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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以後殺人叫多一點就可以判很輕!? 然後自已不要到場就行了!?

https://tw.news.yahoo.com/%E8%80%81...-043700038.html

靠 大家分一分 反正 最重才八年 坐超過三分之二就出來了 爽YY

主謀才一年多~~~~~~~~~~ 真爽



記得自已不要到場就沒事 就算有事 也才一年多


法官真的好棒棒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22-09-20, 05:5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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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Another On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218
重點是法官用傷害致死罪去判刑

而不是用殺人罪去判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22-09-20, 07:27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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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ther One離線中  
abist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引用:
作者Another One
重點是法官用傷害致死罪去判刑

而不是用殺人罪去判


真要給一個人怎樣
開車撞是最...
舊 2022-09-21, 12:20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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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ist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真的很扯....
凌虐致死竟然還不算殺人?!!
法官是認為要秒殺才叫殺人嗎?
就算是用傷害罪判,致人於死也有無期徒刑,
法官認為他們手段殘忍也只有判 7年 8年...............
反正最後也一不會關滿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22-09-21, 02:20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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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那部電影, 我怎麼知道他很弱, 隔天就死了? 我傷了一根指頭, 如果之後暴斃算誰的...

有時候星爺的電影很寫實.
舊 2022-09-21, 07:32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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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離線中  
qtttt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20
我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
用傷害致死罪起訴法官當然用這判阿....
檢察官問題很大.....
殺人罪不用用傷害致死最起訴....
結果當然是這樣....
主嫌也沒用教唆殺人起訴....
人命不值錢這檢察官怎了.....
舊 2022-09-21, 07:35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ttttn離線中  
豆子
*停權中*
 
豆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山與海之間...
文章: 58
其實叫別人去死殺恐龍比較快啦.....
舊 2022-09-21, 07:55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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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子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引用:
作者qttttn
我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
用傷害致死罪起訴法官當然用這判阿....
檢察官問題很大.....
殺人罪不用用傷害致死最起訴....
結果當然是這樣....
主嫌也沒用教唆殺人起訴....
人命不值錢這檢察官怎了.....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0551
引用: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也就是說,只要是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的事實,法院都可以一併審究,並依同法第300條規定,得變更檢察官所引之起訴法條,並不算是自行擴張審判範圍。

例如:檢察官起訴甲拿棒球棍打乙成立「普通傷害罪」,但法官審理時發現甲其實是想要拿棒球棍打死乙,所以應該是成立「殺人罪」,而不是普通傷害罪,這時法官就可以變更檢察官起訴的法條。


可是這篇標題是「有時候不是法官「恐龍」,因為法院只能審判檢方起訴的人與罪名」
不知我是否有誤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0001&FLNO=300
引用:
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此文章於 2022-09-21 08:45 AM 被 oversky. 編輯.
舊 2022-09-21, 08:43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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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有點好奇
逼簽本票算不算一種強盜行為
舊 2022-09-21, 08:55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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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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