9個人死(法院認為不成立)
2.間接故意殺人:我知道放這個火這9個人可能會死,也可能不會,但我要殺的不是這9個人(法院認為成立)
3.認識過失:我事先根本不認為放這個火這9個人會死,因此我沒有上面2項故意殺人的問題,我只是認知錯誤,只有過失責任(上面那篇筆者認為這點成立)


法院說故意殺人這最重的罪才能判死
而你沒有故意要殺這9個人所以故意殺人不成立
只能成立2的間接故意殺人
然後又解釋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第36號一般性意見〉」間接故意殺人不算最重的罪…
(上面那篇的筆者認為這個解釋有誤)

有時候想想
正義不見得是法律能夠給我們的
要自求多福啊

此文章於 2023-05-26 09:27 AM 被 dkjfso 編輯.
舊 2023-05-26, 09:24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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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A10_DDT
Silent Member
 
A10_DD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0
舊 2023-05-26, 09:3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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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_DDT離線中  
又見阿鳥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qwer456
所以只要目標沒死就可以算間接殺人故意?



刑法打擊錯誤的基本考題
a要殺b,於是對他開一槍,結果打歪了,打死了路人c
a-b:殺人未遂
a-c:過失致死
想像競合,哪個重就判哪個

不過,我的刑法老師的看法是...客觀等價
a要殺人,c被他殺了,故意殺人
至於a要殺誰,客觀上,我們無法得知a的真意
天曉得a真的事是要殺誰...
所以他說要殺b,也就加一條殺人未遂

他的觀點不考慮打擊錯誤...
你要犯罪,也做了...還要考慮這個對象是不是你的目標..沒意義

說一下我對本案的看法
殺人未遂與9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就判9個過失致死...一個死者算一個法益,就一個犯罪
炸飛機,死了幾百個人,也要算一罪嗎?
還有一個公共危險罪....不過,也是想像競合,被吸收

9個過失致死,一罪一罰... 單罪5年以下
因造成損失重大,造成多人死亡...算上限5年
總刑期45年...所以,我也不喜歡刑期上限30年那一條

此文章於 2023-05-26 09:57 AM 被 又見阿鳥 編輯.
舊 2023-05-26, 09:48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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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要相信他們文字上都一定很正確, 至於其它方面, 別多想了.
舊 2023-05-26, 10:20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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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現在在線上  
黑禾
Advance Member
 
黑禾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嗯~~

法匠...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23-05-26, 11:2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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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這好比另一串說到偽造文書吞了650多萬, 因為有繳還所以只盼9個月.
又好比詐騙2百萬, 或許對一些人來說金額不高, 對被騙老人因此自殺了.

說真的, 很神奇的... 思考邏輯啊, 已經完全脫離常態了.
突然想到審死官裡面說可憐人因此自殺是很傻, 那個笑嘻嘻的場面.
舊 2023-05-26, 11:24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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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現在在線上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刑法打擊錯誤的基本考題
a要殺b,於是對他開一槍,結果打歪了,打死了路人c
a-b:殺人未遂
a-c:過失致死
想像競合,哪個重就判哪個

不過,我的刑法老師的看法是...客觀等價
a要殺人,c被他殺了,故意殺人
至於a要殺誰,客觀上,我們無法得知a的真意
天曉得a真的事是要殺誰...
所以他說要殺b,也就加一條殺人未遂

他的觀點不考慮打擊錯誤...
你要犯罪,也做了...還要考慮這個對象是不是你的目標..沒意義

說一下我對本案的看法
殺人未遂與9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就判9個過失致死...一個死者算一個法益,就一個犯罪
炸飛機,死了幾百個人,也要算一罪嗎?
還有一個公共危險罪....不過,也是想像競合,被吸收

9個過失致死,一罪一罰... 單罪5年以下
因造成損失重大,造成多人死亡...算上限5年
總刑期45年...所以,我也不喜歡刑期上限30年那一條


不要胡扯好嗎。

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成立間接故意,就是故意犯。

本件依然是成立殺人罪,成立一罪的原因是一行為。
歷審判決罪名都沒有變過,只有刑度有變動而已。
舊 2023-05-26, 11:24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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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前43
9個過失致死,一罪一罰... 單罪5年以下
因造成損失重大,造成多人死亡...算上限5年
總刑期45年...所以,我也不喜歡刑期上限30年那一條
一罪一罰在臺灣就是個笑話

合併執行先裁掉一大半(最高刑期)

比例原則(過失?)再對半(甚至更少)

加到兩百多年都沒用←在美國才有用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23-05-26, 11:26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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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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