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four
若是判不用賠的話,新聞標題大概會那麼寫:
現代龍門客棧!吃飯枉送命,店家全身而退。
沒有一個判決能讓所有人滿意的啦,但至少要合理,這個判決至少我覺的是合理的。
若是判不用賠的話,我想對於經濟社會反而是個打擊…消費者信賴將全然無存
|
別胡說
這案子是二審時才判雇主敗訴的
一審判雇主勝訴時
媒體有大幅報導嗎? 媒體有下你那所謂的標題嗎?
有民間法界人士去說這實在是有點上限上綱嗎?
都沒有吧
因為一審的判決才是合乎一般常理的
188條開頭
「受僱人因
執行職務.....」
由於各行各業有他的複雜性
有一些職務是法官或一般外人都很難去認定是雇主的指示,還是員工自身的行為
所謂認定上採取所謂的"從寬認定"
就是當不知道究竟是雇主的指示,還是員工自身行為時
就都當成是雇主的指示,來保障消費者或其他弱勢
例如黑心食品事件
我們怎麼知道是那個負責採購的員工是受了上面指示,還是員工收了供應商的好處自已中飽私囊?
無法判定,那就從寬認定,一律當成是受了上面指示,所以雇主要賠償
這才是符合一般常識上的判決
但媽媽嘴案中,謝依涵殺人取財的行為,從任何角度上去看,都不可能是雇主的指示
如果是的話,那雇主就是共犯了,要一起抓去關了
所以這種情況還認定是188條「
執行職務」成立
所以雇主要負責
那就不是"從寬認定"
而是"無限上綱的認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