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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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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以前留印的目的是為了薪資冊,薪資冊原則上應該是由本人簽名,証明有付薪水
老一輩的會計們就搞出了留便章的習慣
現在憑銀行匯款的記錄就可以替代了

押金部份應該是違法的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舊 2021-10-01, 08:42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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