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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7
資遣新招??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4610718


怎麼感覺是新的招式(有人有感覺嗎??)
     
      
舊 2015-11-16, 02:0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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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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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資遣只要該給的有給,為什麼不行
 
舊 2015-11-16, 05:23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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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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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456
肯資遣總比自己走啥都沒有好

錢入袋才是真
舊 2015-11-16, 05:4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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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濕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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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7
引用:
作者d61s
資遣只要該給的有給,為什麼不行



改善
計畫通知書
缺失??
你如何看 這東西??
舊 2015-11-16, 05:4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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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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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59
引用:
作者@"@
改善計畫通知書
缺失??
你如何看 這東西??


不懂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
直接給資遣費不是比較快?
舊 2015-11-16, 05: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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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離線中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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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dai66
不懂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
直接給資遣費不是比較快?


按勞基法,公司不可無故資遣員工
非業務縮減資遣只有不適任這理由
那如何不適任是需要證明的
要不然被反口打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不是多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6)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未留用之員工。
(8)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9)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0)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11)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12)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13)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此文章於 2015-11-16 06:06 PM 被 gdrs 編輯.
舊 2015-11-16, 06:0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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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59
引用:
作者gdrs
按勞基法,公司不可無故資遣員工
非業務縮減資遣只有不適任這理由
那如何不適任是需要證明的
要不然被反口打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不是多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懂了,可是.....有公司在管勞基法嗎....
業務緊縮還不是公司說了算......
舊 2015-11-16, 06:11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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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離線中  
d61s
Major Member
 
d61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引用:
作者@"@
改善計畫通知書
缺失??
你如何看 這東西??

不如您先說說這問題在哪裡?
比較好討論

不然原PO對自己的職務內容什麼都沒交代清楚,您也是從一堆問號裡預設立場又提出問號

說不定公司已經多次向原PO指點缺失了,他自己不認同,而且有說"我要求用資遣",代表原PO自己知道不適任的事實
舊 2015-11-16, 06:15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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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s離線中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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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dai66
懂了,可是.....有公司在管勞基法嗎....
業務緊縮還不是公司說了算......


如果公司還有在擴張,就不能用業務緊縮
這通常都是有在用外勞或建教生的公司才會比較注重
舊 2015-11-16, 06:1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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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蚊燈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7
引用:
作者dai66
不懂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
直接給資遣費不是比較快?


因為正常流程資遣要事先通報勞工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點.......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公司要證明你確實不適任的證明,
一些人資就想到輔導計畫書!!
跟勞工局證明我還有計畫輔導你,
但你就像扶不起的阿斗,我也很無奈要資遣你......

能夠這樣被資遣走,該公司還算有點制度與良心!!
不用想太多,拿得到資遣費最實際!!
舊 2015-11-16, 06:1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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