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台美貿易倡議 送不送立院審查差很大
瀏覽單個文章
pcwhe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24
首先,先看法規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E0020021
民團可能可以利用第6條來要求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不過,『台美貿易倡議』,只是倡議,還不到條約階段,沒有約束力、強制性。
https://www.seftb.org/cp-4-1712-5033c-1.html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雖然只是「倡議」,屬於雙方合作意願表達的階段,是初步的經貿合作架構,內容尚缺乏約束力、強制力。其中11個議題是大都屬於制度性開放與標準調和的相關事宜,而非如自由貿易協定一般,著重在商品貿易與服務貿易之降低關稅與開放市場,故其能夠達到促進彼此投資和貿易的效果較為有限。』
倡議只能算正式條約前的前菜,雙方商定要討論的事項,未確定任何細部內容。
所以這階段,似乎也不見得完全適用第6條。
拿服貿來類比有點不在一個等級,服貿是已經確認內容
目前理解是這樣,不知道有沒有理解錯誤的地方?
2023-05-26, 10:42 AM #
2
pcwheat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pcwheat
查詢pcwheat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pcwheat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