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你看 問題一大堆
可見這種事情有那麼“那還不簡單”嗎?
在這種狀況下
由受害一方負擔主要舉證責任
會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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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這麼說的話
那我也只能這麼說了
「我搬到潭子工業區附近去住,生病了,隨便告一下附近工廠應該就賠償金領不完了吧」
你是受害者的前提
你要能證明有人去加害你
並不代表你可以隨便抓個有錢人就把他當加害者
一直舉有錢人當例子
想藉由台灣貧富差距很大,所以仇富的心態很重
藉由設定被告是有錢人,來合理化自已的行為,爭取同情票
我個人蠻不以為然的啦
明明媽媽嘴老闆也好,那些大樓住戶也好
擁有財富基本上都沒有比一般中產階級的人好多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