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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找到這篇投稿寫的真好
反觀這位就令人無言了
律師/呂秋遠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170617/1142230/
引用:
最高法院的判決告訴老闆,是的,你要。每一杯咖啡,你都應該檢查、每一個顧客離去,你都應該關切你的員工送他出門,會不會殺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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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相信呂律師沒打過民事損害侵權官司
引用:
作者micall.lee
重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
如果大家有意見,那請去思考一下這條法為什麼被成立?如果拿掉或修改,就會比較好嗎?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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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來看
民法第184條第198 條都在講侵權行為
經過你家被你家東西砸到
買你家產品的手機卻爆炸
被你家的車撞到
被你養的狗咬到
...............等等
這些都是有利保護被害人
平常大家都可能遇到
拿掉應該不可能.
引用:
作者Terry13
看了幾個新聞標題覺得很扯
不過稍微了解實際內容就如你所講的那樣
法官也是照現有的法令去作判決
也不是法官是個天兵自己去發明新法令再亂判
我也不覺得判的完全沒理由
但是判罰的金額多少每個人的看法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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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 店長 被害者
如果被林志玲 徐旭東 鄭捷 三個隨機取代各自角色
法官判決還是一樣.
我猜新聞標題又是另一種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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