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人力仲介公司的一些奇特規矩
瀏覽單個文章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以前留印的目的是為了薪資冊,薪資冊原則上應該是由本人簽名,証明有付薪水
老一輩的會計們就搞出了留便章的習慣
現在憑銀行匯款的記錄就可以替代了
押金部份應該是違法的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2021-10-01, 08:42 AM #
4
跳海人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跳海人
查詢跳海人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跳海人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