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別胡說
這案子是二審時才判雇主敗訴的
一審判雇主勝訴時
媒體有大幅報導嗎? 媒體有下你那所謂的標題嗎?
有民間法界人士去說這實在是有點上限上綱嗎?
都沒有吧
因為一審的判決才是合乎一般常理的
188條開頭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由於各行各業有他的複雜性
有一些職務是法官或一般外人都很難去認定是雇主的指示,還是員工自身的行為
所謂認定上採取所謂的"從寬認定"
就是當不知道究竟是雇主的指示,還是員工自身行為時
就都當成是雇主的指示,來保障消費者或其他弱勢
例如黑心食品事件
我們怎麼知道是那個負責採購的員工是受了上面指示,還是員工收了供應商的好處自已中飽私囊?
無法判定,那就從寬認定,一律當成是受了上面指示,所以雇主要賠償
這才是符合一般常識上的判決
但媽媽嘴案中,謝依涵殺人取財的行為,從任何角度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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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麻那麼激動,只是要突顯判決不可能盡如人意,新聞標題誰都能下,有那麼重要嗎?一審符合常理?哈哈哈,我怎麼看都不合常理,這個合常理的話,那我看資方就爽死了,所有非資方蓄意的行為,相關過失都通通推給員工、供應商就好了,也不用教育訓練、品質檢驗、企業倫理規範。一直抓著一審判決結果是符合常理而不去看二審的打臉的解釋原由,怎麼看都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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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黑心食品事件
我們怎麼知道是那個負責採購的員工是受了上面指示,還是員工收了供應商的好處自已中飽私囊?
無法判定,那就從寬認定,一律當成是受了上面指示,所以雇主要賠償
這才是符合一般常識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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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去讀一下判決書好嗎?法官判賠的背後邏輯和你差很多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