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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聯合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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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冤假錯案教我們的事(聯合報社論)
引用:
寫得不錯 只能說這個案子,大家通通落入江國慶是冤枉的、許榮洲才是真兇、陳肇敏真可惡的泥沼之中 |
寫得不錯,但我很悲觀地說,也改變不了什麼。
有人說,歷史教導我們最正確的事,就是人類無法從歷史的錯誤當中學得任何教訓,仍然還是不斷地重複。 |
引用:
當年一句哪個地方不死人的蔣部長兒子今年掛了 |
引用:
這我就不懂了 陳肇敏及反情報工作人員算不算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員就先不講 當年參與的人是有軍法官, 也有軍事檢察官就很明顯是審判職務的公務員 這就很符合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對象了吧 為什麼現在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
引用:
在等誰"震怒"吧, "震怒"之後,就有處理方法/破案了 |
引用:
所謂的落入泥沼 應該是指清白的人陷進去爬不出來 才能算是泥沼 然而你這種說法 又好似眾人皆醉你獨醒的樣子 就我看來 有點好笑 |
引用:
不要問.....很可怕, 按理刑事案件是由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的,如果不具有職務權力的反情報部門可以沒經過檢察官同意就進來參一腳,這樣的自白可以拿來起訴嗎? 或者說難道檢察官都不問一下自白怎麼來的嗎? 可是如果用濫權起訴來辦,那軍事檢察官就是主犯了,這樣一來不是就.......不要問很可怕。 依據特偵組偵結起訴書中, 陳肇敏(時任空軍做戰司令,專案召集人)、 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趙台生(軍事主任檢察官)、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曹嘉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指揮偵辦)、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黃瑞鵬(軍事檢察官,起訴江國慶死刑)、偵查結果--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他們都沒有濫權追訴,做壞事的都是反情報總隊那些混蛋做的,他們通通不知道(至少陳肇敏昨天是這樣說的)。 如果說具有司法職務的人濫權追訴很可惡,那不具司法職務的人可是實際在做司法職務在做的事不是更可惡(尤其是可能有人故意裝做不知道)。 但是有兩點是沒看到有媒體在談的, 1. 本案發生於陸海空軍刑法修訂之前,當時的指揮官是否具有[追訴權]要去研究一下。 2. 目前刑法對125條追訴期是20年,但是當年的刑法規定是10年,用這條罪一樣是過期的。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30 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
引用:
而且濫權追訴罪有一個要件是「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所以軍法官要「明知」江是無罪之人,才會構成濫權追訴。 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的困難,我想應該是找不出什麼實質的證據可以證明軍法官「明知」江是無罪之人,就算能夠起訴,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定罪... |
引用:
引用:
我是不知道到底怎麼才能算是實質的證據 但是 當時不論外界或是上級國防部也說有證據不足和刑求問題 為什麼空軍作戰司令部還是交給同一批軍法官審理, 這是誰下令或指示的? 特偵組怎麼不先用濫權追訴致死罪(20年追訴期)去偵辦或追訴這些軍法官有沒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反而用其他只有10年追訴期的法條幫全部一竿人等脫罪. 所以我才質疑特偵組為什麼連一個人都不起訴? ![]() |
引用:
[追訴期]的起算點 好像也沒幾個媒體在談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21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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