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1
|
若被公司查到員工有前科....公司是否可解僱??
應徵作業員....履歷表上有要求職者填寫....
有無前科及有無訴訟官司過這項.....因是更生人想重新開始.... 又怕照實寫會找不到工作.....所以在履歷表上都寫"無" ..... 公司在履歷表最後也寫說: "若被查到履歷表虛偽填寫者.....同意公司無條件解顧" 在這句話的下方還要求職者簽名..... 公司當然是合法的上櫃公司... 求職者在履歷表上除了前科的事情做假外... 其他基本資料都是照實填寫..... 若哪天被公司查到....或被某員工檢舉... 請問公司是否可隨意解僱有前科的員工??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
現在有個資法保護....
公司想查沒那麼容易 , 除非當事人同意....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若被公司查到員工有前科....公司是否可解僱??
還有一些公司 會寫說 沒作滿幾天不能領薪水
這基本上也算違法.........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
有些像是保全業 幾乎就要求絕對的清白。
個資法一點用都沒有 google 能力這麼強大 XD 現在的大一點的公司都有能力 用徵信的 也是可以弄的到 你的基本身家。 像某些公司 進去時 不是會叫你寫幾個保證人之類的 有些 就會閒閒沒事 打個電話去問問看你的身平為人的也有~~~ 竟然是更生人 也不要怕人知道 自已是更生人 你愈藏人家愈看不起你。 反正是自已年輕做錯事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往後的人生 認認真真活下去吧。 此處不留爺 自有留爺處。 新竹 的 夜市 最近有個 大哥在賣蛋捲 我看生意也不錯呀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2
|
引用:
那位仁兄從台南出去滴 做法口味一模模一樣樣 好吃 ![]() 朋友還買來台南請我吃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文章: 8
|
好像民國100年之後 法院判決書就開始揭露原告被告的名字了 網路就可以查到了
示範一下 比方說有一位林雨痕先生來公司應徵 查查看...... 103,基簡,387 【裁判案由】 竊盜 被 告 林雨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速偵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雨痕竊盜,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103,基簡,797 被 告 林雨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776 號、第1184號、第1185號),本院受理後(103 年度易字第196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 序,爰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雨痕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當然你也可以再去GOOGLE林雨痕是誰? 此文章於 2014-06-18 10:30 PM 被 Z字特攻 編輯.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7
|
收到檢察官發的紙本
姓名地址都會有 當時我看到的時候也很傻眼 萬一對方不爽,跑來我家放火,這要算誰的? 幫兇法院? ![]()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86
|
有些一開始就會要求提供「良民證」
也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還不用花公司任何成本 要你花自己的錢,自己花時間去警察局辦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180
|
勞基法規定的話,只有兩條雇主可以終止契約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文章於 2014-06-18 10:51 PM 被 globemai 編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