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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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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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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只要該給的有給,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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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資遣總比自己走啥都沒有好
錢入袋才是真 |
引用:
改善計畫通知書 缺失?? 你如何看 這東西?? |
引用:
不懂公司為何還要這麼麻煩? 直接給資遣費不是比較快? |
引用:
按勞基法,公司不可無故資遣員工 非業務縮減資遣只有不適任這理由 那如何不適任是需要證明的 要不然被反口打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不是多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於下列情形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給付資遣費,分述如下: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 (6)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7)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未留用之員工。 (8)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9)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0)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11)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12)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13)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引用:
懂了,可是.....有公司在管勞基法嗎.... :unbelief: 業務緊縮還不是公司說了算...... :stupefy: |
引用:
不如您先說說這問題在哪裡? 比較好討論 不然原PO對自己的職務內容什麼都沒交代清楚,您也是從一堆問號裡預設立場又提出問號 說不定公司已經多次向原PO指點缺失了,他自己不認同,而且有說"我要求用資遣",代表原PO自己知道不適任的事實 |
引用:
如果公司還有在擴張,就不能用業務緊縮 這通常都是有在用外勞或建教生的公司才會比較注重 |
引用:
因為正常流程資遣要事先通報勞工局!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點.......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所以公司要證明你確實不適任的證明, 一些人資就想到輔導計畫書!! 跟勞工局證明我還有計畫輔導你, 但你就像扶不起的阿斗,我也很無奈要資遣你...... 能夠這樣被資遣走,該公司還算有點制度與良心!! 不用想太多,拿得到資遣費最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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