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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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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sclee
我不認為是這樣

民事連帶賠償針對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的攻防,呂老闆兵敗如山倒

提出的辯解幾乎都是他自己過去的證詞打臉自己

法官才會不採信他有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我的分析是面對刑事庭時,他的辯護策略是盡力跟謝依函撇清關係

店內大小事都是他在管,他在店內迷昏客人扶出去殺傷,老闆怎麼知道?

事項1

善盡監督責任,呂老闆提到他採走動式管理,不定時不定點到外場巡視
確保店內運作正常

他自己曾作證,還有跑業務的工作,有時中午跑,有時晚上跑,會到台北..

因此他到店內的時間完全沒法固定

哪如何要法官採信走動式管理是有效監督?

事項 2

謝依函外出回來換褲子的問題,法官是為了呂老闆為何不再追問嗎?

你都推論跳水是摸魚的藉口,老闆不想拆穿就沒再問

請問老闆敢在法官面前說出,沒錯,我當時認為他摸魚,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就沒追究

這豈不是落實了你的店長不通報任意離...


這些我知道,就像我前面也有提過,對於呂老闆爭辯謝依涵是不是員工,是不是執行職務等等說詞,都只是訴訟技巧。

但是,最後判決是由法官所裁定,當法官的最後判決只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漠視人情常理之時,倒楣的還是老百姓:
[YOUTUBE]APqNogM_xX8[/YOUTUBE]

我沒找到這份判決書,就僅以新聞內容而論,如果判決書內容和我所說的不同,我就是被新聞誤導了。

我想請問法官,這些必須負起連帶責任的住戶,要怎樣看出來遮雨棚需要保養,以避免遭到颱風吹垮?

遮雨棚外的觀如果沒有出現搖晃不穩,鏽蝕剝落等等的老化現象,誰會想到它抵擋不了颱風天災?

最扯的判決理由是,因為其他地方的遮雨棚沒有被吹垮,所以就證明這些住戶必須負起疏於保養的連帶責任。

建築物就算是出自同一位施工者,也未必會有相同的強度,施工者的經驗取捨,建材的品質,施工方式等等,這些因素都會造成建築物強度的差異,怎麼能拿來做為完全相同條件下的評比?

依照法官這種判定,住在有搭遮雨棚公寓的住戶,現在最好趕快燒香拜菩薩,祈求颱風過後所有的遮雨棚都被吹垮,如果有某個地方的遮雨棚還健在,出了事就賠不完。

本來就是自然天災所造成的損害,怎麼會搞到由住戶收拾善後?如果遮雨棚確實已經殘破不堪卻沒人理會,這要追究連帶責任,還說得通。

如果新聞報導的內容正確,各位認為法官的判決理由,能讓人心服嗎?

另外,要說呂老闆這件案子挾雜著因人而異的情緒,這點我沒異議,多少會受到一些影響,但情緒受到影響是一回事,法理情的判斷不該受到影響。

就例如這件案子如果老闆是魏應充,法官判牠敗訴,我看到判決理由,我仍然會認為法官不通人情常理。

可是,我會給法官帕博仔,判得好,魏應充去死。
舊 2017-06-20, 10:43 A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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