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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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噗~每一個年度的項目幾乎都大同小異
以"離婚與單親家庭服務"來說,有多少節餘你又能舉出來?
會消失在項目裡,很明顯的就是冷門項目
另,我原文所說的是引用新聞上兒福的說法....這次購屋是從行政支出裡節餘的
但,行政支出實際上是從每一個項目中去提撥出比率的行政費用(我可沒說這項不行)
但,行政支出的節餘,如兒福自己所說,去了購屋基金
所以,實際上有專款專用嗎?被提撥到行政支出項目裡,就可以轉換名目到購屋去?
看你胡扯專案也陪你胡扯了一下,沒想到還真以為沒人發現你在移花接木偷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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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想說得是專案中的行政支出要500給兩萬, 這樣結餘的部分就可以挪回去自己用??
確實啦, 這是那些無良單位常用的手段, 也許你們公司也是這樣.
證據呢? 如果這些社福單位預算真的這麼好用, 何苦領政府補助受監督.
來看看人家的明細吧...
https://www.children.org.tw/donate/...ject-use-report
https://www.children.org.tw/donate/...report/360/1531
收入
實際募得款:9,287,931元
支出
合計金額:12,834,815元
以上費用不足部份由本會自籌
結果你才是移花接木偷換概念把人家正常營運的結餘偷換成從專案A錢的人...
而且你裝瞎的另一大問題在於購置資產的資金來源有法定上限20%的限制.
真要這麼好搬錢, 須要等21年? 需要等企業讓利?
看看慈濟是怎麼買地蓋房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