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陪睡抵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聯合報社論)

引用:
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

【聯合報╱社論】
2011.05.26 02:58 am

空軍上兵江國慶遭軍法判決喪命十四年後,司法檢察官宣告江為冤死,起訴了「真凶」許榮洲,又痛斥軍方透過反情報工作大隊人員冷血刑求。但重案未求死刑,陳肇敏以降九人又因追訴時效逾期全數無事,家屬要求再議。案子進入了新階段,社會議論更熾。

江國慶未通過調查局測謊,有手傷,遭人檢舉精神渙散,就被鎖定為「對的人」,加上破案壓力,因而軍檢讓位,反情報人員挺進,江受盡禁閉、威逼之苦,被迫交代犯行。命案現場木條的掌紋查不出所以然,調查局繼之出爐的鑑定,直指命案現場查到的衛生紙有****,呈現的DNA混合型別,包含了江的DNA型別在內,更強化了辦案人員心證。後來冒出來的許榮洲,調查局又鑑定以他的精神狀態,一旦被施壓,就會配合自白,因之被晾在一旁。於是,刑求出來的自白,搭配補強證據的「精液鑑定」,江便成槍下亡魂。

如今看來可笑,經過重新判讀、鑑定,江國慶的****消失,成了唾液;然而,沒有直接證據的江國慶可能冤屈,但難道另一個沒有直接證據的許榮洲果為真凶?

不是江國慶,未必是許榮洲。檢察官起訴許榮洲,面臨與十幾年前一樣的困境。前有破案壓力,今有平反壓力;前無直接證據,今亦闕如,只能在舊證據中作新判讀。

過往不採許榮洲的自白,今有心理學家說可;昔指江國慶姦殺女童,今則認為是許摀女童口鼻窒息致死,後再以不詳鈍物插女童下體,但究竟是什麼「鈍物」,迄今未見交代;又據稱留有許掌紋的木條已然滅失,所謂血跡反應,其實是以替代物模擬實驗作出。也就是說,除了許的自白,全是間接證據。檢察官未求處許榮洲死刑,心中或亦有證據不足的罣礙,是否勉強起訴,將來仍須通過法庭考驗。

辦案的是人,不是神,人有七情六慾,容易被執念牽著走,唯有靠制度運作求真相。從江國慶到許榮洲,讓我們看到眾口鑠金的可怕,唯有不依賴自白、不刑求取供、詳細採證,保存證物,強化鑑定,嚴謹證據法則,才能避免冤案。

再者,司法檢察官細數陳肇敏等涉及刑求罪狀,卻各以不是刑法「濫權追訴處罰罪」的處罰對象、所涉其他刑責時效均已超過等理由不起訴,社會失望聲四起,撻伐連連。不起訴結果的確與社會情感有距離,刑求的惡行好不容易被挖掘出來,怎可輕放?

濫權追訴處罰罪有一定適用對象,指的是依法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特別處罰他們仗持身分強暴脅迫取供;但身為主官的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均不在內,更不致構成「因而致人於死」罪,因為江國慶係經軍法官判決死刑,並非直接因刑求致死。且即使九人構成「濫權追訴」,或檢察官另論以刑法強制等罪,再因公務員身分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依照當年的刑法規定,可以追究九人刑責的時效都只有十年,於今也已消逝,徒呼負負。

雖謂罪刑法定,陳肇敏等因時效逾期而不能追訴,但我們要問:何以致此?江家四處求援,軍方不動如山,國家機器怠惰多年,直到今天,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猶哀歎調不到江案反情報介入偵辦的內容,到底誰在阻擋辦案,致時效淪喪,實該徹查。

此外,追訴刑求的法律應否補強,或拉長其時效範圍;軍人人權易受體系壓制,承平時期的軍法適用範圍應儘量縮小;延長懲戒時效,得追討退休俸等,都應修法補充,讓出錯的公務員付出真實代價。

每一件冤案,提醒我們檢討個案的錯誤,並從制度面追求更完善的未來。且把社會對冤假錯案的悲傷,化為更強大的力量,避免再一次國家機器錯殺,希望江國慶那一句「人不是我殺」的刑前悲鳴就此絕響。

【2011/05/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寫得不錯

只能說這個案子,大家通通落入江國慶是冤枉的、許榮洲才是真兇、陳肇敏真可惡的泥沼之中
     
      
舊 2011-05-27, 12:33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陪睡抵債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寫得不錯,但我很悲觀地說,也改變不了什麼。

有人說,歷史教導我們最正確的事,就是人類無法從歷史的錯誤當中學得任何教訓,仍然還是不斷地重複。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1-05-27, 12:38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azynut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陪睡抵債
寫得不錯

