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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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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修正 勞工超時工作罰雇主30萬
更新日期:2011/06/14 06:25 立法院院會昨天(12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雇主沒有設置勞工名卡、工時違法規定、休假及國定假日不符規定,將雇主的處罰,由6000元以上、6萬以下罰鍰,提高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而且可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修法條文也增列公佈姓名條款,規定企業主如果讓勞工超時加班、不給加班費或違反勞基法的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都可以公佈雇主姓名。 不過,原先外界關注,有關保全人員責任制工作未設工時上限的問題,院會最後決定不予修正,每月正常工作不得超過208小時的工時限制最後沒有過關。 -------------- 政府至少有做點事了。勞工朋友們,或許看在飯碗上,不會上街抗議。但至少要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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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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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 當責任制都能無限上綱! 無薪假能拿諾貝爾獎時! 我已經沒什麼好期待的了! 就跟打房一樣! 一邊打房一邊大量放寬申請房貸! 到底是做給誰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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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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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連續處罰是指?
改善時間如果有一個月...那很多小公司都有辦法被連續處罰。 很多中小企業一個月加班費就不只30萬。 如果改善時間只有幾天或立刻改善,「可能」有點用處。 此文章於 2011-06-14 11:29 PM 被 NONOPI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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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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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就不會說 責任制了
直接說 分配制,你今天分到這些工作就是要做完才能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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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風格很直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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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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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雇主,勞工還是超時,還是受到不利益,罰的錢有分給或者燒給勞工嗎?
何不改成超時多少,(真正的)大老闆就去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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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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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嗯..喔..耶..舒服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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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作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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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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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律還是屁
要的話就很簡單,只要一個人沒有符合規定,那就是2w-30w 那這樣大企業也不會小看30w了 因為如果有幾千人未符合規定,價格就是億為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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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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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低工時=薪資降低
代表以後派遣工在A公司 做完後 馬上到隔壁B公司繼續做 這樣就不違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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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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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c76:568e&theme=
如果是依上面的修正案通過,我只能說這次的修法,勞動基準法真的可以改名叫資方基準法了(詳細還是要看公告版,但我不抱太大的希望就是了) 1.罰責對大企業仍是不痛不癢 2.修正條文(上面連結,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去看),大幅放寬”定期契約”的時間,從3.6.9.12個月,放寬到1年.2年.3年,而新的定期契約原做滿90天,間距30天即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大幅放寬到1年 (所謂定期契約,就是期滿叫你走人,不用發資遣費) 3.派遣正式入法,新增派遣人數上限為10%,而且採負面表列方式,只有7種工作不得為派遣,其餘都可以為派遣 4.資遣最後性原則打破;(有減少勞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這句被刪除)原先資遣時要先安排到別的單位,真的沒有地方可以安插才能資遣,現在只要業務緊縮,就可以資遣 5.職災醫療資遣限制13條但書被刪除 6.....其他我懶的再說了 台灣準備正式走上日本勞動派遣的老路..... 此文章於 2011-06-15 12:06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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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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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30萬喔,對很多公司來說,不用1秒鐘就賺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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