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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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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37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這一條,有人說是惡法,但沒有的話,一人卡死大家.....

謝謝
這樣都懂了
     
      
舊 2019-12-27, 01:4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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