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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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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輝縱火奪9命逃死
https://tw.news.yahoo.com/%E6%9D%8E...-130516650.html
原本李國輝一審、二審到更二審,法院4度判他死刑,不料去年更三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李國輝放火目的是為了燒死隔壁室友,但隔壁室友沒死,因此無辜死亡的9人是被李國輝「間接殺人故意」,並非情節最嚴重之罪,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上訴,不料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李國輝確定逃死。 四度判死最後還可以逃過死刑 間接殺人故意?! 所以只要目標沒死就可以算間接殺人故意? ![]() ![]() 越來越看不懂現在的判決是怎麼回事 ![]() ![]() 以後網路梗會變成殺死九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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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Jan 202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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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大選下架民進黨
在送1.5假博士蹲馬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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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綠x部隊 Hermit Crab IDF304 老老濕 豆子*停權中* ㄧ本道 非常奇怪 惡蟲 nazi1 rcack EBiEbi*停權中* hillhsu sakuraman AirStorms*停權中* hendry2002 jerry20530 Quaker2013 tommy84566 maskedrider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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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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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17108
照這篇的解讀 1.故意殺人:我知道放這個火這9個人一定會死,我就是要這9個人死(法院認為不成立) 2.間接故意殺人:我知道放這個火這9個人可能會死,也可能不會,但我要殺的不是這9個人(法院認為成立) 3.認識過失:我事先根本不認為放這個火這9個人會死,因此我沒有上面2項故意殺人的問題,我只是認知錯誤,只有過失責任(上面那篇筆者認為這點成立) 法院說故意殺人這最重的罪才能判死 而你沒有故意要殺這9個人所以故意殺人不成立 只能成立2的間接故意殺人 然後又解釋依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第36號一般性意見〉」間接故意殺人不算最重的罪… (上面那篇的筆者認為這個解釋有誤) 有時候想想 正義不見得是法律能夠給我們的 要自求多福啊 此文章於 2023-05-26 09:27 AM 被 dkjfs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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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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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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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 刑法打擊錯誤的基本考題 a要殺b,於是對他開一槍,結果打歪了,打死了路人c a-b:殺人未遂 a-c:過失致死 想像競合,哪個重就判哪個 不過,我的刑法老師的看法是...客觀等價 a要殺人,c被他殺了,故意殺人 至於a要殺誰,客觀上,我們無法得知a的真意 天曉得a真的事是要殺誰... 所以他說要殺b,也就加一條殺人未遂 他的觀點不考慮打擊錯誤... 你要犯罪,也做了...還要考慮這個對象是不是你的目標..沒意義 說一下我對本案的看法 殺人未遂與9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就判9個過失致死...一個死者算一個法益,就一個犯罪 炸飛機,死了幾百個人,也要算一罪嗎? 還有一個公共危險罪....不過,也是想像競合,被吸收 9個過失致死,一罪一罰... 單罪5年以下 因造成損失重大,造成多人死亡...算上限5年 總刑期45年...所以,我也不喜歡刑期上限30年那一條 此文章於 2023-05-26 09:57 AM 被 又見阿鳥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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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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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相信他們文字上都一定很正確, 至於其它方面, 別多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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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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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法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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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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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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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比另一串說到偽造文書吞了650多萬, 因為有繳還所以只盼9個月.
又好比詐騙2百萬, 或許對一些人來說金額不高, 對被騙老人因此自殺了. 說真的, 很神奇的... 思考邏輯啊, 已經完全脫離常態了. 突然想到審死官裡面說可憐人因此自殺是很傻, 那個笑嘻嘻的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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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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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胡扯好嗎。 間接故意也是故意的一種,成立間接故意,就是故意犯。 本件依然是成立殺人罪,成立一罪的原因是一行為。 歷審判決罪名都沒有變過,只有刑度有變動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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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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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併執行先裁掉一大半(最高刑期) 比例原則(過失?)再對半(甚至更少) 加到兩百多年都沒用←在美國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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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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