只能說這個案子,大家通通落入江國慶是冤枉的、許榮洲才是真兇、陳肇敏真可惡的泥沼之中


當年一句哪個地方不死人的蔣部長兒子今年掛了
舊 2011-05-27, 12:39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xxxxxtsai離線中  
smic
Power Member
 
sm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引用:
濫權追訴處罰罪有一定適用對象,指的是依法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特別處罰他們仗持身分強暴脅迫取供;但身為主官的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均不在內,更不致構成「因而致人於死」罪,因為江國慶係經軍法官判決死刑,並非直接因刑求致死。且即使九人構成「濫權追訴」,或檢察官另論以刑法強制等罪,再因公務員身分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依照當年的刑法規定,可以追究九人刑責的時效都只有十年,於今也已消逝,徒呼負負。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舊 2011-05-27, 01:18 A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mic離線中  
neto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引用:
作者smic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在等誰"震怒"吧,
"震怒"之後,就有處理方法/破案了
__________________
###
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舊 2011-05-27, 01:59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etor離線中  
super01
*停權中*
 
super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陪睡抵債
寫得不錯

只能說這個案子,大家通通落入江國慶是冤枉的、許榮洲才是真兇、陳肇敏真可惡的泥沼之中

所謂的落入泥沼
應該是指清白的人陷進去爬不出來 才能算是泥沼

然而你這種說法 又好似眾人皆醉你獨醒的樣子
就我看來 有點好笑
舊 2011-05-27, 02:11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er01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引用:
作者smic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不要問.....很可怕,
按理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的,如果不具有職務權力的反情報部門可以沒經過檢察官同意就進來參一腳,這樣的自白可以拿來起訴嗎? 或者說難道檢察官都不問一下自白怎麼來的嗎?
可是如果用濫權起訴來辦,那軍事檢察官就是主犯了,這樣一來不是就.......不要問很可怕。

依據特偵組偵結起訴書中,
陳肇敏(時任空軍做戰司令,專案召集人)、 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趙台生(軍事主任檢察官)、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曹嘉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指揮偵辦)、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黃瑞鵬(軍事檢察官,起訴江國慶死刑)、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他們都沒有濫權追訴,做壞事的都是反情報總隊那些混蛋做的,他們通通不知道(至少陳肇敏昨天是這樣說的)。

如果說具有司法職務的人濫權追訴很可惡,那不具司法職務的人可是實際在做司法職務在做的事不是更可惡(尤其是可能有人故意裝做不知道)。

但是有兩點是沒看到有媒體在談的,
1. 本案發生於陸海空軍刑法修訂之前,當時的指揮官是否具有[追訴權]要去研究一下。
2. 目前刑法對125條追訴期是20年,但是當年的刑法規定是10年,用這條罪一樣是過期的。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舊 2011-05-27, 02:26 A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erocat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mic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而且濫權追訴罪有一個要件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所以軍法官要「明知」江是無罪之人,才會構成濫權追訴。

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的困難,我想應該是找不出什麼實質的證據可以證明軍法官「明知」江是無罪之人,就算能夠起訴,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定罪...

此文章於 2011-05-27 02:35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1-05-27, 02:27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smic
Power Member
 
sm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引用:
作者drasil
而且濫權追訴罪有一個要件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所以軍法官要「明知」江是無罪之人,才會構成濫權追訴。

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的困難,我想應該是找不出什麼實質的證據可以證明軍法官「明知」江是無罪之人,就算能夠起訴,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定罪...

引用:
作者維基
10月22日,江國慶被軍法起訴,但他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仍被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等三人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7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遭刑求為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審判長呂德義、審判官羅正南與甯方中),並於6月17日判處死刑。同年7月,多名民進黨籍立委張俊宏、林豐喜和黃天福等人召開記者會,指本案審判過程****現重大瑕疪,質疑江國慶是遭人搆陷入獄。立委更呼籲法院重審此案,讓全案能夠真正地水落石出。...

我是不知道到底怎麼才能算是實質的證據
但是
當時不論外界或是上級國防部也說有證據不足和刑求問題
為什麼空軍作戰司令部還是交給同一批軍法官審理, 這是誰下令或指示的?
特偵組怎麼不先用濫權追訴致死罪(20年追訴期)去偵辦或追訴這些軍法官有沒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反而用其他只有10年追訴期的法條幫全部一竿人等脫罪.

所以我才質疑特偵組為什麼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舊 2011-05-27, 03:12 AM #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mic離線中  
smic
Power Member
 
smi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615
引用:
作者aerocat
但是有兩點是沒看到有媒體在談的,
1. 本案發生於陸海空軍刑法修訂之前,當時的指揮官是否具有[追訴權]要去研究一下。
2. 目前刑法對125條追訴期是20年,但是當年的刑法規定是10年,用這條罪一樣是過期的。...

[追訴期]的起算點
好像也沒幾個媒體在談
舊 2011-05-27, 03:31 AM #1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mic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0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