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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台中市工地事故(捷運),雇主免責嗎?!

有關於 台中市 重大工安意外,我可以問一下 政府會罰包商嗎?
還是合蟹掉。
或是重罰.....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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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5-04-12, 11:5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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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離線中  
真象
Basic Member
 
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職安法
雇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裡指的雇主,是指現場有指揮,管理,監督作業的工地負責人,而非事業經營負責人。
例如:台電下包商工人出事,不可能把台電董事長抓去關。
 
__________________
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5-04-13, 12:0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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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pompom
有關於 台中市 重大工安意外,我可以問一下 政府會罰包商嗎?
還是合蟹掉。
或是重罰.....幾萬。

記得有罰吧.....應該是3萬元的樣子....

然後大公司都會聘請一些員工(有相關證照)幫忙扛責任被判刑抓去關的....請放心
舊 2015-04-13, 01:00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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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pompom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72
引用:
作者真象
職安法
雇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裡指的雇主,是指現場有指揮,管理,監督作業的工地負責人,而非事業經營負責人。
例如:台電下包商工人出事,不可能把台電董事長抓去關。



只有刑責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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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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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舊 2015-04-13, 01:0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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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mpom離線中  
目乏目艮目青
Amateur Member
 
目乏目艮目青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
引用:
作者真象
職安法
雇主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這裡指的雇主,是指現場有指揮,管理,監督作業的工地負責人,而非事業經營負責人。
例如:台電下包商工人出事,不可能把台電董事長抓去關。


那如果一般生產線上出了事,不知道是罰產線領班還是產線課長?

還是兩個都罰?.....

類似案例好像都沒看過
舊 2015-04-13, 02:19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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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乏目艮目青離線中  
真象
Basic Member
 
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工作場所負責人:受雇主(非股份公司)或雇主(股份公司)代理人(專業經理人,經理,副理,課長,領班等有管理實權的人)指揮,管理,監督勞工作業之人。
意味的是在現場有決定權之人
若現場領班向經理報備,而經理仍執意要做,則責任由經理扛,而非現場領班。
__________________
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5-04-13, 08:27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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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引用:
作者真象
工作場所負責人:受雇主(非股份公司)或雇主(股份公司)代理人(專業經理人,經理,副理,課長,領班等有管理實權的人)指揮,管理,監督勞工作業之人。
意味的是在現場有決定權之人
若現場領班向經理報備,而經理仍執意要做,則責任由經理扛,而非現場領班。


我其實聽不太懂
所以依此時事件, 假設要賠100萬 (比較好算,並非此金額) , 假設"扛"的定義就是要賠錢
經理100%出這筆錢?
還是有可能 北捷20%中市府20%營造商20%包商20%經理20% ?
舊 2015-04-13, 02:49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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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ngra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145
引用:
作者真象
工作場所負責人:受雇主(非股份公司)或雇主(股份公司)代理人(專業經理人,經理,副理,課長,領班等有管理實權的人)指揮,管理,監督勞工作業之人。
意味的是在現場有決定權之人
若現場領班向經理報備,而經理仍執意要做,則責任由經理扛,而非現場領班。


死無對證
__________________
[楊威利語錄]
『對於不喜歡的人,我沒必要去討好他,不瞭解我的人,我也不必非讓他瞭解我不可。』
----出自第十六冊第19頁。
舊 2015-04-13, 02:56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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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ngray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tingray
死無對證


應該不至於到死無對證的地步 ....

用科學驗證應該很容易掌握到缺失責任!!

工地施工都有一定的SOP,

從頭到尾走一次,就該抓到問題點!!

此文章於 2015-04-13 03:04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5-04-13, 03:03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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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離線中  
真象
Basic Member
 
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基本上工程不烈能照SOP完全做到
我相信連日本及德國都辦不到
頂多只能做到八成吧!
另外賠償金的部份有分發生意外時雇主要先付的賠償金外,受害家屬可另向公司及工地負責人求取民事上的賠償。
我的意思是,現場負責的人負全責,例如:老闆跟工頭講,這裡交給你發落。若是工頭覺得有問題不能作,打電話回報老闆,老闆說做下去。則責任歸老闆。
若是工頭沒把現場情況回報給老闆,老闆怎麼會知道現場有危險情況?
小公司或許老闆會在工地現場盯,可以知道狀況,但像台電,中華電信這種大公司,董事長不可能知道底下所有工程的狀況。萬一發生事情要董事長來判刑,或是賠錢。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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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15-04-13, 03:3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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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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